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人员可以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具有本市户籍且未参加职工医保的城乡居民;取得本市居住证且未在我市以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含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及其他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在校学生。
已参加本市职工医保或已参加市外城乡基本医保的居民,需在原参保地终止医疗保险关系后方可参加我市居民医保。
二、城乡居民参保标准每年都会变化吗?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采取个人缴费、财政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其中财政补助占筹资的大部分,每年的参保标准(含个人缴费、财政补助)由省医保局联合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确定。以参加2024年城乡居民医保为例,参保标准是1020元/人,其中640元由财政补助,380元由个人缴纳。
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有资助政策吗?
特困人员、孤儿、“六类对象”(残疾军人、“三属”人员、“两红”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和“两类人员”(尚未纳入城镇职工医保的企业在岗和退休军转干部及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以及城镇已失业又未纳入职工医保的14类退役士兵、年满60周岁烈士子女给予全额资助参保,也就是这些人参保不用个人缴费。
低保对象、过渡期内的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因病纳入防止返贫监测范围的困难群众以及纳入防止返贫监测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度残疾学生和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成年人、城镇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和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实行定额资助参保,定额资助标准为320元/年,以参加2024年医保为例,他们只需要交60元。
四、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有时间规定吗?
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确定集中征缴时间段,集中缴纳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城乡居民在集中征缴期内参保缴费的,自参保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医保待遇。在集中征缴期结束后参保缴费的,除有明确规定不设置待遇享受等待期的情况外,自参保缴费之日起设置90日待遇享受等待期。
以2024年为例,参加2024年城乡居民医保的集中缴费时间原则上为2023年9月15日至12月31日,但最迟不超过2024年3月31日。所以要特别提醒的是,请务必在2024年3月31日前缴费,不在这个时间段缴费的,只能报销参保缴费之日起90天后发生的费用。
五、如果我有特殊原因没赶上集中征缴期,参保后也有待遇等待期吗?
军人退出现役3个月以内的,本人及其未就业的配偶、子女参加居民医保的不受集中征缴期限制,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待遇。此外,不享受资助参保的医疗救助对象、宗教教职人员、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以及户口新迁入我省、出国人员回国、服刑人员期满释放、流动人员子女、大学生毕业返乡等情形出现90天以内的,也不受集中征缴期限制,在集中征缴期结束后缴费的,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待遇。
六、城乡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多少?
省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报销比例分别为90%、80%、60%,年度最高可报10万元。
省外异地就医的,按规定进行异地就医备案后可在就医地直接结算;除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等人员外,其余类型需先行自付一定比例,再按住院比例报销;其中异地转诊人员和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先行自付比例为10%,非急诊和转诊的其他跨省临时外出人员、未备案人员先行自付比例为20%;未备案人员就医结束后,可携带相关资料回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
七、城乡居民医保门诊就医报销政策有哪些?
一是普通门诊:参保人员患不需要住院的小病,在参保地县(市、区)一级及一级以下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属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可报销70%,不设起付线,其中乡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单次封顶线200元,年度报销不封顶;村级医疗机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单次封顶线60元,年度最高可报当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的60%(2024年为228元)。在本县(市、区)中医院门诊接受中医药治疗属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可报销50%,不设起付线;单次封顶线200元,年度最高可报350元。
二是门诊慢特病:参保人员患慢性肾病等需要长期在门诊接受治疗的特定病种,实行专项保障,经认定后,在门诊慢特病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慢特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按住院报销比例报销,不设起付线。慢特病共分两类,其中Ⅰ类病种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住院统筹基金(含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执行;Ⅱ类病种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含大病保险报销费用)根据病种类别分别设定,参保人员患多个Ⅱ类病种的,每增加一种,在最高限额病种的基础上年度内支付限额增加2000元。
八、政策范围内费用指的是什么?
政策范围内费用是指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和支付标准的费用,不包括医保目录外费用,以及超医保支付标准的费用。
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政策是怎样规定的?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同步参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无需另行参保缴费,住院、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起付线为我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以2024年为例,起付线为15157元),起付线以上费用按60%报销,年度最高可报25万元。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年度报销不封顶。
十、参保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是否都可以按规定报销?
不是的,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含港、澳、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报销。
(解读人:胡攀华 联系方式:0795-3219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