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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足球网关于印发《宜春市国土资源(不动产登记)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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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春市国土资源(不动产登记)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10月20日

 宜春市国土资源(不动产登记)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宜春市委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字〔2014〕75号)、《江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宜春市不动产登记机构有关事宜的批复》(赣编办文〔2015〕92号),保留宜春市国土资源局(挂宜春市不动产登记局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和政策,承担市本级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指导、监督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起草不动产统一登记规范性文件,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指导不动产确权和权属争议调处工作;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协调跨县(市、区)及重大不动产权属争议;负责不动产统一登记统计、监测;负责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化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全市关于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研究拟定全市国土资源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审核县(市、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参与报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相关部门涉及国土资源规划的审核;实施报省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等其他有关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

  (三)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指导全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全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情况;组织实施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和直接调处不动产、矿业权属纠纷,查处有关违法案件,依法组织有关行政复议。

  (四)承担全市耕地保护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拟定并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和监督土地整治工作,对耕地开发进行检查、验收;组织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五)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指导全市不动产权籍调查、管理工作;组织土地资源调查,指导确权、土地分等定级等工作;指导基准地价调整修订工作,负责市中心城区基准地价调整修订和标定地价评测;审核土地评估机构资格。

  (六)承担节约集约利用资源的责任。组织和指导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开展,负责制定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和收购储备土地的管理办法,筹集和管理土地收购储备资金,代表政府适时收购储备土地;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租赁、转让、交易、作价出资,统一管理和监督国土资源资产和市场;组织实施国土资源规费的征收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组织实施国土资源资产的清查、核定和处置;制定乡(镇)、村用地管理实施办法,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承担报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

  (七)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和权属变更审批登记,规范矿业权市场、协助管理地勘成果、矿产资源储量和地质资料汇编;实施地质矿产勘查行业管理,对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核;组织开展矿业秩序的整顿与维护;依法对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机构资格实行监督管理,协助审核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依法进行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依法审批开办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八)承担地质环境保护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参与监督和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的勘查和评估;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

  (九)承担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培训责任。组织国家、省、市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培训;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拟订对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矿产资源的对外合作交流和科技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干部培训。

  (十)负责国土资源利用基础数据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和基础测绘计划;依法对测绘市场实施监督和管理;管理市本级土地利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不动产登记数据,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管理全市国家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指导、监督各类测绘成果的管理和测绘标志的保护;依法初审测绘单位的等级资格,管理测绘任务登记;依法审查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和市外组织、个人来宜测绘事宜;依法管理全市地图编制工作;审查向社会出版、展示的本市地图,管理并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

  (十一)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负责有关资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国土资源规费征收和监督管理,管理和使用财政拨给的各项资金。

  (十二)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不动产统一登记法律法规和政策,承担市本级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等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指导、监督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起草不动产统一登记规范性文件,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指导不动产确权和权属争议调处工作;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协调跨县(市、区)及重大不动产权属争议;负责不动产统一登记统计、监测;负责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化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涉及国土资源、不动产统一登记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全市国土资源(不动产登记)系统的信访工作。

  (十四)直接行使对直属局管辖区域国土资源的管理、合理利用和监督工作。

  (十五)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不动产登记)局内设16个职能科(局)。

  (一)秘书科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文书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和督查、督办工作;承担重要文件的起草、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新闻报道、宣传、政务公开、综合统计、机关行政管理、综合治理、文明单位创建、保密、安全保卫、环境卫生工作;承办市人大、市政协有关建议、意见和提案的办理;负责组织协调市局处理的突发事件、应急事件的处置;负责局机关办公用品的采购、发放和管理。

  (二)人事教育科

  承担机关和下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工资、社保、医保及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和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承办局党组对科级以上干部的考核、选拔任免、交流调配工作;承担市国土资源系统干部管理和县(市、区)国土资源(地质矿产)局及直属分局股(所长)的职数审核和备案工作;组织开展本系统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本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基层规范化建设和离退休老干部管理工作;编制和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规划,承担国土资源科技成果管理工作;负责外事和对外合作交流工作。

  (三)法规监察科

  组织起草国土资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策建议,开展法制宣传、咨询和普法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审查,监督检查国土资源管理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落实,协调国土资源政策调研;承办行政复议、听证和行政诉讼事宜;推进全市国土资源依法行政工作;负责国土资源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

  (四)规划科

  编制和实施市级土地利用、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土地整治等专项规划及规划调整和修编工作;指导和审核县(市、区)、乡(镇)相关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编制和管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承担建设项目用地初审、预审工作,参与市级以上重大项目用地的调研和报市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规划及相关规划的审核;负责全市耕地保有量的分解;承担农村建设用地减少、城镇建设用地增加挂钩工作;指导和协调旧村改造、“空心村”整治和新农村建设。

  (五)财务审计科

  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和对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进行监管和审计工作;组织编报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和实施局年度财务计划;承办市财政拨付的资金管理和使用,负责市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事业性收费及专项收费的管理;负责对土地规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费用的收取进行财务监督;承担全市有关规费的上缴核算和对账结付工作,上级部门拨付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审计工作;负责县(市、区)局主要领导的离任审计工作。

  (六)耕地保护科

  负责基本农田保护和对全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进行监督管理,督查耕地保有量落实情况;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新增项目建设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征用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执行年度用地计划,指导县(市、区)集约节约用地,参与市中心城区内新增建设用地的初审、审核和报批工作,承担农村住宅用地的审核、备案工作,指导农村集体土地、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七)不动产登记科

  负责拟定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关规范性文件;协调指导市本级土地、房屋、林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指导、监督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承办不动产统一登记人员上岗资格审核,规范、监管不动产统一登记中介组织和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不动产查封、扣押、解除限制等工作;承担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组织协调不动产统一登记机关的日常工作。承担全市国土资源(不动产登记)数据的接收、存储和管理工作。

  (八)不动产权属科

  指导并组织全市不动产权证书检验工作;指导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资料社会查询服务;承担基准地价的修订、管理和市本级不动产评估报告的备案工作;拟定不动产确权和权属争议调处规范性文件;承担不动产确权和权属争议调处工作;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调处跨县(市、区)及重大不动产权属争议。

  (九)不动产调查科

  拟定不动产调查、监测、统计有关规定和工作方案;承担市本级土地资源和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导监督全市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组织汇总全市不动产状况及变化结果;负责全市不动产现状及变更情况统计分析;负责和指导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变更调查工作。

  (十)市场管理科

  承担全市土地供后监管、园区用地的监管、统计工作;编制和承办市本级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供地数据的统计、录入和上报工作;负责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划拨、出让、转让、租赁的管理和监督,审核和管理《建设用地批准书》,依法监督和处置未批先用、少批多用和超容积率;承担土地、矿产交易市场的建设和监管,收集、汇总土地和矿产资源交易信息,提供相关法律咨询服务;协调和处置市本级划拨、出让、转让土地纠纷调查、调解工作。

  (十一)矿产开发管理科

  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负责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采矿权变更延续登记、矿山企业年检工作;负责申报、审查和设立采矿权上市出让,实施矿业权市场监管;负责维护矿产开发秩序,依法调处采矿权属争议、纠纷,协助对越界开采等矿山违法案件的查处,配合职能部门做好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责对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的收缴工作;承担矿产开发利用统计年报工作。

  (十二)地勘环境科

  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管,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核查、监测和地质灾害气象预测预报工作;负责管理矿山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参与并监督地质遗迹的保护与管理工作;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次生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对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床评估实行监管;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统计、动态监测及其相关的评审、备案管理;负责矿泉水和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监测、监督地下水开采及污染防治工作。

  (十三)信访科

  承担国土资源、不动产统一登记重要信访件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负责接待涉及国土资源、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来访人员、接收来访信件和督查、督办工作;负责协调指导国土资源系统的信访工作。

  (十四)土地利用科(行政服务科)

  承担市国土资源局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办证授权的受理审核、收费和办结工作;参与行政服务中心组织的联审会议,签署授权的联合审批事项的会签意见。

  (十五)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局

  组织编制和实施市级基础测绘规划;指导、督促全市编制和实施基础测绘规划;负责各类测绘成果的管理和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负责对辖区内测绘违法行为的查处;承担测绘资质的初审、申报,丙、丁级资质单位的年度注册工作。负责全市国土资源(不动产登记)信息化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市本级政务信息公开技术支撑工作;承担“数字宜春”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及管理和运用。

  (十六)机关后勤服务科

  承担机关后勤服务工作。

  市国土资源(不动产登记)局直属分局

  为市国土资源(不动产登记)局正科级派出机构。负责承担袁州区秀江街道、化成街道、凤凰街道、灵泉街道、珠泉街道、湛郎街道和油茶林场辖区内的国土资源管理职能。

  市国土资源(不动产登记)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为市国土资源(不动产登记)局正科级派出机构。负责承担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其金园街道辖区内的国土资源管理职能。

  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明月山分局

  为市国土资源(不动产登记)局正科级派出机构。负责承担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及其温汤林场、洪江林场、温汤镇、洪江乡辖区内的国土资源管理职能。

  市国土资源(不动产登记)局宜阳新区分局

  为市国土资源(不动产登记)局正科级派出机构。负责承担宜阳新区及其官园街道辖区内的国土资源管理职能。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党务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

  为市纪委(监察局)的派驻机构。

  四、人员编制

  市国土资源(不动产登记)局行政编制70名(含纪检监察编制2名),工勤编制6名。其中: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总规划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22名(含直属分局、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分局、宜阳新区分局分局长各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各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1名(含直属分局、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分局、宜阳新区分局副局长各1名)。

  五、其他事项

  市国土资源(不动产登记)局袁州分局,为市国土资源局派出机构,委托袁州区政府代管,承担袁州区除中心城区及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以外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及不动产登记职能。

  六、附则

  本规定由宜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宜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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