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府办发〔2003〕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农业局、市邮政局《关于规范全市农作物种子邮购代销业务的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规范全市农作物种子邮购代销业务
的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共宜春市委、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加强我市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农作物种子邮购代销业务,特提出以下管理办法:
一、严格执行种子经营许可制度。各级邮政企业每年在开展农作物种子邮购代销业务前,必须取得有经营许可证的农作物种子经营企业的书面委托,且代销区域必须在该企业有效经营区域内;代销的农作物种子必须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并可在代销区域内经营、推广;对代销主要农作物种子的邮政企业,还必须有1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和1名以上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种子技术人员。书面委托应注明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品种、有效期限和有效区域等内容,并送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备案。经审查后,凭书面委托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或变更营业执照。对未办理上述手续而擅自开展农作物种子邮购代销业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二、严把代销种子进货渠道。邮政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做到合法经营,严格按照书面委托的内容开展农作物种子邮购代销工作,禁止代销其它未进行书面委托的经营企业的农作物种子。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对超越代销范围的,严格按照《种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邮政企业应自觉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依法监管。
三、确保代销种子质量。邮政企业代销的农作物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授权企业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对跨县市区进行邮购的,还应附有检疫证书。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代销的农作物种子质量进行抽检。
四、建立代销档案。邮政企业在开展农作物种子邮购代销业务时,必须建立规范的代销档案,并按规定的期限保存,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代销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理。
五、明确代销方式。邮政企业在邮政系统内可以采取设立窗口专门配送等形式进行销售,但禁止向未办理邮购代销书面委托的任何机构和人员进行再委托销售。在销售时,必须开具由授权企业提供的统一样式的种子销售专用票证。
六、强化代销服务。开展邮购代销业务的邮政企业,应加强与授权企业、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及时解决农作物种子田间栽培等生产技术问题,认真受理农民投诉,对因农作物种子质量而引发的纠纷和事故,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授权企业、邮政企业应主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置。
七、支持和保护依法开展的邮购代销业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邮购代销人员的业务培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邮政企业依法开展的农作物种子邮购代销业务,切实保护邮政企业的合法权益。
八、本办法由市农业局和市邮政局负责解释。
宜春市农业局
宜春市邮政局
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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