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党政同责,切实落实地方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9月11日,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办印发了《宜春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强化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三区管委会食品安全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提升全链条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订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1.考核内容。主要是3个固定项+3个调整项。3个固定项包括食品安全基础工作推进、年度重点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综合状况(合计100分);3个调整项包括即时性工作评价和加分项及减分项。基础工作推进考核组织领导、制度机制建设、责任体系建设等;年度重点工作落实考核监督管理、风险管理、打击违法犯罪、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社会共治等;食品安全综合状况考核食品抽检合格率、农产品例行检测合格率等。即时性工作是指年度上级部署的新增专项工作完成情况;加分项是指在落实党食品安全治理方面形成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以及在重大活动保障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不超过5分;减分项是指发生食品安全专项事件、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被上级督查通报等。
2.考核步骤。由日常考核、年中督促、年终自查、部门评审、综合评议和结果通报组成。
3.考核评议。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加分项分值不超过5分。考核结果分A、B、C、D个等级。如在全省食品安全工作考核中评定等次为A级,则各县(市、区)A级等次比例不低于50%,C级等次不高于20%;如在全省食品安全工作考核中评定等次为B、C、D级,则各县(市、区)A级等次比例分别不高于40%、30%和20%,C级等次不低于15%、40%和50%。三区管委会单列,并照此规则评定。
4.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三区管委会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三、新旧《办法》主要差异
1.考核对象
旧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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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三区管委会。 |
2.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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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主要从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和食品安全状况两个方面,对食品安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保障水平等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体现,并根据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进行调整。 |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基础工作推进、年度重点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综合状况等,同时设置即时性工作评价和加减分项。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 |
3.考核评分
旧版 |
新版 |
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得分排在前四名的为优秀,得分排在第五名及以后的为合格。 |
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加分项分值不超过5分。考核结果分A、B、C、D个等级。如宜春市在全省食品安全工作考核中评定等次为A级,则各县(市、区)A级等次比例不低于50%,C级等次不高于20%;如宜春市在全省食品安全工作考核中评定等次为B级,则各县(市、区)A级等次比例不高于40%,C级等次不低于15%;如宜春市在全省食品安全工作考核中评定等次为C级,则各县(市、区)A级等次比例不高于30%,C级等次不低于40%;如宜春市在全省食品安全工作考核中评定等次为D级,则各县(市、区)A级等次比例不高于20%,C级等次不低于50%。三区管委会单列,并照此规则评定。 |
4. 考核结果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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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 |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约谈该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约谈该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三区管委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食安委予以通报表扬: (一)考核结果为A级的; (二)考核排名较上一年度提升较大的; (三)基础工作推进、年度重点工作落实、工作创新、食品安全综合状况等方面成效突出的。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市食安办及时对各地创新性示范性示范经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对考核结果为D级、考核排名退步较大或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情形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三区管委会,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约谈该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约谈该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
(解读人:徐 伟 联系方式:0795-72066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