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府办发〔2008〕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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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宜春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
“绿色通道”操作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宜春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操作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服务,实现“一站式”办理、“一条龙”服务,为重大项目投资者提供优质、快速、简捷的审批服务,市政府决定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建立重大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现制定如下操作办法。
第一条 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是指政府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以最快的速度、最优质的服务、最简明的流程为重大项目办理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提供便捷高效的行政服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在我市投资1000万美元或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三条 重大项目“绿色通道”实行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统一受理、中心窗口或职能部门承办制。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在办事大厅设立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受理服务窗口,安排专人负责统一受理各类重大投资项目,并根据投资者意愿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为投资者办理行政许可(审批)、公共服务事项提供全过程代办服务。各有关职能部门窗口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相关审批手续或按要求完成全过程代办,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第四条 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服务窗口受理各类重大投资项目时应填写《宜春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告知单》,通知相关承办部门实行并联审批。参与并联审批的承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涉及本部门内部各个审批环节的协调服务。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行特事特办,快事快办。各职能部门及窗口要努力压缩办理时限,除要上报省、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外,审批办结时限原则上要求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对材料齐全的事项实行即来即办。
第六条 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审批事项,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牵头召开联审会议,必要时报请市政府有关领导主持召开。承办部门及窗口在接到联审会议通知后,派分管领导和首席代表出席会议。实行缺席默认制,无故缺席会议的单位均视为同意联审会意见,除按会议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责任外,由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对需要投资者补办有关手续、资料的,承办部门及窗口应当帮助指导,并提供补办手续所需的相关要件。联审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纪要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和承办部门联合签发,必要时由市政府领导签发。
联审会议审查通过的事项,各有关承办部门、窗口必须在会议确定的时限内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对需要上报省和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重大项目,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与对口上级部门的沟通,积极协助企业上报,必要时指派专人陪同投资者到省和国家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八条 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服务窗口受理重大项目申请后,启动市中心审批管理信息系统内部办理程序,给相关部门窗口发送即时信息,提示各相关窗口做好办件准备。各相关窗口接到“绿色通道”启动信息后,实行专项收件、专项流转、专项管理,办完即转。需现场踏勘的,原则上在收件后两天内进行,如需多个部门联合踏勘或召开联审会议的,由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牵头组织。
第九条 对重大项目审批建立“绿色通道”是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重大举措,市直各相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单位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责任领导,相关科室(窗口)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对进入“绿色通道”的审批及办理事项,不能轻易说“不”,要想办法做到“行”,要马上就办、认真去办,服务到位。
第十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要精心组织,加强对“绿色通道”项目的协调、督办。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审批程序,将责任落实到各个环节,明确到具体人。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绿色通道”畅通高效地运行。
第十一条 市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对相关职能部门及其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的重大项目“绿色通道”审批办结和服务情况实行效能监察,对在为重大项目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推诿扯皮、损害企业利益的部门和工作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因服务不到位、责任不到位、工作不到位并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责任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双优”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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