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5月11日
宜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任务,促进我市锂电新能源产业加速发展,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为加强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补贴范围。本细则所称补贴范围是指纳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在满足用户需求的前提下,优先采购本市、本省生产及本市配套生产的新能源汽车。
第三条 补贴对象。本细则所称补贴对象是指在本市范围内购买补贴范围内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消费者按照销售价格扣减补贴资金后支付购车款。
第二章 补贴标准
第四条 根据《宜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宜新汽办〔2014〕6号)文件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市级补贴执行如下标准:
(一)个人或公务乘用车(续航里程R≥150公里)。中心城区范围内每辆车市级补贴3万元;非中心城区范围(袁州区、各县(市))每辆车市级补贴2万元。
(二)除个人或公务乘用车外,公交、邮政、物流、市政、环卫等专用车,每辆车市级补贴2万元。
第三章 补贴申领
第五条 补贴资金实行“分级申领,按季拨付”的拨付方式。县级补贴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局先行直接拨付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市级补贴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
(一)补贴申领流程。
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在产品销售后,每季度末后5个工作日内向汽车销售地的县(市、区)科技局申请,县(市、区)科技局审核汇总后,报县(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县(市、区)财政局根据复核结果及时将县级补贴资金拨付至有关企业。中心城区购车补贴经市科技局审核,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后,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
2.各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于每季度末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提交本地区申请拨付资金报告、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见附件1)、相关申请材料。市科技局审核汇总后,报市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市财政局根据复核结果及时将市级补贴资金拨付至有关企业。
(二)补贴申领要求。
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申请县(市、区)财政补贴时,需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县(市、区)财政补贴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供以下材料:
① 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
② 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复印件;
③ 提供其车型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批次凭证;
④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车补贴确认表(见附件3);
⑤ 消费者身份证复印件;
⑥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中央、省级财政补贴资金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级财政局、科技局将联合有关部门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务必落实专人负责推广应用车辆的统计工作,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产品一致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贴资金的,将追缴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格,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各级财政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财经纪律的,一经查实,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本细则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第九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宜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汇总表
2.宜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申请表
3.宜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车补贴确认表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