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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宜春市规范职业投诉举报行为 营造“四最”一流营商环境的实施办法》

时间: 2023-06-06 11:18 来源: 市市场监管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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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新发展理念 ,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为贯彻落实《中共宜春市委  宜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营造“四最”一流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共宜春市委  宜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入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一号改革工程”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建设“全省营商环境一等市”,维护良好的营商环境,促进社会诚信建设,市市场监管局起草了《宜春市关于规范职业投诉举报行为 营造“四最”一流营商环境的实施办法》,于2022年7月1日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经2023年6月6日市政府常务会修正。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广告法》等法律相继修订施行,法律上确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让职业打假群体愈发活跃,呈现泛滥异化,“假打假,真牟利”,“名为维权,实为敲诈勒索”,严重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经营、破坏市场生态、滋生不劳而获,对诚信、公平的社会环境造成了不良影响,是我市打造“全省营商环境一等市”爬坡过坎的绊脚石。

很多职业投诉举报者的购买行为既无“消费需要”,也不打算“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是要知假买假、借机敲诈、不当牟利。“职业索赔”的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敲诈勒索,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行政和司法资源。“恶意索赔”带来的问题日益凸显,已经影响到商家、平台、监管部门、司法部门,破坏了市场营商环境。在现行法律制度的框架下,为维护良好的营商环境,促进社会诚信建设,有必要制定出台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规范职业投诉举报行为。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主要内容分为十二部分,包括总体要求、职业投诉举报的认定、建立投诉举报异常名录制度、严格审核举报奖励程序、完善投诉调解机制、合理运用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行政复议审查、强化行刑对接、加强信息化保障、督促落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考核机制和执法监督机制。

(一)总体要求。《实施办法》提出在规范职业投诉举报行为的过程中要始终坚持依法行政、倡导诚实信用、强化综合治理、实施分类管理的总体要求。

(二)职业投诉举报的认定。明确职业投诉举报行为的9条判断标准。

(三)建立投诉举报异常名录制度。对于被确认为职业索赔、职业举报人的将被纳入投诉举报异常名录,以区别于普通消费者。

(四)严格审核举报奖励程序。要落实投诉举报实名要求,严格核实身份信息。对被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确认构成敲诈勒索、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人员,原则上不得进行奖励。

(五)完善投诉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利用调解手段处理职业投诉行为,强化程序意识,避免因程序瑕疵而引起不必要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六)慎用惩罚性赔偿。审慎对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的惩罚性赔偿,准确理解和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对无法认定其是以消费为目的的职业投诉举报人,不应当认定为消费者,对其主张的惩罚性赔偿不予支持。

(七)合理运用行政处罚裁量权。要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版)》规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以及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八)规范行政复议审查。确立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及复议范围,明确在行政复议的过程中,承办部门不得向企业施加压力,促使企业给予职业索赔、职业举报人经济利益,以促使其撤回行政复议。

(九)强化行刑对接。强调加强行刑衔接,通过大数据分析的方式发现和累积职业索赔职业举报中的违法犯罪线索,强化对职业索赔职业举报人敲诈勒索企业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十)加强信息化保障。开展对职业投诉举报的大数据分析,增强行政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从面上减少显性的违法行为,压减职业投诉举报行为存在的空间。

(十一)督促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经营者的教育引导和法律培训,强调企业主体责任,加强企业法律法规培训,提升企业自身的法律意识,从源头上减少企业违规行为,是应对职业索赔、职业举报的有效方式之一。

(十二)完善工作考核机制和执法监督机制。构建和完善应对职业投诉举报行为处理的容错机制。对职业索赔、职业举报案件的处理,原则上不纳入纠错考核机制和投诉举报异常处理或满意度测评考核等,从源头上缓解职业索赔、职业举报案件带来的巨大压力和精神负担。

联系人:江小林   联系电话:0795-7206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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