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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足球网关于印发《宜春市2008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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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府办发〔2008〕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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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宜春市2008年度
安全生产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市2008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宜春市2008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4]1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项设置
(一)安全生产先进县(市、区)
(二)安全生产先进单位
(三)安全生产先进个人
二、考核办法
(一)安全生产先进县(市、区)
1 、考核对象:各县(市、区)。
2 、考核内容:事故起数、事故死亡人数、安全监管网络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等。
3 、计分方法:(总分100分)
(1)事故起数(20分)
根据工矿商贸、道路交通、火灾、农业机械、水上交通五个行业和领域发生的死亡事故总起数和较大事故起数控制情况分别考核评分。
A、死亡事故总起数控制:工矿商贸、农业机械、道路交通、火灾、水上交通死亡事故总起数合计,以2005、2006、2007年三年的平均起数(四舍五入)为基数,2008年比三年平均起数每增加1起扣0.2分。
B、较大事故起数控制:工矿商贸、农业机械、道路交通、火灾、水上交通较大事故起数合计,以2005、2006、2007年三年的平均起数(四舍五入)为基数,2008年比三年平均起数每增加1起扣5分。
(2)事故死亡人数(40分)
市安委会《关于印发〈2008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宜市安字〔2008〕4号)下达了各县(市、区)总体控制指标(各分项控制指标之和)、分项控制指标(工矿商贸、道路交通和水上交通),根据各县(市、区)实际事故死亡人数情况分别考核计分。
A、总体指标控制:超过总体控制指标的,每超1%(不足1%的,按1%计算)扣1分,扣分总数不超过10分。
事故死亡总人数比总体控制指标每下降1%(不足1%的不计)加0.5分,但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
B、分项指标控制:根据工矿商贸、道路交通和水上交通事故死亡总人数的年度控制指标分别考核计分。工矿商贸、道路交通超过年度控制指标的,每超5%(不足5%的,按5%计算)分别扣1分、0.5分,水上交通发生死亡的扣2分,以上三项扣分总数不超过6分。
C、重特大事故控制:根据各县(市、区)工矿商贸、道路交通、火灾、农业机械、水上交通五个行业和领域重特大事故情况考核计分。发生重大事故的,每起扣10分;发生特大事故的,每起扣20分。
(3)安全监管网络建设(18分)
A、县(市、区)必须建立直属同级政府管理的正科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编制在8人以上,并落实人员和办公经费,配备交通车辆。未达到此要求的一律扣2分。(本条款标准分为2分)
B、县(市、区)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产煤、产花炮和有地下开采非煤矿山的乡(镇、街道)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办公室),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监管干部。其它乡(镇、街道)必须明确专人负责,配备1名专业人员抓安全生产工作,所有专职安全监管人员必须持有“安全监察员证”。没有达到此标准的,按每人扣1分。(本条款标准分为6分)
C、县(市、区)必须建立安全监察大队,为副科级单位,隶属县(市、区)安监局管理,至少配备3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专用监察车辆,保证足够的办公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凡未建立的扣4分,虽然建立了机构,但人员、办公条件、办公经费未落实的扣3分。(本条款标准分为4分)
D、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它企业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有安全管理资质证书。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取得安全管理资质证书,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特殊工种操作资格证书”上岗。在每年考评时,抽查10个企业,凡没有达到上述要求的,按每人扣1分。(本条款标准分为6分)
E、本大项中各条款扣分以扣完该条款标准分为准。
(4)安全生产工作(22分)
A、各县(市、区)政府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事故专题会议,分析、布置、检查、督促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由县(市、区)政府一把手亲自主持或委托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市、区)长主持,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并形成了会议纪要。未按此要求召开会议的,每少一次扣1分。(本条款标准分为2分)
B、各县(市、区)政府安排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产煤、产花炮的重点县(市、区)至少安排30万元,其它县(市)至少安排20万元。凡未达到此要求的一律扣6分。(本条款标准分为6分)
C、在市级及其以上政府或部门组织的各类检查中,每发现一起煤矿、烟花爆竹(含烟花爆竹家庭作坊)、非煤矿山非法生产情况的扣1分。(本条款标准分为2分)
D、死亡事故未按规定调查处理结案的每起扣3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行政和经济责任的追究,未按规定全部落实到位的每起扣3分。(本条款标准分为6分)
E、未落实市安委会或市安委办督办事项的,每件扣1分。(本条款标准分为6分)
F、本大项中各条款扣分以扣完该条款标准分为准。
4 、考核结果:总分前3名为安全生产先进县(市、区)。
(二)安全生产先进单位(40个)
1 、参评对象:市直单位、中央及省驻宜单位、各县(市、区)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
2 、考核内容:机构健全,职责明确,责任落实,重点突出,工作扎实,创新监管,重视安全宣传教育,年内本辖区、本系统、本单位未发生死亡事故等。
3 、考核方法:采取市直单位自荐、县(市、区)安委会推荐的方式,由市安委会根据考核内容进行评选确定。
(三)安全生产先进个人(60名)
1 、参评对象:机关及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专职监管员。
2 、考核内容: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文明执法、宣传教育、廉政形象等。
3 、考核方法:采取市直单位和县(市、区)安委会推荐的方式,由市安委会根据考核内容进行评选确定。
三、考评程序
(一)年末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考评组对各县(市、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二)市安委会提出考核结果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四、奖励办法
(一)连续两年无生产死亡事故(含建筑、旅游、火灾事故)且当年综合考评得分80分以上的县(市、区)可直接评为先进县(市、区)。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不能评为先进县(市、区)
1、辖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2、辖内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交通事故;
3、辖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火灾事故;
4、辖内发生校园内死亡事故。(因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火灾、房屋坍塌导致的死亡事故)
(三)安全生产先进县(市、区):第一名奖2万元,第二名奖1.5万元,第三名奖1万元。
(四)对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由市政府发给奖牌予以表彰;对评为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由市政府发给荣誉证书,每人奖金500元。
(五)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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