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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宜春市补充工伤保险办法(试行)》

时间: 2025-04-28 14:59 来源: 第一足球网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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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健全我市多层次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切实减轻用人单位负担,化解用工风险,提高保障待遇,更好地维护职业伤害保障权益,宜春市人民政府于2025年4月28日印发了《宜春市补充工伤保险办法(试行)》(宜府发〔2025〕6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试点补充工伤保险工作,有利于健全我市多层次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化解用工风险、提高保障待遇,破解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职业伤害保障难题,更好地维护职业伤害保障权益,是一项重大改革举措,也是一项重要民生工程,具有十分现实而又长远的意义。

一是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内在要求。党的二十大提出,要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把更多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需求。省委、市委将推进补充工伤保险作为重点改革任务。2025年1月,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批复同意我市开展补充工伤保险试点工作。

二是顺应企业群众减负增待的重要举措。当前,经济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企业期盼减负纾困,群众期待更高水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推行补充工伤保险后,可以减轻企业经济负担,化解用工风险;群众能够享受更高程度的待遇保障,尤其是能够解决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的职业伤害保障难题,促进就业更加充分。

三是维护职业伤害权益保障的现实需要。目前,我国社会保险都是以劳动关系为基础法律关系的制度设计,因此许多没有劳动关系或劳动关系不明确的超龄从业人员、大学见(实)习生、村居“两委”人员、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等特定人员及广大灵活就业人员,无法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通过补充工伤保险,将这些从业人群纳入补充工伤保障范围,就是为了完善多层次保障体系,打破劳动关系束缚,实现工伤保险由“身份险”向“行为险”的转变,实现“劳动权”与“保障权”的更相适应。

二、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参保范围、参保缴费、工伤认定(职业伤害确认)及鉴定标准和程序、待遇给付与核定、工伤预防、监督管理、附则八个部分,共28条。

第一部分总则,共3条,明确了目的意义、法律依据、政策定位、收支模式、经办方式。其中,第2条明确了补充工伤保险是政府主导的政策性保险,我市自负盈亏,保费由市社保中心统一管理,业务经办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通过公开遴选方式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办。

第二部分参保范围,共1条,共分2类人员,包括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所有参保人员和未纳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范围的特定人员。特定人员包括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中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校实习生、见习人员,村(社区)两委干部(含大学生基层专干),依法组建的志愿组织的志愿者,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

第三部分参保缴费,共7条,明确了缴费方式、缴费基数、缴费费率、费率政策、资金划转、实名制管理、资金征缴等内容。补充工伤保险费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缴纳补充工伤保险费。

第四部分认定、鉴定标准和程序,共3条,明确了认定、鉴定的标准和程序,时限要求。已纳入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并认定。特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受理和职业伤害确认,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第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职业伤害确认参照《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执行。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确认情形另行规定。

第五部分待遇给付和核定,共7条,明确了享受待遇条件、待遇项目、待遇标准、给付方式、终止条件、支付时限。参保人员自参保登记缴费次日起享受补充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未及时缴纳补充工伤保险费的,欠缴期间不享受补充工伤保险待遇。工程建设项目以项目形式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若工程项目延期并办理工伤保险延期手续,视同补充工伤保险已办理延期手续。

第六部分工伤预防,共2条,明确了预防费提取比例,立项实施要求。补充工伤保险工伤预防主要针对工伤预防重点行业、领域或者特定人员职业伤害多发的行业领域。

第七部分监督管理,共2条,明确了资金监督管理机构和方式方法。工伤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补充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审计机关、金融监管机构可参照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依法对补充工伤保险资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部分附则,共3条,明确了政策可以动态调整,争议处理方式,试行周期,考核机制,解释部门。

三、主要特点

一是率先补齐短板,保障人群显著扩大。在全国率先突破性地将不能参加工伤保险的、没有劳动关系或劳动关系不清晰的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纳入补充工伤保障范畴,保障人群显著扩大。

二是切实助企纾困,减负力度显著增强。按规定,工伤职工依法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关待遇后,企业仍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工伤待遇。如企业参加补充工伤保险,承办机构可替代企业支出费用,企业经济负担大为减轻,也有利于节省企业商业保险成本。

三是有效补充支付,保障能力显著提升。用人单位参加补充工伤保险后,待遇保障替代率将大为提高。对工伤职工发生必要、合理的医疗费用,除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外,超工伤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剩余部分,可以按一定比例由承办机构给付,更好地满足了工伤职工医疗自费部分的需求。推行补充工伤保险后还将有效缓解我市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压力,有利于工伤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

四、施行时间

《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解读人:瞿晓东,电话:0795-3216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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