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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暂行)》

时间: 2023-11-15 11:20 来源: 宜春市人民政府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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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有效刺激房地产业恢复发展,确保我市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平稳健康发展,研究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暂行)》(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二、政策依据

1.《关于做好当前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银发2022〔254〕号);

2.《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建部公告2023年第28号);

3.《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23〕52号);

4.《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赣房商联〔2023〕2号)。

三、目标任务

进一步支持、满足群众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我市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平稳健康发展。

四、主要内容和举措

《若干措施》共18条内容,从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保障土地有效供给、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拓展库存去化渠道、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等五方面制定具体措施。

(一)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方面。

1.实行阶段性购房契税补贴。在实施时间和实施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房和进行二手房买卖交易可享受契税补贴政策。

2.继续按低限执行贷款首付比例。首次购买住房申请公积金或商业贷款的,首付最低比例继续按20%执行,商业贷款二套房最低继续按30%执行。

3.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租房的,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间隔期限由12个月缩短为3个月。

另外,推行购买首套房贷款“认房不认贷”,推行二手房“带押过户”,动态调整二手房交易计税基准价格,支持居民换购住房。

(二)保障土地供给方面。

1.进一步调整土地保证金缴交比例及期限。商服、住宅用地竞买保证金缴交比例为宗地起始价的30%。

2.优化商业配套布局。推动中心城区商业网点规划配套纳入详细规划。

3.通过降低开发成本促进建设项目加快落地。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比例不低于50%后可在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情况下,按不高于已审定规划总平面方案中计容总建筑面积50%的比例办理相关手续。

(三)加大金融支持方面。

1.满足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落实房地产金融“16条”,支持房地产企业贷款融资及发行债券需求。

2.延长开发贷款和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展期期限。

3.支持保交楼项目配套融资。

(四)拓展库存去化渠道方面。

1.支持商业库存去化。库存去化周期在12个月以下的,支持将商业用房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

2.支持团购在售商品住房。定期组织集中展销活动、鼓励搭建在售商品住房团购平台(团购房源须是“五证”齐全的现房或准现房)。

(五)促进房地产业发展方面。

1.提升商品住房品质。促进住房建设集约化、配套化、精细化、绿色化发展。

2.优化预售资金监管服务。完善预售资金监管实施办法,对不同信用等级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

3.稳步推进“交房即交证”改革。

五、实施范围

中心城区(含袁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简称“四区”)。

六、实施时间  

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七、注意事项

1.购买新建商品房契税补贴以合同网签备案为准,且在2025年6月30日前缴清契税。

2.在“四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在规定期限完成契税缴纳后,由受益财政给予50%契税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购买二手房的,由受益财政按所交契税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5万元)。

3.购买首套房贷款“认房不认贷”政策规定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当地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八、执行说明

《若干措施》由宜春市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自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已明确时间的以规定时间为准。期间如遇国家和上级政策调整,以新政策为准。

(解读人:欧阳羽、雷 超  联系方式:0795-356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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