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省安全生产五十条具体措施和市安全生产七十条措施,不断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全面营造“人人讲安全、人人关注安全”良好氛围,大力整治事故隐患、重拳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对2020年4月由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印发的《宜春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政策依据
《安全生产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西省安委会办公室、江西省应急管理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三、主要特点
(一)扩大了举报奖励范围。将原来对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情形,扩大到对一般事故隐患的举报奖励,进一步明确了一般事故隐患的举报奖励情形。
(二)加强了奖励工作统筹。原《宜春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仅对应急管理部门落实举报奖励作出规定,修订后的办法对全市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实施统筹管理,确保全市规范执行。
(三)加大了“吹哨人”奖励力度。鼓励企业内部员工举报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且明确“吹哨人”的举报程序,并对其奖励金额按照10%上浮。
(四)规范了举报奖励类别。明确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采取现金奖励与发放荣誉证书、宣传报道等多种形式开展奖励,进一步加强举报奖励宣传力度,扩大影响范围。
四、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宜春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共19条。主要内容如下:
1.明确了举报范围:
细则适用于全市煤矿、危化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工贸、建筑施工、消防、道路交通、特种设备、能源、城市运行、燃气、校园、旅游、农业、林业、水利、商贸等行业领域内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奖励。
2.明确了举报原则:
举报人原则上应先向具有管辖权限的县级监管部门进行举报,县级监管部门未受理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处理的,可以依次逐级向上举报;有关地方政府或监管部门涉嫌包庇或参与相关违法行为的,可以直接向上一级监管部门举报。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事项,接到举报的监管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告知举报人。
3.明确了举报方式:
安全生产举报分为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鼓励举报人在举报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以便核查、了解相关情况和实施奖励。举报人可以通过举报电话(全国统一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信函、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采取文字、图片、影音资料、“随手拍”等形式举报。
4.明确了奖励标准:
(一)对举报一般事故隐患的,经核查属实,每条奖励50元,每次累计500元为限;
(二)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对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经核查属实,奖励3万元;
(四)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五)内部员工“吹哨人”举报其所在单位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在规定的基础上上浮10%,总计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
5.明确了奖励程序:
对核查属实的举报事项,受理部门应于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奖励金额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物质奖励途径为发放奖励金,精神奖励途径为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新闻宣传等。其中,物质奖励由受理部门审核认定后报同级安委会办公室统一奖励,奖励资金由当地财政部门予以解决。
6.明确了不予奖励情形:
(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员工对自身故意造成的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
(三)联系不上举报人或无法确定举报人的举报;
(四)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认定不宜实施奖励的其他情形。
(解读人:谌文卫 联系方式:0795-3198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