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的战略部署和国家医疗保障局提出的做实市级统筹工作要求,切实提高医疗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加快建立规范、高效的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收统支管理体系,促进我市医疗保险制度公平可持续发展,特制定《宜春市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收统支工作实施方案》。
二、政策依据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0〕5号);
(二)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
(三)《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医保局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收统支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字〔2020〕38号);
(四)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收统支工作的通知》(赣医保发〔2020〕10号)。
三、目标任务
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基金市级统收统支,基金由市级统一核算和管理。建立“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统一”的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制度。
四、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体现在“基金统收统支、合理分担缺口、实现五个统一管理”。
(一)基金市级统收
1.医疗保险费统收:由市、县(市、区)税务部门按规定征收,实现属地入库。市县财政部门在次月第5个工作日前按规定将上月基金收入从国库划入市级财政专户。
2.财政负担的资金统收:各级财政负担的补助资金在当年11月底前按规定划入市级财政专户。
3.历年结余资金统收: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审计确认的历年累计结余基金,需在2020年12月31日前转入市级财政专户。对历年企业欠费、财政欠费,在2020年12月20日前划入本县(市、区)财政专户。定期存款在协议期满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本息全额转入市级财政专户。
(二)基金市级统支
1.全面实行医疗保险基金总额预算管理,采取“首月预拨、按月拨付、年终结算”办法拨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财政局每月按支出预算从财政专户将资金预拨到市、县(市、区)基金支出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每月将预拨资金拨付定点医药机构进行费用结算。
2.建立市、县(市、区)两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单独建账、分级核算及月报制度。
3.市、县(市、区)按上年基金支出月均数额设立周转金。
(三)合理分担基金缺口
强化基金预算管理,建立分级负责、各尽其责、风险共担的收支管理和缺口分担机制。统收统支前的基金缺口,由当地政府负责清偿、补齐。统收统支后的基金缺口,未完成收入预算的,由同级政府安排资金补足。当年出现收支缺口,需要统筹基金弥补时,由当地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医疗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执行。如遇突发情况,可按程序依法调整当年预算。
(四)实现五个统一管理
1.实现政策待遇水平统一。按照平稳有序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参保对象、筹资标准,统一保障待遇水平。
2.实现两定协议管理统一。统一确定定点医药机构,执行统一的定点资格准入、退出和服务协议管理标准。
3.实现一体化管理服务。建立管理服务一体化的市、县两级分工协作的管理服务体制,统一规范统筹区内医疗保险管理服务。
4.实现基金管理统一。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建立统一的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制度。
5.实现信息系统统一。按照国家医保局和省医保局的统一部署,建立完善涵盖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基金结算、智能监控等内容在内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
解读人:蔡胜良电话:0795-3219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