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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足球网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二手车流通行业经营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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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流通行业经营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28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流通行业

  经营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我市二手车流通行业市场管理,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的服务与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商务部等4部委颁布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省商务厅等6部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促进二手车市场发展的意见》(赣商建字〔2010〕281号)和省商务厅《关于下放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营主体和汽车品牌经销商备案权限的通知》(赣商务建字〔2015〕104号)等文件精神,参照省内其他设区市的做法,结合我市二手车流通行业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二手车流通行业经营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准入

  (一)规范设立条件

  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应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所在县(市、区)城市规划;

  2.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3.二手车交易市场场地面积不少于30亩,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交易大厅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和交易大厅必须在工商登记后一年内建成;

  4.二手车交易市场应设立车辆展示交易区和交易大厅,具备配套服务功能齐全的设施,能为客户提供办理车辆鉴定评估、交易过户、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服务;

  5.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具备专业管理人员。

  (二)严格准入条件

  工商部门受理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立申请时,应对照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立的条件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设立条件的二手车市场不得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现有的6个二手车交易市场要对照设立条件进行升级改造,2016年底前没有进行升级改造或升级改造达不到软硬件要求的;新设立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在工商登记后一年内没有建成办公用房和交易大厅的,取消其经营资格。

 二 、规范二手车经营主体设立条件

  (一)设立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县(市、区)城市规划;

  2.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和条件;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配套设施,经营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

  4.能为客户代办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及提供售后服务;经销企业必须有二类以上汽车维修企业资质、有车辆检测维修功能;

  5.具备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专业管理人员(车辆鉴定评估师);

  6.符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县(市、区)城市规划;

  2.是独立的中介机构,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

  4.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鉴定评估师(含2005年以前取得鉴定估价师证书的人员)。

  (三)设立二手车经纪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与二手车交易市场签订管理协议,服从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的统一管理。

  (四)设立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

  新设立的二手车经销企业均要入驻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原有二手车经销企业在一年内要逐步入驻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

 三、规范组织申报和备案程序

  (一)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拍卖企业申报和备案程序:

1.组织申报:按照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拍卖企业的设立要求,组织相关证明材料向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报。

2.工商注册:向工商部门申报工商营业执照,工商部门受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拍卖企业设立申请时,应对照相关的设立条件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设立条件的不得办理工商注册手续。

3.备案登记: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后,在60天内向市服务业办提交备案资料。由市服务业办组织专人对申报材料实地验收,对符合我市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布局规划和条件的企业,由市服务业办下达同意备案的文件,并将备案文件及申报材料报省商务厅;没有备案的,不得开展二手车相关业务。

 4.领取发票:依据市服务业办备案文件,分别到国税和地税部门领取《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服务发票。

 5.开展业务:依据市服务业办备案文件、《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公安部门规定的办理二手车交易转移登记的行驶证、登记证书、《二手车买卖合同》等凭证开展二手车转移登记、过户相关业务。

  (二)二手车鉴定评估企业、经纪企业申报和备案程序:

 1.组织申报:按照二手车鉴定评估企业、经纪企业的设立要求,组织相关证明材料向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报。

2.工商注册:向工商部门申报工商营业执照,工商部门受理二手车鉴定评估企业、经纪企业设立申请时,应对照相关的设立条件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设立条件的不得办理工商注册手续。

 3.备案登记: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后,在60天内向市服务业办提交备案资料。由市服务业办组织专人对申报材料实地考察,对符合我市二手车鉴定评估企业、经纪企业布局规划和条件的企业,由市服务业办下达同意备案的文件,并将备案文件及申报材料报省商务厅;没有备案的,不得开展二手车相关业务。

 四、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经营行为

  (一)建立管理制度

  二手车交易市场应遵循车辆一律进场交易、见车查验原则,制定完善的市场管理和交易管理制度,建立索证、索票制度,亮照、亮证经营,规范、监督场内交易活动,严禁场外交易和只收费不服务行为。及时为交易双方提供车辆查验拍照、车辆建档管理、台账登记管理、开具交易发票等服务。杜绝拼装、盗抢、走私等非法车辆流入市场,保证良好的市场环境和交易秩序。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完整的二手车交易购销、买卖、拍卖、经纪以及鉴定评估档案。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建立入场经营户的登记和经营信息统计档案。

  (二)优化服务质量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固定场所和设施,并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的条件。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应当根据客户要求,代办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

  (三)规范交易行为

  1.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确认卖方的身份证明,车辆的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保险单、交纳税费凭证等。

  2.二手车卖方应当拥有车辆的所有权或者处置权。出售、拍卖无所有权或处置权车辆的,以及交易违法车辆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3.进行二手车交易时,应签订由工商部门统一制定的交易合同。

  4.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时,应当向买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并在经营场所予以明示。

  5.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发现违法车辆交易时,应及时报告公安、工商等执法机关。

  6.二手车经纪机构应进入二手车交易市场从事经纪活动,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

  7.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公正和公开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并按照规定格式出具规范的车辆鉴定评估报告。对鉴定评估报告中车辆技术状况,包括是否属事故车辆等评估内容负法律责任。

  8.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从事二手车拍卖活动。

  (四)加强二手车交易发票开具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1.明确发票申领使用主体。《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由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和二手车拍卖企业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领和使用。

 2.明确发票开具范围。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只能为在本市场内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企业交易的二手车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得为其他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和拍卖企业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经销企业和二手车拍卖企业只能为本企业销售或拍卖成交的二手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得为其他企业和个人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3.打击违规开具发票行为。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和二手车拍卖企业必须按照实际交易价款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建立业务台账,按时间顺序登记交易车辆。对不按规定申领、使用和不按实际成交价款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国税部门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加强二手车交易收费行为监管

 1.规范二手车交易服务收费行为。二手车交易经营者要规范交易服务收费行为,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二手车交易、评估收费标准,并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当二手车交易市场认为买卖合同中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实际价格(市场公允价格)时,应当向有资质的二手车价格评估机构申请价格评估,并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缴交评估费。

2.规范二手车鉴定评估。二手车鉴定评估应本着买卖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进行。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出售、委托拍卖车辆时,应持有本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理证明,并按规定进行鉴定评估;非国有资产的二手车,实行自愿委托评估,谁委托谁付费。

  (六)建立和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制度

  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在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通过商务部“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和“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信息报送系统”进行报送。

  (七)依法查处二手车违规经营行为

  坚持日常监管和集中整治相结合,依法打击违法经营、无照经营行为和违法犯罪活动;重点查处非法销售应报废车辆、虚假交易、不正当竞争、偷税漏税以及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恶意串通、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优化市场环境。

 五、明确二手车市场及经营主体的监管部门职责

  二手车流通行业监管的相关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服务业办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局等部门,加强对本市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及监督管理,促进二手车流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1.商务(内贸)部门:负责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制定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相关监管制度,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及其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的备案登记工作,定期汇总上报备案情况;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统计制度,及时报送和发布二手车流通信息。

  2.公安部门:负责二手车转移登记过户和治安管理工作,组织交易车辆查验,严把相关资料审查关,防止拼装车、报废车、盗抢车、走私车和手续不全的车辆交易过户,依法打击二手车流通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

  3.工商部门:负责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注册登记、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检查交易合同的履行情况;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名称和经营范围;完善市场巡查、索证索票、受理消费者投诉等制度;严厉打击二手车交易中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行为;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的信用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违法违规企业名单。

  4.国税部门:负责《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放、使用监督管理。严格审查《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使用主体,发票领用企业必须是在工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经市服务业办备案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和二手车拍卖企业,否则将不予发放;依法查处经销企业、拍卖企业高卖低开、不按税务部门规定代征代缴税款的行为。

  5.地税部门:负责服务发票的领取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交易不入账、逃避税收等违法行为。

  6.物价部门:负责二手车交易市场服务费和鉴定评估费收取监管。严格管理二手车交易服务费和二手车鉴定评估费等收费行为,落实二手车交易市场明码标价和交易费、鉴定评估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加强二手车行业价格自律指导和二手车交易市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明码标价和乱收费行为。

 六、强化二手车市场监管及行业自律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二手车流通行业监管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市二手车流通行业监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服务业办,以加强对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加强信息沟通,密切协作配合,形成齐抓共管、常抓不懈的局面。

  2.开展清理整治。坚持集中整治和日常监管相结合,依法打击违法经营行为和违法犯罪活动,重点查处非法销售应报废车辆、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偷逃税收,以及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恶意串通、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净化市场环境。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联合清理活动,对不具备设立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进行清理整顿,按照“谁发证、谁清理”的原则,由发证机关撤销其相关证照。

  3.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市二手车流通行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承担制定和组织实施行业自律、行业技术规范、行业标准等相关工作,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二手车市场管理工作,维护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单位诉求,对二手车流通市场进行调研,统计行业数据,发布行业信息,促进我市二手车流通行业规范运作、健康发展。

  宜春市行政规划内的10个县(市、区)二手车交易市场及其经营主体从事二手车交易相关经营活动,适用本实施意见。本实施意见所称二手车,是指机动车从公安车管部门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后,尚未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年限,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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