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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文件
序号 | 发文字号 | 文件名 | 政策内容 |
1 | 财综[2013]67号 | 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 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免征3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代发电报费、剑桥少儿英语考试费、菲律宾船员检查费、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申请手续费、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年检费、涉外、涉港澳台公证书工本费、船舶证明签证费、船舶申请安全检查复查费、油污水化验费、海事调解费、浮油回收费、海岸电台无线电电报电话费(含船舶电信业务岸台费)、电子工程概预算人员培训费、无线电设备检测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及设施补偿费、海事调解费、装船证费、手工制品证书费、企业年度检验费、制造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证书费、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费、计量授权证书费、计量认证合格证书费、绿化费、林地补偿费、统计人员岗位培训费、烟草制品及原辅材料检验费、利用档案收费、保密证表包装材料费、ATA单证册收费、摄影师预备资格考试费、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
2 | 发改价格[2013]1494号 |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 自2013年10月1日起,长江干线船舶引航收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国内植物检疫费,降低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调运检疫费和产地检疫费标准。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受理商标注册费,其中纸件商标注册申请由现行每件 1000元降为每件 800 元(限定本类 10 个商品。10 个以上商品,每超过 1 个商品,每个商品加收 80 元)。 |
3 | 财税[2014]77号 | 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
4 | 财税[2014]101号 |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 2015年1月1日起取消1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征地管理费、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费、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货物原产地证书费、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采矿登记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查费、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 对小微企业免征4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1.土地登记费2.房屋登记费3.住房交易手续费4.船舶港务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5.船舶登记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6.沿海港口和长江干线船舶引航收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7.国内植物检疫费8.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9.新兽药审批费10.《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11.《兽药典》、《兽药规范》和兽药专业标准收载品种生产审批费12.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13.拖拉机号牌(含号牌 |
4 | 财税[2014]101号 |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 架、固定封装置)费14.拖拉机行驶证费15.拖拉机登记证费16.拖拉机驾驶证费17.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18.拖拉机驾驶许可考试费19.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20.渔业船舶登记(含变更登记)费2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22.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23.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费24.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费25.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26.计量考评员证书费27.计量考评员考核费28.计量授权考核费29.环境监测服务费3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31.森林植物检疫费32.林权勘测费33.林权证工本费34.已生产药品登记费35.药品行政保护费36.生产药典、标准品种审批费37.中药品种保护费38.新药审批费39.新药开发评审费40.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工本费41.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42.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 |
5 | 财税[2014]122号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 免征小微企业有关政府性基金。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交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6 | 财税[2015]92号 |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 2015年10月1日起,取消船舶港务费、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船舶临时登记费、船舶烟囱标志或公司旗注册费、船舶更名或船籍港变更费、船舶国籍证书费、废钢船登记费等7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
7 | 发改价格[2015]2136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 一、2015年10月15日起,降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住房转让手续费、工商部门受理商标费等6部门1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住房转让手续费,新建商品住房,由现行每平米3元降为每平2元,存量住房每平6元降为每平4元。各省级价格、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地住房转让服务成本、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进一步适当降低中小城市住房转让手续费标准。 民航部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费,由现行的首次登记每架次1000元,其中特殊类航空器每架次400元,降为首次登记每架次700元,其中特殊类航空器每架次300元;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费,由现行的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首次登记费标准为每架次1000元,其中特殊类航空器每架次400元,降为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首次登记费标准为每架次700元,其中特殊类航空器每架次300元。 工商部门:受理商标注册费,由现行的800元(限定本类10个商品。10个以上商品,每超过1个商品,每个商品加收80元),降为600元(限定本类10个商品。10个以上商品,每超过1个商品,每个商品加收60元)。 |
7 | 发改价格[2015]2136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农业部门(一)植物新品种保护权费,由现行的在保护期内,年费为第1-6年每年1000元、以后每年1500元,降为第1-6年每年1000元不变、以后每年降为1200元。(二)农药实(试)验费中的残留试验费,由现行的每一种剂型,一种作物,一处试验点,两年试验期,收费标准为35000-42500元,降为30000-35000元。(三)国内植物检疫收费中的调运检疫费,由现行的粮谷类、经济作物类和水(瓜)果类收费额占货值比率分别为0.45%、0.50%和0.60%,分别降为0.40%,0.45%和0.55%。(四)国内植物检疫收费中的产地检疫费,由现行的粮谷类、经济作物类和水(瓜)果类收费额占货值比率分别为0.30%、0.35%和0.45%,分别降为0.25%,0.30%和0.40%。(五)渔业船舶登记费,由现行的主机功率15千瓦(20马力)以下的机动渔船,每艘100元;主机功率 |
7 | 发改价格[2015]2136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 16~44千瓦(21~60马力)的机动渔船,每艘200元;主机功率45~146千瓦(61~199马力)的机动渔船,每艘300元;主机功率147~440千瓦(200~599马力)的机动渔船,每艘400元;主机功率441千瓦(600马力)以上的机动渔船,每艘500元,统一调整为每艘100元。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一)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费,由现行的250元每件次,降为200元每件次。(二)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工本费,由现行的50元,降为10元。林业部门: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由现行的在保护期内,年费为第1-6年每年1000元、以后每年1500元,降为第1-6年每年1000元不变、以后每年降为1200元。 二、2016年1月1日起,延长国家知识产权部门专利年费减缴时限,对符合《专利费用减缓办法》规定、经专利局批准减缓专利费的,专利年费减缴时限由现行授予专利权前三年,延长为前六年。 |
8 | 财税[2015]102号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自2015年1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暂停征收3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33项):民政部门1.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收费;财政部门2.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珠宝评估专业考试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3.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4.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5.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6.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7. 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国土资源部门8.土地估价师考试、考务费9.土地登记代理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10. 房屋租赁手续费11.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考试费12.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考务费;交通运输部门13. 磁罗经校正员考试费;农业部门14.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证书费15. 渔业船舶注销登记收费;海关部门16.报关员资格考试费;税务部门17.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质量监督检验检 |
8 | 财税[2015]102号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疫部门18.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19.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中的定期检验费20. 计量认证费;新闻出版广电部门2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中的请求延期处理费;体育部门22.参赛个人和团体年度注册费23.参赛运动队和运动员比赛报名费24.俱乐部运动员转会手续费25.棋类和武术段位考评认定费26.车手等级认定费27.运动马匹注册费;旅游部门28. 入境签证费29.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费30.星级标牌(含证书)工本费31.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保监会32.精算师资格考试费;地方33.铁路护路联防费 二、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4项) :农业部门1.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海关部门2.海关知识产权备案费;林业部门3.森林植物检疫费4.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自2016年1月1日起,取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收取的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费(包括经营服务性质的收费)。 |
9 | 财税[2016]11号 | 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将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停征价格调节基金。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停止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跨省(区、市)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三峡水库库区基金合并为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
10 | 财税[2016]12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 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交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交纳义务人。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
11 | 财税[2016]42号 | 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 | 将现行对小微企业免征的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 农业部门:1、国内植物检疫费 2、新兽药审批费 3、《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 4、《兽药典》、《兽药规范》和兽药专业标准收载品种生产审批费 5、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 6、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 7、拖拉机行驶证费 8、拖拉机登记证费 9、拖拉机驾驶证费 10、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 11、渔业船舶登记(含变更登记)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12、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13、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费 14、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费 15、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 16、计量考评员证书费 17、计量授权考核费;林业部门 18、林权勘测费。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
12 | 财税[2017]18号 | 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 (一)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二)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 |
13 | 财税[2017]20号 |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 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一、取消或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35项):(一)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12项):发展改革部门1.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公安部门2.口岸以外边防检查监护费3.机动车抵押登记费:环境保护部门4.核安全技术审评费5.环境监测服务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6.白蚁防治费7.房屋转让手续费;农业部门8.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费;质检部门9.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费;测绘地信部门10.测绘仪器检测收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测费)11.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宗教部门12.清真食品认证费。(二)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23项):国土资源部门 |
13 | 财税[2017]20号 |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 1.地质成果资料费;环境保护部门2.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3.登记费。包括: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化学品进口登记费;交通运输部门4.船舶登记费5.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中国籍非入级船舶法定检验费);卫生计生部门6.卫生检测费7.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水利部门8.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9.河道采砂管理费(含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农业部门10.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11.农药、兽药注册登记费。包括:农药登记费,进口兽药注册登记审批、发证收费12.检验检测费。包括:新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质量复核检验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委托检验费,新兽药、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复核检验费,进出口兽药检验费,兽药委托检验费,农作物委托检验费,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农业转基因生物检测费,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质检部门13.出入境检验 |
13 | 财税[2017]20号 |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 检疫费14.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15.计量收费(即行政审批和强制检定收费。非强制检定收费不得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16.认证费。包括: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17.检验费。包括:药品检验费,医疗器械产品检验费18.麻醉、精神药品进出口许可证费19.药品保护费。包括:药品行政保护费,中药品种保护费;新闻出版广电部门2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民航部门21.民用航空器国籍、权利登记费;林业部门22.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测绘地信部门23.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 |
13 | 财税[2017]20号 |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 二、取消或停征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6项):(一)取消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4项):卫生计生部门1.预防性体检费;体育部门2.兴奋剂检测费;中直管理局3.机要交通文件(物件)传递费;相关部门和单位4.培训费。包括: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培训费,国家法官学院培训费,中央团校培训费,中央党校培训费。(二)停征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2项):民政部门1.登记费。包括:婚姻登记费,收养登记费;相关部门和单位2.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包括:检索费,复制费(含案卷材料复制费),邮寄费 |
14 | 财税[2017]51号 | 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 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标准统一降低25%。 |
15 |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 自2017年7月1日起,降低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二、公安部门公民出入境证件费、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三、水利部门水土保持补偿费。四、农业部门农药实验费。五、知识产权部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费。 |
16 | 财税[2018]4号 |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环保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 自2018年1月1日起,全在国范围内统一停征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其中排污费包括: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包括:生产污水与机舱污水排污费、钻井泥浆与钻屑、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排污费。 |
17 | 财税[2018]37号 |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 1.自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2.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证券期货行业机构监管费。3.自2018年8月1日起,停征专利收费中的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著录事项变更费,PCT(《专利合作条约》)专利申请收费中的传送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专利年费的减缴期限由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6年内,延长至10年内;对符合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届满前,主动申请撤回的,允许退还50%的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
18 | 公境传[2018]62号
| 关于推行八项出入境便利措施的通知 | 2018年2月1日起为申请人提供免费出入境证件照相服务(不含打印纸质相片)。 |
19 | 财税[2018]39号 | 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 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自2018年7月1日起,按照《财政部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7]51号)降低25%的基础上,再统一降低25%。 |
20
| 2019第76号公告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民政部商务部国家卫健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 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本公告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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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财税[2019]45号 | 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 一、减免不动产登记费:(一)下列情形免征不动产登记费:1.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2.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3.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二)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二、调整专利收费减缴条件。将财税[2016]78号第三条规定可以申请减缴专利收费的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条件,由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调整为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5000元(年6万元)的个人;由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调整为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企业。 三、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
22 | 财税[2019]46号 | 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 一.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交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二、自2019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至2025年12月31日。三、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四、自2019年7月1日起航空公司应交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降低50%。 |
23
| 财税[2019]53号
|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 | 自2019年7月1日起,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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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改价格[2019]914号
|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 自2019年7月1日起,降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出入境证照类收费、商标注册收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对2019年7月1日前应交未交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补缴时应按原标准征收。1.降低223-235MHz频段电力等行业采用载波聚合的基站频率占用费标准,由现行800元/频点/基站调整为1000元/MHz/基站。原窄带无线数据传输系统(每频点信道带宽25kHz)的收费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800元/频点/基站。2.5905-5925MHz频段车联网直连通信系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使用的,按照15万元/MHz/年收取;在市(地、州)范围使用的,按照1.5万元/MHz/年收取。使用范围在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上的,按照150万元/MHz/年收取;使用范围在10个市(地、州)及以上的,按照15万元/MHz/年收取。对5905-5925MHz频段车联网直连通信系统频率占用费标准实行“头三年免收”的优惠政策。3.调整网络化运营的对地静止轨道Ku频段高通量卫星系统业务频率的频率占用费收费方式。根据卫星系统业务频率实际占用带宽,只向卫星运营商按照500元/ MHz/年标准收取,此频段内不再对网内终端用户收取频率占用费。免收卫星业余业务频率占用费。4.因私普通护照收费标准,由160元/本降为120元/本。往来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由80元/张降为60元/张。5.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收费标准,由1000元降为500。变更费收费标准,由250元降为150元。对提交网上申请并接受电子发文的商标业务,免收变更费,其他收费项目,包括受理商标注册费、补发商标注册证费、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受理续展注册迟延费、受理商标评审费、出具商标证明费、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商标异议费、撤销商标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按现行标准的90%收费。 |
25 | 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公告2020年第11号 |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 | 一、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二、免征航空公司应交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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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级文件
序号 | 发文字号 | 文件名 | 政策内容 | ||||||||||||||||||||||||
1 | 赣财综[2013]3号 | 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 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和免征3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进网许可标志工本费、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收费票据工本费(中央本级)、 ATA单证册调整费、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税务发票工本费、《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签注费、《派驻香港澳门身份证明》工本费、船舶停泊费等15项。免征因公护照费(含加急费)、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采矿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企业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等15项。 | ||||||||||||||||||||||||
2 | 赣财综[2013]79号 |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取消一批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 自2013年1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取消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滩地场地固定岸线(坡)使用费、测量标志维护费、种犬资格证书工本费、 警犬血统证书工本费、准予繁殖犬资格证书工本费、警犬DNA鉴定费、财政票据领购证工本费、干部医疗保健证工本费、乡村医生执业考试考务费、有线电视统一供片节目收费、节目复制工本费、新闻出版岗位培训费、密码干部专业岗位培训收费、社科院研究生班收费、机构编制管理证工本费、高等院校毕业生派谴证收费、投资评审费、证照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收费、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证工本费。 | ||||||||||||||||||||||||
3 | 赣发改收费字[2013]51号 |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 一、人事关系及档案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原省人事部门认定资质的单位收取的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标准,由现行的个人委托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每份每月15元降为10元;单位委托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由每份每月20元降为10元;单位或个人委托单纯存档由每份每月5元降为2元。三年后自动取消。 | ||||||||||||||||||||||||
4 | 赣财综[2014]90号 |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 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将煤炭、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煤炭、原油、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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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财综[2015]34号
|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改委关于清理规范 取消 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 自2015年4月1日起取消30项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改委1.价格认证收费,2.行政事业性收费审验费;教育部门:3.来华留学生注册费,4.外专外教职业介绍费 5.普通高中毕业证书(不含会考证书工本费)6.电教服务收费 7.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费 8.全国高校(江西考区)计算机等级考试费9.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收费;公安部门:10证照工本费 (1)船户牌(反光含副本工本费)、(2)船民证、临时船民证工本费11.非机动车牌和临时通行标志工本费12.戒毒收费;财政部门:13.会计电算化考试报名费,考试软盘成本费,合格证书工本费 14.收费票据工本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15.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 16.技工交流服务收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17.执业资格继续教育收费 18.造价员资格考试费及造价工程师造价员继续教育收费;交通部门:19船舶过闸费,20.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培训和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文化部门:21.修改使用文献资料收费;卫生计生部门:22.婚前医学检查收费,23.艾滋病检测项目收费,24.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收费;新闻出版部门 :25.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审核登记费26.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旅游部门:27.自费出境旅游审核工本费; 档案部门:28.档案干部培训收费;妇联部门:29.省妇女干部学校培训收费;粮食部门30.培训收费 | ||||||||||||||||||||||||
6 | 赣财非税[2017]11号 |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取消一批省级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 自2017年6月1日起取消5项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1.劳动能力鉴定费;2.异地绿化费;3货物港务费;4.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收费(含高速公路);5.聋儿语训及检测收费。 | ||||||||||||||||||||||||
7 | 赣府发[2017]36号 |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精准深入推进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补充意见 | 1.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自2017年4月1日起,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减免企业探矿权占用费。将探矿权使用费改为探矿权占用费,2017-2018年免收地方分成的探矿权占用费。 3.自2017年6月1日起,省级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取消,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4.取消地震安全性评价费、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费。降低产权交易服务费、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按照现行标准的90%收取。 | ||||||||||||||||||||||||
8 | 赣府厅 [2010]73号,宜府办发[2017]78号
| 第一足球网关于印发宜春市推行惠民殡葬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 1、在宜春市行政区域内死亡后火化遗体的满足条件人员,免除普通殡仪专用车遗体接运(各县市区所辖范围内)、遗体冷藏(3天)、遗体火化(普通火化炉)、骨灰寄存(一年)等费用。2、具有宜春市户籍的城乡低保户、享受优抚补助金的重点优抚对象、特困对象,在免除四项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基础上,免费提供200以内的骨灰盒并免除3年的骨灰存放费。3、惠民殡葬政策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 | ||||||||||||||||||||||||
9 | 赣人社字[2018]160号 |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省政府精简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 | 自2018年5月1日起取消公务员考试面试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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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财非税[2019]7号
|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委宣传部关于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 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我省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交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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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赣发改收费[2019]635号 | 江西省发改委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防办关于调整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三类国家级防空重点城市按地面总建筑面积6%、1600元/平方米收取;省级防空重点城市按地面总建筑面积5%、1300元/平方米收取;经济发达镇按地面总建筑面积4%、800元/平方米收取。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 ||||||||||||||||||||||||
12 | 赣发改收费[2019]712号 | 江西省发改委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市监局关于降低我省低温容器和低温罐车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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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发改收费【2019】1133号 |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 1、摩托车(包括普通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教练摩托车、使馆摩托车、领馆摩托车)号牌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副70元调整为35元。 2、往来台湾通行证(电子)收费标准由每本80元调整为60元;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补办)收费标准由每本500元调整为200元。 3、 上述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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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发改收费【2020】73号 |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降低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 | 1.药品注册费标准在现行基础上降低30%。 药品注册收费标准
注:药品注册收费按一个原料药或一个制剂为一个品种计收,如再增加一种规格,则按相应类别增收20%注册费。 2.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收费标准在现行基础上降低30%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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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赣教财字【2020】12号 | 江西省教育厅、发展委、财政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 1. 学费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不得提前收取学费,幼儿园未正式开园不得提前收取保教费。 2. 住宿费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住宿费每学年按10个月(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在校住宿时间不足一个月的15天(含15天)以上按一个月计算,15天以下按半个月计算。多余部分退还学生。 3. 学校不得借疫情防控名义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乱收费。 | ||||||||||||||||||||||||
16 | 赣发改价管【2020】594 |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税务局、残联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 | 1.实行分档征收优惠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残保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不含)比例的,减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减按应缴费额90%征收。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企业,暂免征残保金。2.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3.征收范围:各级财政拨款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征收;其它单位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4.欠费补缴及退费政策:以前年度欠缴的。仍按《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江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赣财非税【2019】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缴费人办理残保金退费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及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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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赣发改价管【2020】614号 |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收费标准的通知 | 1. 我省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疫苗生产企业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标准为6元/。疫苗生产企业直接配送至接种单位的,不得对其征收储存运输费 2. 本文自印发之日起试行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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