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8月17日
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快推进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切实保障和改善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5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深刻认识重大意义。《办法》的颁布实施,是编密织牢民生保障安全网的重大举措,是我国首部社会救助综合性行政法规;从制度上整合了“碎片式”的社会救助,在资源配置上坚持统筹优化,在程序安排上保证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对于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存权利和人格尊严,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悲剧事件,消除人民群众的后顾之忧,使其安心创业就业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准确把握基本原则。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原则,着力强化救急难工作,加快建立健全临时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制度,统筹发挥各项救助制度和社会力量参与在救急难方面的整体合力,解决各类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困难问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完善社会救助对象认定标准、办法和程序,加大政策信息公开,做到办理过程公开透明,审批结果公平公正。坚持统筹、协同、及时的原则,统筹使用各类救助资源,将物质保障与生活帮扶、心理疏导、社会功能重建等有机结合,全面提升社会救助水平,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及时救助。
(三)科学定位工作目标。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政策,提高社会救助水平。健全社会救助协调机制,实现部门间社会救助信息互通互联、资源共享,确保救助对象认定准确和管理科学,维护社会救助政策的公平、公开、公正,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最大使用效益。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提升社会救助公共服务能力,确保社会救助政策落地见效。畅通社会参与和监督渠道,实现“阳光救助”,开创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社会救助工作新局面,努力让困难群众不为饥寒所迫、不为灾害所急、不为大病所困、不为住房所难、不为失业所忧,真正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
二、完善政策措施,推进体系建设
(一)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各县(市、区)要贯彻落实《宜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宜府发〔2014〕21号)规定,制定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和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认定办法;严格低保申请受理、审核、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和监督等程序,准确核实申请救助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情况,确保低保对象认定准确,坚决杜绝“人情保”、“错保”等现象发生。研究制定低保标准法定量化政策,建立健全低保标准正常调整机制,落实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照“定期审核、动态管理”原则,加强低保动态管理,健全低保准入和退出长效机制,全面运用低保信息管理系统,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信息数据更新及时,动态管理准确有效。推进最低生活保障城乡统筹,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可通过发放补贴、实施临时救助等措施继续帮扶。
(二)提升特困人员供养水平。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特困人员供养工作相关规定,健全制度,加强监管,主动发现特困人员并落实供养政策,做到应保尽保。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供养的申报、审核、审批程序,加大公示力度,严格实行动态管理。乡镇(街道)应及时掌握辖区居民生活情况,主动为符合条件人员依法办理供养手续。健全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衔接,适时将原农村五保对象纳入城镇“三无”人员保障范围。根据特困人员个人意愿,实行分散供养或进入当地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加强社会福利院、农村五保供养机构等托底保障性养老机构建设,对政府供养对象中的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有条件的社会福利院、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应设置专护区集中护理;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立统一的养老护理服务中心,创造或改善集中护理条件,满足护理需求。
(三)做好受灾人员救助。建立健全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灾害应急管理体制和协调有序的运行机制。健全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体系,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信息管理平台、防灾减灾救灾科技支撑,以及社会动员、专业人才队伍和救灾装备等建设。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建设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完善灾情统一发布机制,及时准确统计报送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编制和落实各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预算,研究制定出台灾害救助标准,强化救灾款物快速下拨机制,切实有效做好灾害紧急救助、过渡性生活救助、冬春救助和倒损农房恢复重建等工作。引导建立灾害保险机制,保障受灾人员得到及时、公平、合理的救助。
(四)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为重点,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具体措施。将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逐步提高救助水平,使之真正起到托底保障、救急解难的作用。加大重特大疾病救助力度,对未纳入专项救助的重特大疾病,逐步提高救助比例和救助封顶线,通过“病种+费用”的救助模式,实现贫困重特大疾病患者救助全覆盖,避免漏救、不救或差异救助的不公平现象。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制度的衔接,进一步降低贫困重特大疾病患者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推进医疗救助“一站式”网上即时结算服务,实现不同医疗保障制度间贫困患者医疗费用同步结算,减轻患者家庭经济负担,提高医疗救助时效。完善基本应急救助制度,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明确基金管理机构,规范筹资机制和应急救助行为,在全市范围内快速、高效、有序地对发生急危重伤病需紧急救助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相应医疗费用的患者(含流浪乞讨人员)实施应急医疗救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健全教育救助体系。进一步健全覆盖学前教育到研究生教育各阶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保障教育救助对象基本学习、生活需求。完善实施教育救助的具体措施和救助体系,优先将在各级各类学校就读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纳入现有的学生资助体系,努力做到应助尽助。对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生发放生活补助,对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对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资助。落实学前教育资助资金,扩大资助覆盖面,做好研究生资助工作。严格教育救助申请、评审、审核、发放、监督等实施程序,加强教育救助资金管理。
(六)落实住房救助政策。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出台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准入条件和保障标准,对已通过廉租住房实施住房救助的,确保并轨后救助标准适当、租金水平合理。健全实施住房救助审核机制。房管、城建、民政部门要依法分别做好申请对象的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审核,确保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安排解决。城镇家庭统一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并优先配租公租房和发放租赁补贴,做到应保尽保;农村家庭优先列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重点资助居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基本安全住房需求。
(七)加大就业救助力度。健全就业救助制度和工作机制,依托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加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全面实行实名制管理,为就业救助对象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就业培训等就业服务。通过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政策鼓励企业招用就业救助人员。加强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充分利用创业孵化基地、小额担保贷款、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就业救助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大力实施就业促进民生工程,开发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确保零就业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长期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至少有一人就业。针对就业救助对象的特点和需求,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八)健全临时救助制度。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突出其“救急难”和保障基本生活的制度特点,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对低保等困难家庭实施重点救助。根据困难类型,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并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建立“特别救助”制度,在功能设计、救助程序、救助时效、救助范围和标准上,体现“救急难”的要求,对遭遇特别重大困难、刚性支出特别大的支出型贫困家庭,给予特别救助。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适时出台我市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研究制定具体的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办法,明确救助类型、范围和标准,规范申请、审核、审批、发放程序,增强救助时效性。加强救助管理机构建设,完善常态化联动巡查机制,及时救助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加强临时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形成制度合力,消除救助盲区。
(九)加强社会力量参与。各地要细化政策措施,研究制定向社会力量购买社会救助中的具体服务事项的办法。健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机制,民政部门应全面了解、掌握、提供本地区救助资源、项目和需求等情况,搭建政府部门救助资源、社会组织救助项目与困难群众救助需求对接的信息平台,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相关机构应在职能范围内积极协助民政部门做好相应工作。充分利用慈善救助方法灵活、形式多样、一案一策的特点,鼓励、引导、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爱心人士等针对急难个案开展慈善救助。广泛动员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的作用,针对不同救助对象开展生活帮扶、心理疏导、精神慰藉、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多样化、个性化专业服务。健全促进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各项财政支持政策,落实好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引导有影响力的慈善组织和企业设立社会救助公益基金,多渠道、多形式参与社会救助。
三、健全工作机制,提升管理水平
(一)完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健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明确核对权限、流程、事项、方式等内容,规范核对行为。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要按照《办法》的规定,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能共享的信息核对平台,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等社会救助对象和住房保障对象认定的准确性。核对机构受单位委托和个人授权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提供客观真实信息数据;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根据核对机构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实地调查结果进行认定,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社会救助。在核对方式上从手工核对逐步实现系统核对,在核对的内容上从重点核对逐步实现全面核对,在核对的对象上从申请社会救助对象逐步实现涵盖正在受助对象,最终实现社会救助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动态和常态核对。
(二)建立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各地要以乡镇(街道)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为依托,通过现有政府办事大厅、综合服务窗口等,建立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综合性服务平台,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综合性服务平台要悬挂“社会救助”标识牌和工作流程图。县级政府民政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各项社会救助的牵头责任,在机关或依托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办公场所,安排专人负责受理社会救助诉求,接受政策咨询、转介各项急难救助申请、督促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落实转介的各项社会救助。加快构建社会救助信息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分办、转接流程,及时告知或公开转办进度,实现救助申请人与相关救助部门高效对接,切实担负起综合受理救助申请的责任,根据部门职责及时转办。对于转办的事项,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履行职责,为困难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三)加快建立“救急难”工作机制。总结“救急难”试点经验,探索建立“救急难”工作机制,做到救助对象覆盖所有城乡困难群众,救助内容涵盖困难群众多方面的生活需求,救助程序方便快捷。县级人民政府应承担困难群体救助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领导逐级分包责任制,各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形成合力;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的服务功能,建立完善困难群众摸底、上报制度,将“主动发现”列入村(居)委会服务内容并落实专人负责;建立县、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主动发现救助三级管理网络,健全信息报送机制,切实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县(市、区)要开通全国统一的“12349”社会救助热线,建立健全主动发现机制、快速响应机制、首问负责制和转介机制。
(四)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各地要按照“数字民政”总体部署,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水平。加快建立民政、人社、房管、城建、教育、卫生计生、残联等部门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为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及其他困难群众基本信息,为开展教育、住房、就业、疾病应急等救助工作提供支持;各级教育、人社、住房、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及时将教育、就业、住房和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获取相关救助的基本信息反馈民政部门,为民政部门对接收各项救助之后仍有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提供依据。
(五)健全资金保障机制。各地要按照《办法》和省、市对民生工程要求,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进一步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将更多的资金用到社会救助方面,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各项社会救助制度有效落实,保住民生底线,逐步提高救助水平。规范预算编制、预算下达、资金支付各环节,严格资金管理,确保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
四、强化工作保障,确保有效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社会救助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社会救助工作负总责。要将社会救助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专题研究,重点部署,解决难点问题。要将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民政、教育、城建、房管、人社、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好部门职责,在制度完善、政策落实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发挥主动性、创造性,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社会救助事业健康发展。市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组织开展对县(市、区)社会救助工作的年度绩效评价。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二)加强能力建设,夯实工作基础。各级财政部门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将更多资金投入社会救助方面。在现有资金渠道内,对社会救助工作给予财力保障,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级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救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救助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确保救助资金使用的安全、合理、规范,最大限度发挥救助资金效益。积极探索创新社会救助经办服务方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通过设置公益岗位、聘用专业社工、吸纳志愿者、灵活用工等途径,充实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力量。乡镇(街道)受理服务中心统一承担上级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委托的社会救助受理、审核等工作,村(居)委员会受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加强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保障工作场所、条件和待遇,不断提高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水平。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有序实施。各地要健全民主评议和公示制度,将救助事项和审核、审批结果在规定范围和时间内进行公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街道)要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救助工作人员亲属获得救助的,要向审批机构备案。市政府将组织开展《办法》贯彻落实情况专项督查,对重视程度不够、工作进展缓慢、政策措施不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以及在审核审批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社会救助申请人要履行相关义务,如实报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及其变化,自觉接受并配合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调查核实。对不接受或不配合的,不予救助;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并可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浓厚社会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宣传动员作为贯彻落实《办法》的重要环节,大力宣传《办法》的各项制度规定,让社会救助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要将《办法》作为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学习的重要内容,制定培训方案,抓紧组织实施,确保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熟悉并掌握《办法》的内容和要求,全面提升业务技能和管理服务水平。要搭建社会救助需求信息发布平台,广泛发动各方力量和资源,努力形成全社会参与、关注社会救助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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