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和主要依据有哪些?
2020年,省委、省政府对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下放低保审核确认权限作出新部署。同年,省民政厅修订低保操作规程,并会同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西调查总队对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评估工作进行全面规范。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低保制度,规范低保工作,依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办发〔2020〕34号)、《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赣民发〔2020〕7号)、《江西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评估办法(试行)》(赣民发〔2020〕3号),制定印发了《宜春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称《实施办法》)。
二、《实施办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实施办法》共计9章56条,主要是根据省里相关文件要求,对《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4〕21号)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既确保符合省级要求,又契合宜春实际,涵盖了低保审核确认工作的所有流程。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下放低保确认权限。将低保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保的申请受理、调查评估、审核确认、动态管理等工作,县级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低保的管理、指导、监督和资金发放工作。
(二)完善低保认定条件。《实施办法》第九条提高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家庭金融资产标准,由原来“人均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12倍”提高为“总额不超过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含2倍)”;第十条对视为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作出规定,审核确认时可以视情予以豁免;第十一条规定了排斥情形,非共同生活的法定义务人家庭存在规定情形的,被赡养、抚养、扶养家庭原则上不予纳入低保;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五条,进一步规范了家庭收入、家庭财产计算方法。
(三)优化审核确认流程。为落实“放管服”改革相关要求,《实施办法》简化优化了部分审核确认流程,以提高低保救助时效。如第十二条取消户主申请限制,完善居住地申请制度;第十四条增加网络自助申请方式,推行“一证一书”(身份证、核对授权书)申请低保做法;第十七条参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做法,建立特殊情况下低保容缺受理制度;第十八条将审核意见公示环节前置,实行受理公示;第二十九条对受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申请家庭,不再组织民主评议等。
(四)加强低保对象管理。建立重点核查制度,将县级民政部门对新增低保家庭核查的实施时间从审核确认前调整至乡镇(街道)确认决定作出之日起的90天内,抽查比例从不低于30%调整为不低于50%,其中实地调查的比例不低于30%;建立全面排查制度,规定县级民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低保动态管理情况,每年开展全面排查不少于一次;建立低保延退制度,鼓励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人员就业。
(五)强化监督检查。增加了停保公示程序,对停保家庭进行不少于半年的停保公示;完善近亲属备案与回避制度,在备案制度的基础上增加了回避的内容;增加失信惩戒,申请低保时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的,可以对其实施失信惩戒。
三、《实施办法》从什么时间开始实施?
《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宜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宜府发〔2014〕21号)同时废止。
四、申请低保要符合什么条件?
1.具有本市户籍;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低保标准(2021年我市低保标准为:城市765元/月、农村515元/月);
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户籍所在地规定。
五、申请低保的流程有哪些?
低保申请分为民政服务窗口申请(线下申请)和网络自助申请(线上申请)两种方式。
?
(一)窗口申请(线下申请)
申请人或任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携所需提供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满一年的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事窗口(社会事务中心或党群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申请人行动不便、读写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窗口申请所需提供材料:一是《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二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原件;三是因在外地无法到户籍地签字授权的,可以通过分享二维码方式进行电子授权。
(二)网络自助申请(线上申请)
通过支付宝搜索“赣服通”(也可下载赣服通APP),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并进行电子授权,详见流程图。
六、哪些对象可以参照“单人户”申请纳入低保?
1. 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2. 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中患有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重大疾病的人员;
3. 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中患有严重危害生命健康需要长期治疗维持生命或者支付高额医疗费用的疾病,并因患病导致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七、户下登记有汽车,可以申请低保吗?
申请对象有下列情形的,原则上不予纳入低保:
1. 本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和大型农机具的(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二轮和三轮摩托车等除外);
2. 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有非经营性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工程机械或者大型农机具,且交易价格高于户籍所在地当年度城市低保标准15倍。
八、低保对象可以有存款吗?
可以,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金融资产总额应当低于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含2倍),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不得超过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可支配收入1.5倍。
九、名下登记有房产,可以申请低保吗?
可以,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住房总和不得超过1套,且名下无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居住用途不动产。
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拥有2套及以上产权房,且家庭人均建筑面积高于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建筑面积的原则上不予纳入。
(解读人:彭学渊 联系方式:0795-32825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