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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足球网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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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1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增进老年人福祉,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全面提高老年人优待工作水平,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等24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3〕97号),以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老年人优待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65号)精神,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老年人优待是政府和社会在做好公民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的基础上,在医、食、住、用、行、娱等方面,积极为老年人提供的各种形式的经济补贴、优先优惠和便利服务。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工作方针,立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针对老年人多层次的需求,积极完善老年人优待政策措施,创新优待工作方式,逐步拓展优待项目和范围,不断提升老年人优待工作水平。

  (二)基本原则。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发挥政府政策制定、督查检查、示范引领作用,在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积极为全市老年人提供优待,采取措施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优待工作。因地制宜,积极推进。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合理确定优待范围、优待对象和优待标准。积极推进优待工作,坚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稳步提升。突出重点,适度普惠。从不同老年群体的实际需求出发,对各优待项目的服务对象进行细分,优先考虑高龄、失能等困难老年群体的特殊需求,逐步发展面向老年人的普惠性优待项目。统筹协调,和谐共融。统筹社会优待与社会保障、优待工作与老龄事业、物质帮助与精神关爱协调发展;统筹推进城乡老年人优待工作,加快发展农村老年人优待项目;统筹不同年龄群体的利益诉求,促进代际共融与社会和谐。

  (三)主要目标。2015年,实现县级以上政府全面建立健全老年人优待政策,社会敬老氛围更加浓厚,各项优待规定得到有效落实;2020年,实现优待工作管理进一步规范,优待项目进一步拓展,优待水平进一步提升,老年人过上更加幸福的小康生活。

二、优待项目和范围

  优待的基本对象为本市户籍,且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有效证件可享受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各项优待照顾。外地来宜老年人持有效证件可享受除涉及本市财政与集体资金,物权分配方面以外的各项优待服务。各县(市、区)可因地制宜,在本实施意见基础上合理确定优待对象和优待标准,率先在卫生保健、交通出行、商业服务、文体休闲等方面实施优待,提倡为老年人提供更多、更优惠的优待项目。

  (一)政务服务优待

  1.各地在落实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公共服务政策时,应对老年人予以适度倾斜。

  2.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自然增长机制。在现行高龄津贴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高龄津贴标准。具体提标工作由市老龄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下发执行。

  3.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在保障“三无”老年人、“五保”老年人服务需求的基础上,优先考虑照顾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半失能、优抚对象、失独、高龄老年人入住。鼓励社会资本设立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的养老护理院,并对困难老年人提供费用优惠。

  4.推进实施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城乡社区80周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享受低保的对象,80周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的重点优抚对象,60周岁以上享受低保、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补贴50元,向社会力量购买家庭保洁、配送餐饮、医疗陪护等三项基本养老服务,并以居家养老服务卡的形式定人、定项、定额使用。

  5.在实施公共租赁住房时,优先配租给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有身体残疾、重大疾病的老年人,在有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情况下,可调整至低楼层住房或离子女居住地较近的小区。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优先帮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6.政府有关部门要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老年人提供参保登记、个人缴费、领取待遇、权益查询和资格认证“四个不出村”的服务,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就近、免费、实时领取养老金的服务。鼓励、引导公共服务机构、社会志愿服务组织优先为老年人提供服务,拓展志愿者为老服务内容。倡导老年人互助服务。

  7.房屋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转移、变更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通过开设专门窗口或绿色通道等措施依法优先办理,并为高龄、重病老年人,提供预约上门服务。老年人办理房屋登记时,窗口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耐心解答,并就办理事项是否为其真实意愿进行询问。对于老年人处置房产的行为,工作人员应明确告知老年人相应的法律后果,提醒老年人保护自己的相关权益。老年人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登记的,严格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资格,涉及处分房屋的登记,委托书需经公证。

  8.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集资;免除农村老年人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任务。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同意,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或在已发包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老龄事业,纳入国家和地方湿地保护体系及其自然保护区的重要湿地除外。

  9.各部门要完善老年人社会参与方面的支持政策,充分发挥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10.城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的老年人去世,免收遗体接运费、普通火化炉火化费、三天以内(含三天)的遗体冷藏费。

  (二)卫生保健优待

  1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优先为辖区内65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至少提供1次免费体格检查和健康指导,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定期对老年人进行健康状况评估,及时发现健康风险因素,促进老年疾病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积极开展老年疾病防控的知识宣传,开展老年慢性病和老年期精神障碍的预防控制工作。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或设立家庭病床。

  12.鼓励设立老年病医院,加强老年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建设,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设立老年病科。

  13.医疗卫生机构应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和优先优惠服务。通过开设专用窗口或快速通道、提供导医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重病、失能老年人诊疗提供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转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以及享受医院实行的其他优待规定。

  14.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和城乡贫困老年人要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范围。鼓励各地医疗机构减免老年人普通门诊挂号费和贫困老年人诊查费。公立医院应免收70周岁以上老年人普通门诊挂号费。鼓励和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15.倡导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建立业务协作机制,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协同做好老年人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护理,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为老年人提供便捷、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

  16.支持符合城镇医疗保险定点要求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申请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

  (三)交通出行优待

  17.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要根据各自特点、老年人特殊需求,为老年人出行提供便利服务。

  18.交通场所、站点应设置老年人优先标识,明示优待服务内容,设立等候专区和优待服务窗口,确保老年人优先购买车船机票,优先上下交通工具;根据需要配备升降电梯、无障碍通道、无障碍洗手间等设施。对于无人陪护、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给予全面照顾。

  19.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应为老年人提供票价优惠,对70周岁以上老年人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给予免费,鼓励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乘坐免费,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覆盖全体老年人。政府对落实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公交企业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20.倡导老年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对参保老年人应给予保险费、保险金额等方面的优惠,对出险案件应及时快速理赔。

  21.公共交通工具要设立不低于坐席数10%的“老幼病残孕”专座,对有特殊需要的老年人订票和选座位提供便利服务。

  22.严格执行《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无障碍设计规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和《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等建设标准,重点做好居住区、城市道路、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场馆、旅游景点、三星级以上旅游饭店等场所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优先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适当配备老年人出行辅助器具,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生活和出行环境。

  23.对有条件设置无障碍通道的公厕进行提升改造,以方便老年人如厕。新建环卫公厕时,应配套设置老年人厕位。

  (四)商业服务优待

  24.要根据我市老年人口规模和消费需求,合理布局商业网点,鼓励有条件的商场、超市设立老年用品专柜。

  25.商业饮食服务网点、日常生活用品经销单位,以及水、电、暖气、燃气、通讯、电信、邮政等服务行业和网点,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便利和优惠服务。

  26.金融机构应为老年人办理业务提供便捷服务,设置老年人取款优先窗口,并提供导银服务;对有特殊困难、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无法办理需由持卡人本人亲自办理的业务,各银行应做好柜台延伸服务,必要时提供上门服务;鼓励对养老金客户实施减费让利,对异地领取养老金的客户根据国家相关政策适当减免手续费。对办理转账、汇款业务或购买金融产品的老年人,应提示相应风险。

  (五)文体休闲优待

  27.各级各类公共博物馆、庆祝馆、美术馆、科技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向老年人免费开放。

  28.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对老年人优惠开放,免费为老年人提供影视放映、文艺演出、体育赛事、图片展览、科技宣传等公益性文化体育服务。关注农村老年人文化体育需求,注重安排面向农村老年人推行“三送”,即送书、送戏、送电影专场公益性文化活动。

  29.各级各类公共文化体育场馆应为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方便,在每年“老年节”当日对老年人有序免费开放,其余时间安排一定时段老年人凭《老年人优待证》或身份证享受不低于50%的优惠。有条件的可适当增加面向老年人的特色文化体育服务项目。提倡体育及其它相关社会机构每年为老年人开展体质测定,为老年人体育健身提供咨询、服务和指导,提高老年人科学健身水平。

  30.提倡影剧院等经营性文化单位对老年人提供优待。政府部门、国有单位为老年文艺体育团体排演活动提供便利,免费或优惠提供内部场馆。各级文化馆、文化站对老年文艺体育团体排演节目提供免费培训指导。

  31.60周岁以上老年人持身份证免费进入公园、景区。鼓励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对老年人给予优惠。

  32.老年活动场所、老年教育资源要对城乡老年人开放,公共教育资源应为老年人学习提供指导和帮助。贫困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的,给予学费减免。

  (六)维权服务优待

  33.各级法院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要依法及时立案受理、及时审判和执行。有条件的基层法院可以成立老年人维权法庭(或老年人维权合议庭)审理各类涉老案件。老年人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人身伤害事故赔偿金等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需要先予执行的,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34.司法行政机关要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为老年人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降低老年人经济困难标准,将更多与老年人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扩大老年人法律援助覆盖面;法律援助机构要科学设置基层法律援助站点,畅通“12348”法律服务热线,努力推行法律援助联系卡、上门服务等便民措施,简化程序和手续,为老年人就近、快捷咨询、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条件,对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做到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优先办理,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35.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优惠法律服务。

  36.各基层派出所、司法所和村(社区)基层组织对涉老纠纷案件要共同参与调解,为老年人排忧解难。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老年人优待工作,健全政府主导、老龄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志愿者积极参与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认真组织落实老年人优待政策。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为老年人提供更多更优惠的优待服务。要保障老年人优待工作经费,健全公共财政支持机制,落实各项财税优惠政策,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

  (二)协同推进。优待老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认真履行为老年人提供优待的职责义务,积极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各涉老优待职能部门要结合职能和管理行业的特点,规范服务,加强管理,督促各优待服务场所、设施和窗口,明示优待标识,公布优待内容,规范服务标准,建立老年人优待工作年度综合评估机制,确保责任落实到位、政策落实到位。要广泛开展尊老敬老的思想教育和道德宣传、老年人维权法制教育活动,增强社会成员优待老年人的自觉性,提高老年人自我维权意识。要深入推进“敬老爱老助老”主题教育、“敬老文明号”创建,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敬老活动,对高龄、贫困老人进行走访慰问,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帮助、尊重老年人的社会氛围。广大党员干部要带头关爱老年人,争做敬老模范。

  (三)强化督查。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老年人优待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日常事务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监督检查。要充分发挥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建立健全信息反馈和监督机制,各有关部门单位应设立服务和监督热线,依法妥善解决举报和投诉问题,对老年人优待工作中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做到早发现、早解决。对不按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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