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隐去出生月日四位数字)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案件类别 |
1 |
宜市市监稽食罚〔2024〕104号 |
宜春市比一比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本地茄子、未按规定建立完整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宜春市比一比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9136090268091422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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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自力 |
4301231961****951X |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本地茄子、未按规定建立完整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
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对其进行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
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对其进行教育。 |
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完整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第(三)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应予以警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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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月7日 |
食用农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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