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宜春市调整城乡困难群众救助标准专题新闻发布会召开。市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孙启华就有关情况进行发布。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5年民生实事安排方案的通知》和《江西省民生实事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2025年10件民生实事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经宜春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调整2025年城乡困难群众救助标准。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45元,从2024年的935元提高到980元;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29元,从2024年的605元到634元,同比分别增长4.81%、4.79%。
农村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50元,从2024年的715元提高到765元;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33元,从2024年的480元提高到513元,同比分别增长6.99%、6.88%。
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城镇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提高55元,达到每人每月1275元。
农村特困自理人员供养标准提高65元,达到每人每月995元;农村特困失能、半失能人员供养标准参照城镇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执行,为每人每月1275元。
特困失能人员、特困半失能人员、特困自理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分别按每人每月1500元、375元、110元落实。
城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为切实维护和保障城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2025年机构养育孤儿、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1940元、1450元、1450元。残疾孤儿(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0元。对18岁前已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后在学制规定年限内仍在全日制高中和大学阶段连续就读人员,基本生活补贴按照散居孤儿保障标准发放。
城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城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城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分别提高10元,均达到每人每月110元。
来源:今视频
城乡困难群众救助标准从2025年4月1日起执行;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从202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