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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宜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时间: 2024-12-24 15:28 来源: 宜春市应急管理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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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月24日政府办公印发了新修订的《宜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为帮助了解《预案》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修订《预案》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精神的具体举措,是应对自然灾害多发频发形势的客观要求,是健全完善新时期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的重要抓手,也是推动落实救灾救助各项责任措施、及时高效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的重要方式。2024年1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4年8月15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江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原《宜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0721日印发,已不适用于宜春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际。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二)《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三)《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四)《江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五)《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2426号

(六)《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2435号

三、适用范围

《预案》适用于我行政区域内遭受自然灾害,市级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

四、主要内容

《预案》共包括总则、组织指挥体系及工作职责、灾害救助准备、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市级应急响应、灾后救助、保障措施、附则等八个部分。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保障措施包括资金保障、物资保障、通信和信息保障、装备和设施保障、人力资源保障、社会动员保障、科技保障、 宣传和培训等八个方面。

五、内容变化

(一)完善指挥体系。明确新整合设立的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全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配合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日常工作协调调度。

(二)完善部门职责。根据防汛救灾一体化运行趋势,删除了原《预案》中综合协调、灾情收集评估、抢险救援、生活救助、安全维稳、医疗防疫、灾后恢复重建、新闻宣传等8个响应工作组,将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在应急响应措施中予以明确,并随着应急响应等级的提升,响应措施同步提升。根据工作实际和需要,新增委社会工作部、市国资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宜春监管分局等部门相关职责任务,完善军队有关部门和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救灾、运送发放救灾物资、受灾群众安置等方面内容,统筹调整涉及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工作机制、响应措施等。

(三)增加响应等级。将市级应急响应的等级由原来的三级增加到四级,进一步加强了应急响应的横向覆盖和纵向衔接,有利于构建上下贯通、全面详实的预案体系。

(四)删除响应指标。2019年以来,全市每年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数量呈急速下降趋势。我市尚未根据“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户数与间数”这一指标启动过救助应急响应;同时,省级预案也删除了这一指标,此次《预案》修订中也删除了该项指标。

(五)降低部分指标。随着抗旱意识和能力的增强,因旱需救助和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大幅下降,难以启动市级和省级救灾救助响应。根据省级预案启动条件设置比例,结合我市总人口数据进行测算,此次《预案》修订中降低因旱需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的比例。

(六)新增响应指标。根据我市近五年灾情统计情况,直接经济损失能直接、客观反映灾情的严重程度,此次《预案》修订中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作为启动响应条件。当前,农村土地流转已成大趋势,种植大户、养殖大户成为受灾的主要对象,单以人口或户数来统计,不能充分反映灾情严重程度,此次《预案》修订中增加农作物绝收面积作为启动响应条件。

六、响应条件

(一)四级应急响应

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级响应:

1)全市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或一个县(市、区)因灾死亡和失踪达到2人;

2)全市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或一个县(市、区)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0.5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全市农作物绝收5万亩以上10万亩以下,或全市直接经济损失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全市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业人口2%以上3%以下,或一个县(市、区)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3%以上6%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

6)启动市级防汛抗旱、地震、地质、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四级应急响应时,视情联动启动四级救灾救助应急响应;

7)按照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省委、省政府、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市委、市政府的要求跟进启动四级响应。

(二)三级应急响应

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级响应:

1)全市因灾死亡和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或一个县(市、区)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

2)全市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或一个县(市、区)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全市农作物绝收10万亩以上20万亩以下,或全市直接经济损失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全市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3%以上6%以下,或一个县(市、区)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6%以上9%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

6)启动市级防汛抗旱、地震、地质、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三级应急响应时,视情联动启动三级救灾救助应急响应;

7)按照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省委、省政府、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市委、市政府的要求跟进启动三级响应。

(三)二级应急响应

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级响应:

1)全市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20人以下,或一个县(市、区)因灾死亡和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

2)全市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或一个县(市、区)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全市农作物绝收20万亩以上40万亩以下,或全市直接经济损失20亿元以上40亿元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全市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6%以上9%以下,或一个县(市、区)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9%以上12%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

6)启动市级防汛抗旱、地震、地质、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二级应急响应时,视情联动启动二级救灾救助应急响应;

7)按照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省委、省政府、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市委、市政府的要求跟进启动二级响应。

(四)一级应急响应

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一级响应:

1全市因灾死亡和失踪20人以上,或一个县(市、区)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

2)全市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或一个县(市、区)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

3)全市农作物绝收40万亩以上,或全市直接经济损失40亿元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全市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9%以上,或一个县(市、区)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12%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6)启动市级防汛抗旱、地震、地质、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一级应急响应时,视情联动启动一级救灾救助应急响应;

7)按照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省委、省政府、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市委、市政府的要求跟进启动一级响应。

七、响应程序

(一)四级应急响应

灾害发生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报告。

(二)三级应急响应

灾害发生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报告。

(三)二级应急响应

灾害发生后,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报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决定。

(四)一级应急响应

灾害发生后,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市委、市政府决定。必要时,委、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解读人:吴选明,电话:0795-359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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