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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足球网关于印发《中心城规划控制区非法买卖土地、非法占用林地和违规违法建房清查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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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府办发〔2008〕65号



第一足球网关于印发
《中心城规划控制区非法买卖土地、非法占用
林地和违规违法建房清查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袁州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有效地遏制中心城区非法买卖土地、非法占用林地、违规违法建房行为,根据《宜春市中心城规划控制区非法买卖土地、非法占用林地、违规违法建房清查处理工作实施方案》(宜府办发[2008]3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清查处理工作意见。
    一、组织领导
根据《宜春市中心城规划控制区非法买卖土地、非法占用林地、违规违法建房清查处理工作实施方案》(宜府办发[2008]30号)文件精神,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直及袁州区有关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宜春市中心城规划控制区非法买卖土地、非法占用林地、违规违法建房清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袁州区同时成立清查工作小组,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各工作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1、乡、街道(场):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的非法买卖土地、非法占用林地、违规违法建房的调查摸底与登记,控制违规违法建设;
2、区政府办:负责中心城区非法买卖土地、非法占用林地、违规违法建房的清查处理工作的协调与督察;
3、区建设局:会同国土、林业等部门及有关乡、街道(场)负责对本次清查处理工作中的违规违法建房行为进行审核认定,提出分类处理意见与处理标准,并负责“一单清”的报建规费收取工作,配合乡、街道(场)对违规违法建房行为进行控制;
4、区国土资源分局:会同建设、林业等部门及有关乡、街道(场)负责对本次清查处理工作中非法买卖的土地价格进行分类评估,提出分类处理意见,并负责土地规费收取工作,配合乡、街道(场)对违规违法建房行为进行控制;
5、区林业局:会同国土部门及有关乡、街道(场)负责对此次清查处理工作中的非法占用林地行为进行审核认定,提出分类处理意见与处理标准,并负责非法占用林地所涉及的森林植被费收取工作,配合乡、街道(场)对违法占用林地行为进行控制;
6、区公安局:负责对本次清查处理工作中涉嫌违法犯罪人员的立案侦查,同时负责维持对违规违法建筑进行强制处理的现场秩序;
7、区监察局:负责对本次清查处理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清查处理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预防行政过错和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并对区属干部非法买卖土地、非法占用林地、违规建房所涉及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二、工作安排   
     (一)核查登记阶段 根据区政府的通告精神,核查登记工作在10月6日前完成。由有关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场)按照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设计的表格,分“既成事实类”和“尚未完工类”对非法买卖土地、非法占用林地和各类违规违法建房进行核查登记,10月6日前未进行登记的按无主房处理。
(二)审核认定阶段 由区建设局牵头,会同国土、林业、乡、街道(场),对已经登记在册的违规违法建房、非法买卖土地、非法占用林地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并根据规划要求,按照“影响规划须拆除类”和“不影响规划可暂时保留类”,在10月31日前提出分类处理意见。
(三)分类处理阶段 在12月31日前由区建设局会同国土、林业及有关部门,负责对规划核审后的各类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进行分类处理,提出处理标准,并统一征收各项规费。
(四)补办证件阶段 对处理到位的违法建筑、违法用地及非法占用林地的在一个月内由各职能部门补办好相关手续。涉及到市有关部门发证的,由市政府下发抄告单,凭袁州区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办理证件。
三、工作程序
    整个清查处理工作程序如下:
    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表格并分发——由乡、街道(场)领取表格后统一展开调查摸底——违法违规业主向调查摸底组(设各乡、街道、场)提供个人基本情况证明(身份证、户口簿、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证或购地协议及其复印件)——调查摸底组查验证明及其复印件,由查验者就违法业主的有关证明及其复印件的真实性和一致性签署意见并署名(此栏内容的真实性由街道办负责)——调查摸底组填写《宜春市中心城规划控制区非法买卖土地、非法占用林地、违规违法建房清查处理调查表》——调查摸底组成员对违法建筑及违法用地进行现场踏勘、丈量、询问、核实、记录并按要求署名(此栏内容的真实性分别由区建设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林业局负责把关)——调查摸底组汇总调查表,填制《宜春市中心城规划控制区非法买卖土地、非法占用林地、违规违法建房清查处理汇总表》,并将调查摸底登记情况公示——公示七天后各调查摸底组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宜春市中心城规划控制区非法买卖土地、非法占用林地、违规违法建房清查处理调查表》和《宜春市中心城规划控制区非法买卖土地、非法占用林地、违规违法建房清查处理汇总表》——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第二次分类汇总并按一户一档要求建立档案——将《宜春市中心城规划控制区非法买卖土地、非法占用林地、违规违法建房清查处理汇总表》打印成册发给审核认定组对调查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和公示——公示七天后的审核结果按“审核认定”和“审核不认定”重新分类造册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区建设局会同国土、林业,根据审核结果按“一单清”分类处理,统一征收各项规费和罚款——处理到位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补办相关手续。
四、处理办法
根据《宜春市中心城规划控制区非法买卖土地、非法占用林地、违规违法建房清查处理工作实施方案》(宜府办发[2008]30号文件)的相关处理原则和标准,结合实际作如下规定:
(一)时间划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完善和中心城规划区的调整等实际情况,本次清查处理分3个时间段:
1、2004年11月2日以前(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出台以前);
2、2004年11月2日至2007年2月14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出台以后,《宜春市中心城规划管理“十不准”》出台以前);
3、2007年2月14日至2008年7月30日(《宜春市中心城规划管理“十不准”》出台以后,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中心城规划控制区非法买卖土地、侵占林地、违规违法建房的通知》发布以前);
4、2008年7月31日以后出现的违章建筑一律拆除。
具体界定标准为:
1、2004年11月2日前以相关乡、街道(场)的相关批准材料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处罚通知书上的时间为准;
2、2004年11月2日至2008年7月30日以相关职能部门的处罚通知书上的时间为准;
3、凡不能提供上述证件或手续以证明其时间的一律按2004年11月2日至2008年7月30日的阶段进行处理。
(二)处理标准
1、2004年11月2日以前的:
其中2002年6月30日前的违法建筑按照15元/㎡补交报建规费,用地按照建筑占地面积75元/㎡补交土地出让金,并处以10元/㎡的罚款;2002年7月1日至2004年11月2日期间的违法建筑按照建筑面积67元/㎡补交报建规费,并处30元/㎡的罚款,用地按照占地面积150元/㎡补交出让金,并处30元/㎡的罚款。
2、2004年11月2日至2007年2月14日时间段内的:
建筑按照建筑面积100.5元/㎡补交报建规费,并处以50元/㎡的罚款;
地按照占地面积375元/㎡补交出让金,并处30元/㎡的罚款;
占用林地按照建筑占地面积12元/㎡补交森林植被恢复费,并处30元/㎡的罚款。
3、2007年2月14日至2008年7月30日时间段内的:
建筑按照建筑面积110.5元/㎡补交报建规费,并处以50元/㎡的罚款,同时补交40元/㎡的异地绿化费;
地按照占地面积1200元/㎡补交出让金,并处30元/㎡的罚款;
占用林地按照建筑占地面积12元/㎡补交森林植被费,并处30元/㎡的罚款。
4、2008年7月31日以后的一律拆除。
5、凡以前接受了市、区有关职能部门处理的,凭有效票据予以冲抵;单独办理了某一部门手续的,凭有效票证予以确认,缺项仍然按此次清查标准进行处理。
6、违法违规业主向乡(街)、村(居)委会缴交的土地款和建设规费等凭收据认可冲抵,冲抵的金额在乡、街道(场)返还的经费中抵扣,不足的在乡、街道(场)财政中扣缴。
7、对不按规定期限交纳相关规费和罚款的,逾期半个月(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下同)内,按5‰/天的标准加罚滞纳金;对逾期半个月以上拒不接受处理、不交纳有关规费和罚款的,不再补办任何手续;
8、纯属当地农民,且符合一户一宅原则的,由工作小组另行制定处理意见。
9、非当地农民及当地农民一户多宅违规建房的,一律按上述标准处理。
10、2008年10月6日以后没有登记的无主房由袁州区人民政府处置。
11、违规违法建筑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前必须到建筑质量监督部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建筑层数在4层以上或建筑面积超过1000㎡的必须补办施工许可证。
12、建筑占地面积为建筑底层面积+建筑前后间距的一半、东西两侧各计算1.5米间距面积的总和。
    五、工作要求
    1 、分工协作,形成合力  工作小组做好指导、协调、调度、督查等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合力。工作小组要依照方案,周密部署,认真履职,确保按时按质圆满完成清查处理工作。
    2 、公开公示,阳光操作  对违法建房户主的姓名、违法建筑基本情况、违法用地情况登记审核认定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广大市(村)民的监督,畅通信息渠道,使有关真实情况、问题和合理化意见能及时反映上来。
    3 、署名签字,明确责任  在违法建筑清理处理工作各个阶段、每道环节、重要工序,都要按照“谁负责、谁签字”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和有关表格要求,署名签字,明晰责任,在清理处理过程中,积极有效地预防操作的失误和人为不负责任情况的出现,使整个工作能在客观、公正、真实、有效中进行。
    4 、实行过错责任追究  行政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领导责任。直接责任包括承办人直接责任,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过错责任承担,审核人直接责任,批准人直接责任。具体界定如下:(1)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擅自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由承办人承担行政过错责任;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负直接责任;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的内容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负直接责任。(2)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负领导责任;(3)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领导责任。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4)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区别下列情况给予处理:(1)对一般过错,责令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限期纠正;(2)对较大过错,给予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扣发奖金或奖励工资的处理;(3)对严重过错,给予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记大过(含记大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扣发奖金或奖励工资、停职离岗培训、取消执法资格、调离工作岗位;(4)对特别严重过错,给予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降级(含降级)以上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并可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扣发奖金或奖励工资、取消执法资格、调离工作岗位。
    市、区监察机关依法履行对行政机关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并按照层级管理方式和组织程序实施。
 
 
 
二OO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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