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和重要意义
2019年8月,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开展建档立卡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照护和托养工作实施意见》(宜府办字﹝2019﹞79号)。该文件明确了服务对象为农村中的建档立卡户、年满16周岁的失能重度残疾人。2021年全面实现小康目标后,建档立卡户更名为脱贫户。但到目前止,仍然有很多低保对象、城镇中有解困脱困户没有享受到照护和托养服务。
《实施意见》进一步拓宽了服务对象范围,从原来农村的建档立卡户拓展为农村、城镇中的低保户和易返贫致贫人口;更加注重弱势群体的生活质量,为16周岁以上有长期照料护理需求的困难重度失能残疾人提供照护和托养服务。
二、政策依据
1.江西省民生实事工程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10件民生实事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赣民生办﹝2023﹞1号)
2.《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档立卡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照护和托养工作的指导意见》(赣府厅发﹝2019﹞4号)
3.《关于开展建档立卡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照护和托养工作实施意见》(宜府办字﹝2019﹞79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分为六个部分,主要包括对象管理、服务形式及补贴标准、申报程序、保障措施等内容。
(一)实施对象。①基本条件:原则上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残疾人可纳入照护和托养范围:1.具有宜春户籍;2.年满 16 周岁;3.低保户和易返贫致贫人口;4.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精神、智力和肢体残疾人;5.未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6.按照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等 6 项指标,有 4-6 项不能达到的重度失能残疾人。
(二)服务形式。困难重度失能残疾人照护和托养服务形式为:居家照护、日间照料和机构托养。
(三)补贴标准。
1.居家照护和日间照料:对提供居家照护、日间照料服务的个人、组织或机构,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可以统筹整合其个人享受的残疾人“两项补贴”,但不得统筹整合低保资金;
2.机构托养。在残疾人综合托养服务机构、民办机构托养的,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标准给予补助;在公办养老机构托养的,参照我市特困人员供养和护理费标准给予补助。可统筹整合其残疾人“两项补贴”、低保、老龄补贴等政府性生活和护理类资金。
(四)申报程序
1.个人申请。按照自愿原则,困难重度失能残疾人或监护人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2.乡镇(街道)初审。乡镇(街道)残联或者民政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也可委托所在村(社区)先行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核
3.失能评估。县级卫健部门派出医生对申请困难重度失能照护和托养的残疾人进行生活自理能力 6 项指标评估;
4.民政、残联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对各乡镇(街道)申报到公办养老机构托养的对象进行审核;县级残联部门对各乡镇(街道)申报的其他托养对象进行审核汇总,审核完毕后提交县级乡村振兴部门核定易返贫致贫身份。
5.乡村振兴部门核定、财政部门审批。县级乡村振兴部门精准比对易返贫致贫人口,认定申请人是否是易返贫致贫身份。民政、残联部门各自按对象类别汇总报请当地财政部门审批。申请人照护和托养补贴发放日期从审批之日的下个月算起。
四、实施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开展建档立卡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照护和托养工作实施意见》(宜府办字﹝2019﹞79号)同时废止。
五、差异性体现
(一)实施对象发生了变化。将原建档立卡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修改为:“困难重度失能残疾人”。将“建档立卡人员”修改为:“低保户和易返贫致贫人口”。
(二)调整相关部门名称。根据机构改革确定部门职责,《实施意见》对相关部门名称作出调整,将“扶贫部门”改为“乡村振兴部门”,将“村(居)委会”改为:村(社区)。
(三)将托养方式中“集中托养”修改为“机构托养”。
(四)进一步明确了补贴的统筹范围。在“补贴标准”中增加了“居家照护、日间照料”可以统筹整合其个人享受的残疾人“两项补贴,但不得统筹整合低保资金”;到机构托养的,可统筹整合其残疾人“两项补贴”、低保金、老龄补贴等政府性生活和护理类资金。
(解读人:高亮霞 联系方式:0795-3561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