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
问:《宜春市中心城区住房保障信用行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办法》第一条全面明确了《宜春市中心城区住房保障信用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制定的目的、意义和依据。(《办法》第一条原文:为规范住房保障家庭申请和使用保障房的行为,加强对保障家庭信用档案的记录和管理,引导保障家庭诚信申报、遵规守约,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江西省社会信用条例》和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民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的通知》(赣建保〔2021〕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Q2
问:该《办法》在哪些情况下适用?
答:《办法》第二条充分明确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办法》第二条原文: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申请、使用和退出保障性住房过程中的信用行为。)
Q3
问:住房保障信用行为主体涵盖哪些范围?
答:《办法》第三条明确了住房保障信用行为主体的范畴。(《办法》第三条原文:申请、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原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或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承租人(含共同承租人),相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中介服务机构(含网站)均为信用主体,接受当地住房保障信用行为管理部门对其信用行为管理。)
Q4
问:住房保障信用行为管理实施机构是哪些部门?其职责分别是什么?
答:《办法》第四条明确了负责住房保障信用行为管理的工作机构和工作职责。(《办法》第四条原文:市住房保障家庭信用记录,统一纳入宜春市公租房信息管理系统。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中心城区住房保障信用行为管理部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街道办事处分别按职责负责住房保障申请过程中的信用行为采集,并将信用行为采集信息录入系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申请过程中信用行为的审核、确认。
袁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宜春经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明月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别负责所辖保障房的信用行为采集,并在确认后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保障性住房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保障房产权单位)作为产权单位,巡查发现问题应向有关部门报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保障家庭使用保障房过程中信用行为的审核、确认、公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中心城区公租房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维护、管理,以及对住房保障信用主体信用行为的激励、惩戒。)
Q5
问:哪些环节有可能产生信用失信行为?信用失信行为类别有哪几种?
答:《办法》第五条明确了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与程度标准。(《办法》第五条原文:各信用主体在保障性住房申请、使用和退出过程中存在《宜春市住房保障失信行为严重程度划分标准》(附件)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将被认定为住房保障失信行为。住房保障失信行为按主体分为住房保障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承租人(含共同承租人)失信行为,相关企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含网站)失信行为;按程度分为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Q6
问:信用失信行为信息的来源渠道是什么?
答:《办法》第六条明确了失信行为的采集来源方式。(《办法》第六条原文:
住房保障信用行为管理部门在采集各信用主体失信行为信息时,要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做到采集及时、完整、真实无误,依法保护公民隐私和单位秘密。主要通过以下方式采集:
(一)信用主体自行申报、承诺;
(二)住房保障信用行为管理部门在管理过程中获取的材料;
(三)相关部门提供涉及信用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材料;
(四)经查证属实的社会公众投诉、来信来访、媒体报道涉及信用主体违法违规违约行为;
(五)其他涉及信用主体住房保障失信行为。)
Q7
问:如何处理一般失信行为?
答:《办法》第七条明确了一般失信行为的处置方式。(《办法》第七条原文:对一般失信行为,主要以告知、提示、教育、劝导的方式纠正其失信行为。)
Q8
问:如何处理较重失信行为?
答:《办法》第八条明确了明确较重失信行为的处置方式。(《办法》第八条原文:对较重失信行为,可采取警示、下达整改函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工作方式进行惩戒,并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重点关注对象在其失信行为纠正之前,再次发生较重失信行为的,实施联合惩戒。)
Q9
问:如何处理严重失信行为?
答:《办法》第九条明确了严重失信行为的处置方式。(《办法》第九条原文:对严重失信行为,应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实施联合惩戒。住房保障信用行为管理部门可根据法院判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等,认定失信联合惩治对象。由各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开展联合惩戒,联合惩戒措施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字〔2016〕101号)执行。)
Q10
问:哪些平台会公开失信行为?
答:《办法》第十条明确了失信行为的公开方式。(《办法》第十条原文:应及时将列入联合惩戒名单的信用主体失信行为信息通过门户网站、地方政府信用网站、“信用中国(江西)”网站予以公开。)
Q11
问:如何申请查询、核实和异议处理其住房保障失信行为信息?
答:《办法》第十一条明确了信用主体的申请查询、异议核实方式。(《办法》第十一条原文:信用主体可以向住房保障信用行为管理部门申请查询其住房保障失信行为信息。信用主体认为其住房保障失信行为有误提出异议的,可向住房保障信用行为管理部门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住房保障信用行为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经核查信息有误的应及时更正或撤销,核实无误的继续执行。)
Q12
问:信息核查期间和错误实施惩戒措施导致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如何处理?
答:《办法》第十二条明确了信息核查期间暂不执行联合惩戒措施;明确错误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导致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受损情形的处置方式。(《办法》第十二条原文:在信息核查期间暂不执行联合惩戒措施。因错误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导致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受损的,住房保障信用行为管理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
Q13
问:失信行为公示多久?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信用修复?
答:《办法》第十三条明确了失信信息公示时间不低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信用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提出信用修复。(《办法》第十三条原文:住房保障信用行为管理部门对失信信息应进行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公示。在失信信息公示期内,信用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运行管理单位或者作出失信行为认定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符合信用修复规定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运行管理单位或者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修复,并撤销失信信息的公示。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Q14
问:对失信行为结果如何申诉?
答:《办法》第十四条明确了当事人对信用行为采集结果的申诉、处理方式和期限。(《办法》第十四条原文:信用行为采集应由住房保障信用行为管理部门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采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住房保障信用行为管理部门进行申诉,记录部门接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答复受理情况。)
Q15
问:信用行为包括哪些内容?
答:《办法》第十五条明确了信用行为记录的内容,适用撤销或更改内容的情形。(《办法》第十五条原文:
信用行为记录内容包括当事人姓名、内容、失信行为评级、记录时间、记录人、记录单位以及相关影像资料。
信用行为记录做出后,因记录有误需要撤销或变更的,由原采集部门提交证明资料报原审核部门予以撤销或更改。)
Q16
问:如何进行信用修复?
答:《办法》第十六条明确了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与信用修复方式。(《办法》第十六条原文:保障性住房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为1年。支持失信行为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向住房保障信用行为管理部门提出信用修复。信用修复后,住房保障信用行为管理部门应将修复说明予以公示,并将信用修复记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住房保障信用行为管理部门按照修复后的信用记录对其惩戒措施予以解除。)
Q17
问:信用行为主体是个人还是家庭?
答:《办法》第十七条明确了信用行为记录以家庭为单位。(《办法》第十七条原文:信用行为记录以家庭为单位,不因申请人变更、家庭成员变化、保障方式变化、保障类型变化等情况而失效。)
Q18
问:信用行为激励或惩戒执行部门是哪个单位?
答:《办法》第十八条明确了执行信用行激励或惩戒的责任单位。(《办法》第十八条原文:住房保障家庭信用行为发生变化,信用行为达到激励或惩戒标准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好激励和惩戒执行工作。)
Q19
问:信用良好的信用主体有什么激励措施?
答:《办法》第十九条明确了对信用良好的住房保障家庭的激励措施。(《办法》第十九条原文:
对信用良好的住房保障家庭,可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对信用良好家庭减少保障资格年审频次;
(二)对信用良好家庭,不再符合保障条件,需要退出保障房的,经申请,可给予2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房租按市场价收取。)
Q20
问:宜春市下属各县(市)住房保障信用管理是否适用《办法》?《办法》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答:《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明确了各县(市)可参照执行《办法》和执行时间(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原文:
第二十条 各县(市)的住房保障信用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解读人:廖溢 联系电话:0795-3998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