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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足球网关于印发建立农村困难群众住房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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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府办发〔2008〕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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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立农村困难群众
住房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宜阳新区管委会、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建立农村困难群众住房保障制度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关于建立农村困难群众住房
保障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解决全市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困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农村困难群众住房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8〕47号)和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赣府厅发〔2008〕47号文件的通知》精神,现就我市建立农村困难群众住房保障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从2008年开始,用3-5年时间,有重点、分批次地对全市农村低保户和分散供养五保户危旧房进行维修改造,有效改善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为建立全市城乡困难群众住房保障体系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资助政策、公开申请审批程序、公布审批结果,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农村困难群众住房维修改造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2、坚持经济实用和以住房维修为主、改造为辅的原则。以保障基本居住条件为前提,工作的重点是住房维修,兼顾少数特别困难的农村低保常补对象危房新建、重建改造。
3、坚持突出重点,统一规划、分批实施的原则。以县(市、区)为单位,集中有限的补助资金,重点资助最困难、最需要帮助的对象。由县(市、区)统一规划,分批实施。
4、坚持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新建、重建住房要符合乡(镇)和村庄规划,先行安排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老宅基地。
三、资助对象和资助标准
1、资助对象
农村低保户。农村低保常补对象中,属无房户、极度危房户(指用于居住的房屋严重破损、濒临倒塌,并已对居住人生命安全造成极大威胁,必须重建改造的)或住房处于自然灾害严重地段、不适合居住的,可申请房屋新建、重建改造补助。农村低保常补对象和非常补对象住房破损,影响正常居住的,可申请房屋维修补助。
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住房破损,影响正常居住的,可申请房屋维修补助。符合新建、重建条件的分散供养五保户,统一纳入集中供养,不再新建、重建住房。
2、资助标准
新建、重建住房资助标准。结合当地农户基本住房条件和资助对象常住人口数核定建房标准,原则上新建、重建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家庭成员较多的,可按照国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指标体系的要求适当放宽,但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省财政补助标准为每户1万元。
维修住房资助标准。视房屋危旧破损程度,以保障其维修后可安全居住为前提,实行分档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省财政补助标准为:住房严重破损或结构变形的,每户补助1500元;住房局部严重破损的,每户补助1000元;住房局部发生一般破损的,每户补助500元。
四、资金筹集与管理
1、资金筹集。农村困难群众住房保障补助资金由省财政统筹安排,县(市、区)集中管理、统一使用。各地可在此基础上,通过增加投入,整合灾后民房重建资金、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资金和其他社会资源,多渠道筹措资金和物资。
2、资金管理。项目动工前,按审批补助额度先付50%补助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余款。
各级财政在“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下开设“农村困难群众住房保障补助资金”分户或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封闭运行。上级下达的补助资金及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补助资金,均纳入同级国库内设的“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当地政府批准的农村困难群众住房维修改造用款计划,将资金由“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拨至财政专户。县(市、区)民政部门按期将核定的资金发放人数及金额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县(市、区)财政部门及时将资金从财政专户拨到乡镇金融网点,存入资助对象账户(一卡通),实行社会化发放。
五、实施步骤
1、部署动员,广泛宣传。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科学制定今年工作计划和五年工作规划。计划内容应当包括:资助对象、资助方式、资助标准、资金管理、申请审批程序、政策减免、年度任务、组织领导、社会监督和落实措施等。要召开动员大会,层层动员,将农村困难群众住房维修改造工作任务落实到乡(镇)、村组。要通过新闻媒体、张贴宣传单,广泛宣传农村困难群众住房保障制度的资助政策,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2、组织申报,确定对象。各地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积极组织开展申报工作,县、乡、村三级必须成立集体评议机构,严格按照个人申请-村委会评议-乡(镇)评审-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市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办理。
申请。符合危旧房维修改造条件的家庭,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相应填写《江西省资助农村困难群众建房申请审批表》(附件1)或《江西省资助农村困难群众住房维修申请审批表》(附件2),并提供户籍、低保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危旧房照片等证明材料。
评议。村委会接到困难家庭的申请后,在上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经评议机构集体评议,议定是否救助,并予以公示,必要时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定;经评议符合救助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上报乡(镇)政府。对不符合救助条件或公示有异议的,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和理由。
评审。乡(镇)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组织人员上门核查。按照“谁调查、谁负责”的要求,摸清资助对象的住房情况、致贫原因、贫困程度等。经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汇总填写《江西省资助农村困难群众建房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3)和《江西省资助农村困难群众住房维修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4),连同其他材料报县(市、区)民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的村委会,并说明原因。审查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
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接到乡(镇)上报的材料后,进行实地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确定资助方式、资助标准和资助年度,汇总上报宜春市民政局。
审批。宜春市民政局根据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批。审批结果抄送宜春市财政局并抄报省民政厅备案,审批结果应反馈到村委会张榜公布。
3、组织施工,跟踪问效。资助对象的审定工作结束后,其住房维修改造工程要在4个月内完成施工任务。各地要及时落实、掌握资助对象住房维修改造时间,组织资助对象按时施工。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政府要经常开展督促检查,随时跟踪项目工程的进展情况,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
4、检查验收,悬挂标识。新建、重建改造住房项目竣工后,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及时向宜春市民政局提出检查验收申请,由宜春市民政局负责,市财政局等单位参与,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填写验收合格报告书。新建、重建改造住房经验收合格后,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为资助对象拨付剩余资助资金,并在新建、重建住房的显著位置悬挂“江西省农村住房救助工程-省财政资助”标识牌。
六、组织领导
1、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全市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市房管局、市林业局、市残联、市扶贫办、市农业开发办、市新农村建设办、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宜春办事处等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农村困难群众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具体负责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
2、成员单位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搞好政策衔接,把农村困难群众住房保障工作与新农村建设、移民搬迁、减灾安居工程、灾后重建、国有土地流转和整理、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等工作结合起来,发挥资源整体效应,形成工作合力。民政部门负责项目工程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工程验收和资金发放;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筹措和拨付,设立专户、专帐,保障必要的人员和工作经费;残联配合做好户主为残疾人的农村低保对象的危房改造项目;国土部门负责土地供应计划和年度用地指标安排;建设部门负责项目的规划、选址;房管部门协助做好危房鉴定并负责产权证发放工作;林业部门负责根据乡(镇)、村提供的建房用材计划,依法及时办理建房用材手续,需占用林地建房的应同时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农村信用合作社按要求提供贷款利息补贴等优惠政策;扶贫办、农业开发办、新农村建设办公室要充分发挥职能,积极配合做好工作。
七、有关要求
1、充分认识建立农村困难群众住房保障制度的意义。建立农村困难群众住房保障制度,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是关注民生、落实“民生工程”的具体举措,对于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难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一定要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这件有益于农村困难群众的好事办好。
2、严格审定资助对象。各县(市、区)要在今年上半年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继续做好资助对象住房情况的核查工作,把有限的资金用到确实需要维修改造住房的农村困难群众中。在确定资助对象时,坚持农村低保常补对象优先,原则上在满足常补对象的基础上逐步向非常补对象延伸,非常补对象以维修住房为主;坚持无房户和危房户优先,尤其是在今年,必须着力解决无房户和危房户的住房。各地对资助新建房屋对象要严格把关,控制数量,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坚决防止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和新的一户多宅现象。对资助维修房屋对象要从严要求,坚决防止享受资助不维修的现象。在这次住房维修改造中,资助对象只能享受一次民政部门负责的住房维修改造资助,不得重复享受。已列入重建、新建五年规划的农村低保对象家庭不得资助其维修住房;已资助维修的住房不再列入重建、新建五年规划。
3、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在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中的各项优惠政策,凡涉及到的收费项目,除国家明令不能减免的外,各有关部门要尽量予以减免。建设、国土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减免农民建房规费;房管部门要对农村困难群众进行房产登记的测绘费、产权登记证等费用实行减半收取;林业部门要对个人采伐房前屋后零星空地的木竹减免育林基金,对建设住宅占用林地面积在240平方米以内的免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4、强化工作措施,确保顺利实施。各级政府要把农村困难群众的房屋维修改造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要组织有关单位采取分片挂钩、责任到人、跟踪问效的方法做好督促检查工作,确保每年的资格认定工作在7月底前完成,工程的验收工作在当年的12月10日前完成。今年的资格认定工作必须在10月30日前完成,工程验收工作必须于2009年2月15日前完成。各地的实施方案和五年规划(一式两份)以及2008年资助住房报批材料应于10月25日前报市民政局。民政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申报、调查核实、审批、登记造册、施工、验收等具体工作;要健全档案管理,建立台账,实行一户一档,做到资料齐全,管理规范。各地对工作推诿拖拉,严重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的,要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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