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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足球网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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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7月3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4〕17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5〕5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从严监管,突出重点抓好治理整顿工作

  1.严格市场准入。一是严格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建立健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督管理规范,逐步推进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许可两证合一。二是依法推进保健食品备案制度改革,明确备案条件,规范备案程序。三是严格监督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实施质量管理规范,加强许可、认证后的跟踪检查。(责任单位: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2.加强食用农产品源头治理。一是严厉打击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病死畜禽收购屠宰、私屠滥宰、农资制假售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二是以打击甲胺磷等高毒禁用农药和水胺硫磷等高毒限用农药、瘦肉精、三聚氰胺、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和假劣农资为重点,着力解决农药兽药残留问题。三是加强农产品“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将认证认可的重点转移到绿色、有机食品上来。(责任单位:农业部门)

  3.开展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专项整治。一是严查生产企业许可证照、卫生管理、车间设备、制度落实、厂区环境、健康证办理、原辅料索证索票、添加剂使用情况记录和产品出厂检验及质量追溯情况。二是围绕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辅助食品、乳制品、肉制品、食用植物油、“大桶水”、白酒等重点大宗食品开展综合治理,组织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和辅助食品生产企业开展食品安全审计。三是针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食品中检出塑化剂、蜂蜜掺假造假、食品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等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四是加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整治力度,加大对无证无照违法违规生产的排查力度,严厉打击“黑作坊、黑工厂、黑窝点”,从严从快调查、取证,对非食品原料生产销售、假劣食品生产窝点和销售渠道等全环节进行严厉打击。五是加强食品相关产品整治,严防回收料、不合格原料、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包装等产品。(责任单位: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质监部门)

  4.深化食品流通和服务环节的治理整顿工作。一是加强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突出与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抽检合格率较低的、较易出现问题的重点食品品种,每年制定和调整全市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计划。二是加强食品流通市场的治理整顿。以食品批发市场、乡镇集贸市场、小超市、食杂店为重点场所,以群众日常消费食品、儿童食品为重点品种,加强抽检监测,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办一批食品违法案件,规范食品流通市场秩序。2015年,食品抽检监测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或问题食品的处置率要达到85%以上。三是继续开展“护校行动”,强化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加大对学校周边餐饮服务单位、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流动餐饮食品摊贩的监管力度,坚决防范学校发生群体性食品中毒事件。2015年,要重点对学校及周边销售食品安全隐患较多的麻辣食品、膨化食品、油炸食品等儿童小食品及山寨食品(如“牛板筋” “麻辣条” “唐僧肉”等)开展治理整顿。四是按照治理“餐桌污染”的工作要求,大力推行“洁厨亮灶”工程,加强餐饮业原料监管,严厉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过期变质食品等违规违法行为。五是开展粮油市场专项整治,重点检查粮食购销、储存和政策性粮食供应情况,加强对成品粮进货、销售的监管,确保粮食消费安全可靠。(责任单位: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城管部门、粮食部门)

  5.推进餐厨废弃物统一收集处置工程。一是把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理工作纳入食品安全考核内容,建立政府牵头、部门管理、企业运作、社会参与的管理体系,对县城以上餐厨废弃物进行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处理。二是配合上级部门研究建立并大力推行餐饮服务单位排放付费及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企业资质管理等制度,加大餐厨废弃物处理利用力度。三是加大餐厨废弃物回收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宣传力度,鼓励群众举报私自收集、运输、加工餐厨废弃物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城管部门、食安办)

  6.进一步加大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治理力度。一是严厉打击生产假劣药品、利用互联网宣传或销售假劣药品的行为。二是严格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准入管理,全面清理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挂靠经营、超方式经营、超范围经营等问题。三是加大对中药材、中药饮片的专项整治。四是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经营药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的行为,重点打击用食品、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冒充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品非法添加、非法使用、非法经营和非法宣传等行为。五是加强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整治,重点整治大处方药、滥用抗生素等不合理用药现象。2015年,要集中精力开展中药提取物、中药饮片、体外诊断试剂的专项整治工作。(责任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卫生计生部门)

  7.加强食源性疾病管理。进一步完善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制度和溯源平台,建立部门间信息互通和有效防控工作机制。加大对新发风险、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的监测力度,健全风险线索发现、分析、报告、通报和预警机制。至2015年底,全市10个县(市、区)各要设置1家食源性疾病监测哨点医院。各县(市、区)监测哨点医院的名单于2015年12月31日前同时报市食安办、市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卫生计生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宜春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二、全面深化改革,完善监管和治理体系

  8.加快推进新一轮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一是尽快完成市、县两级监管体制改革。至2015年底,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组建、职能调整、人员划转和资源整合工作要全面完成;县(市、区)综合设置市场监管机构的同时,要保留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牌子,要将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作为市场监管的重中之重切实得到加强。二是整合各方监管资源,健全乡镇(街办)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派出机构,完善基层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和责任体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办等形式,妥善解决协管员、信息员工作报酬问题。至2015年底,100%的县(市、区)在乡镇(街办)设立食品药品监管派出机构,100%的县(市、区)由县级财政统一建立协管员、信息员报酬保障机制,标准由各地自行制定。三是加强基层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派出机构的执法装备、办公和业务用房以及快速检测、执法取证、应急处置、通信交通等装备,要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管乡镇(街道)派出机构办公业务用房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食药监财〔2014〕218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执法基本装备配备指导标准的通知》(食药监财〔2014〕20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进行配备。(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编制部门、财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9.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贯彻落实《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建立联合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活动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出台食品药品涉嫌刑事犯罪追溯标准。加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同级公安机关密切配合,进一步完善案件线索通报、重大案件咨询会商、提前介入、涉案物品处置和案件信息联合发布机制等,全面提升打击效能和办案质量。(责任单位: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

  10.完善诚信体系。建立各类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档案,与工商登记、税务管理、金融服务、医保定点等融合对接,实行“红黑榜”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情况,发布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对屡教不改、重复违法的坚决依法逐出食品药品市场,并实行“三年内行业禁入”制度;对遵纪守法、信誉良好、产品安全的企业列入“红名单”,支持其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拓展市场。(责任单位:食安委各成员单位、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督部门)

  11.完善社会共治体系。一是按照建立以政府监管为主导、以行业自律为基础、以社会参与为动力的社会共治体系的目标要求,积极搭建社会共治平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市本级12331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建设,建立假劣食品药品举报受理网络系统,落实食品药品举报奖励专项资金,及时受理和回复群众投诉举报案件,充分调动消费者、新闻媒体、志愿者等社会各方积极性。二是加大食品药品安全宣传力度,将食品药品安全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大力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客观及时地报道食品药品安全问题。鼓励社会各界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社会监督,重点引导和支持“两代表一委员”参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三是支持行业协会制订行规行约、自律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监督生产经营活动,交流沟通食品药品安全风险信息,加强行业自律。四是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纳入食品药品安全决策的法定程序,积极发挥专家学者的咨政启民作用。五是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建立政府、保险机构、企业和消费者多方互动共赢的激励约束机制。2015年,要在学校食堂、校园大宗食品统一配送单位等重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责任单位:食安委各成员单位、保险业监督部门)

 三、落实各方责任,形成监管合力

  12.抓牢企业主体责任。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服务)单位必须依法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的主体责任,切实落实法律法规建立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实施良好的质量管理规范。企业法人代表对食品药品安全负首要责任,必须时刻讲质量、始终抓安全,切实加强对全体员工质量安全意识的培育,授权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对生产、经营或使用(服务)全过程的质量安全实施严格监管。企业质量安全主管人员对食品药品安全负直接责任,工作时间必须在岗履职,严格认真地行使质量安全“否决权”。对违法违规企业,要依法从严查处,并严肃追究法人代表和质量安全主管人员的责任;对企业因严重违法违规被吊销证照的,要依法对法人代表和质量安全主管人员实行行业禁入。(责任单位: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农业部门、工商部门、质监部门)

  13.夯实县级政府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和“三区”管委会对本辖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负总责,要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把食品药品安全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乡镇(街道)领导班子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不力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和责任追究;严肃查处监管执法中的不作为、乱作为等监管失职、渎职行为。对在特大、重大和较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或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把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列入公共财政支出预算的重要内容,加大监管经费投入,保障监管工作正常开展;健全完善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加强部门联动,消除监管盲区和死角,切实提高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效能。(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14.厘清监管部门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切实加强日常监管,认真开展治理整顿,保持打假治劣的高压态势,严惩重处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要创新管理方式,建立和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建立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制,强化监管执法检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预警,建立健全部门间、区域间食品药品监管联动机制,提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整体水平;要切实履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监督、指导、协调职能,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完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奖惩约束机制,促进社会共治格局的尽快形成。

  农业部门要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对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强化源头治理。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配合上级机关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跟踪评价相关工作;规范医疗机构、疾控防疫部门和计生服务单位药品、医疗器械的使用行为;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做好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药物滥用和异常接种反应的监测工作。

  质监部门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

  工商部门负责依法对食品(含保健食品)和药品(含医疗器械)的广告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处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移送的非法食品广告和非法药品广告。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商务(内贸、服务业)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药品流通和餐饮服务行业发展规划,做好酒类流通领域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盐务部门负责食用盐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粮食部门要做好粮油类食品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粮油储存安全管理和粮油行业的行政管理和指导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学校开展食品安全工作;负责对校园食品安全进行督查;负责学生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和宣传工作。

  建设部门要指导工地建筑责任方开展食品安全工作;负责对建筑工地的食品安全进行督查,并协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做好对建筑工地食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城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食品摊贩的违法占道经营行为和户外食品药品广告设施的监管。

  环保部门负责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服务)单位的排污监管和污染治理;负责对农产品生产基地及周边环境监测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要加大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党委宣传部门负责食品药品安全舆情监测报送研判处置工作,牵头协调食品药品安全公益宣传、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舆论引导和信息发布工作。

  各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食品药品方面涉嫌犯罪线索时,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调查。(责任单位: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四、强化保障措施,提升监管能力

  15.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作为最基本的民生问题和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着力强化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统筹协调作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由政府常务副市长为主任、分管副市长为副主任,成员包括市委宣传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卫生计生、质监、工商、服务业办、盐务、粮食、教育、建设、城管、公安、财政、发改等部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和“三区”管委会要参照市里的做法,成立高规格的常设议事协调机构,代表党委、政府统筹抓好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责任单位:市、县两级党委、政府及其食安委)

  16.切实加大经费投入。要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市财政按要求落实市本级监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用于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检验检测、风险监测、专项整治和应急处置等工作。各地要建立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相匹配的资金投入机制,重点加强食品药品监管能力项目建设,切实解决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特别是乡镇派出监管机构办公和业务用房,加强基层执法车辆和现场快检、调查、通信等设备设施配置,落实协管员和信息员的工作待遇,为开展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创造条件。(责任单位:财政部门)

  17.营造良好执法环境。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最严”要求,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事前不须向“双优”部门报备,不受“企业安静生产日规定”的约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不须向“双优”部门报告。特别是在核查举报事项、开展飞行检查工作、处理食品药品突发事件、调查涉嫌制假售假案件等情况下,任何单位不得阻止和干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正常执法行为。(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双优”部门)

  18.推进食品药品检验检测能力建设。统筹规划食品药品安全检测体系建设,以完善检测手段、提升检测能力和技术水平为目标,整合优化并充分利用现有的检测力量和资源,逐步建立健全布局合理、结构科学、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食品药品安全检测网络。以新一轮食品药品体制改革为契机,按照打造赣西片区检验检测中心的目标定位加强市食品药品检验机构的标准化建设,并推动县级食品药品、农产品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到2015年底,市本级要将质监等部门所属食品检验检测职能及相应的编制、人员、装备等,划转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所属的检验检测机构;100%的县(市、区)要完成质监、食品药品监管两部门所属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整合,组建检验检测中心。(责任单位:编制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质监部门、农业部门、卫生计生部门)

  19.推进食品药品执法队伍建设。积极通过招考、遴选等方式,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吸纳更多专业技术人员。建立系统、科学的教育培训体系,完善长效机制,通过“走出去、请进来”以及技能比武、案卷评查、交叉执法等形式,切实加强执法、检验检测、协管等人员培训,提高队伍执法、检验检测、风险监测和应急处置等能力。(责任单位: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20.推进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上下贯通、高效运转的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进一步完善纵向信息报告体系和横向信息通报机制,及时掌握并分析研判食品药品安全舆情信息,确保处置效率。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事件舆论引导机制,明确信息发布主体和信息发布审核程序,做到回应及时、实事求是。坚持主动防范、及早介入、审慎稳妥的原则,妥善应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和热点问题。加强应急体系建设,加大应急装备建设投入,组织开展实战、模拟、桌面推演等多种形式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督促指导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建立并落实事故防范、处置、报告等工作制度。(责任单位: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党委宣传部门、政府应急部门)

附件:宜春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与整治要点

  附件

 宜春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与整治要点

 一、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与整治要点

  1.食品生产企业(含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下同)获得相关行政许可的情况以及许可前后生产环境、场所和设施设备的一致性;

  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岗履职以及培训、考核的情况;

  3.食品生产企业对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情况(严禁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禁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4.食品生产企业对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情况;

  5.食品生产企业对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情况;

  6.食品标签标识和说明书的合法性(严厉打击虚标生产日期和有效期、假冒他人商标和品牌等违法行为);

  7.食品广告的合法性;

  8.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健康体检情况;

  二、食品流通环节监管与整治要点

  1.食品经营者获得相关行政许可的情况以及许可前后经营环境、场所和设施设备的一致性;

  2.食品经营者对进货采购环节的控制情况;

  3.食品经营者对库存食品的控制情况;

  4.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的情况;

  5.食品经营者对所经营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经营管理情况;

  6.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管理情况;

  7.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对入场销售产品的检验把关情况;

  8.食品经营场所有关食品广告的合法性;

  9.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健康体检情况;

 三、餐饮服务环节监管与整治要点

  1.餐饮服务提供者获得相关行政许可的情况以及许可前后服务场所环境、设施设备的一致性;

  2.餐饮服务提供者对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以及外购食品的索证索票和查验登记情况;

  3.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和备案以及“五专”(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管理的情况;

  4.食品留样设施设备管理和制度执行的情况;

  5.餐饮单位凉菜间、烧烤间等专间以及餐饮器具的消毒管理情况;

  6.食品操作间的卫生环境(洁厨亮灶)情况;

  7.餐厨废弃物处理情况;

  8.餐饮服务场所有关食品广告的合法性;

  9.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健康体检情况;

  四、药品生产经营环节监管与整治要点

  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获得相关行政许可的情况;

  2.质量管理人员在岗履职和培训、考核的情况;

  3.药品生产企业GMP执行情况(重点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有效运行、是否严格按照生产工艺组织生产、原辅料来源及产品销售渠道是否合法、是否严格执行产品出厂检验制度等内容);

  4.药品经营企业GSP执行情况(重点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有效运行、执业药师是否在岗履职、处方药是否凭处方销售、是否出租出借许可证照或经营活动实行体外循环等内容);

  5.毒、麻、精、放等特殊药品的严格管理情况;

  6.基本药物的赋码、扫码和数据上传情况;

  7.药品广告的合法性;

  8.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合法性;

  9.直接接触药品的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情况;

五、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管与整治要点

  1.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的生产、经营者获得相关行政许可或备案的情况;

  2.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在岗履职和培训、考核的情况;

  3.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产品注册或备案情况;

  4.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原辅料购进的控制和登记情况;

  5.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生产的原料投放情况(严禁非法添加禁用物质,严禁超限使用限用物质);

  6.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关键过程控制情况;

  7.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台账登记情况;

  8.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广告的合法性;

  9.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合法性;

  10.直接接触产品的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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