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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宜春市健康影响评价评估制度建设试点工作方案(试行)》

时间: 2022-05-07 17:42 来源: 宜春市人民政府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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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14日,宜春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宜春市健康影响评价评估制度建设试点工作方案(试行)》(宜府发〔2022〕5号,以下简称《试点方案》),现对《试点方案》出台背景和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健康中国战略,加快推进健康城市建设,巩固我市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健康城市江西样板市建设成果,推动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进一步提升人民健康生活品质,根据全国爱卫办、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办《关于印发健康影响评价评估制度建设试点地区名单的通知》(全爱卫办函〔2021〕10号)精神,我市确定为国家试点城市,结合宜春实际,市人民政府印发了《试点方案》。

二、政策依据

(一)《“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提出将“全面建立健康影响评价评估制度”作为健康中国建设的重要保障机制之一。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康影响评估制度。

(三)《全国爱卫办、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办关于印发健康影响评价评估制度建设试点地区名单的通知》(全爱卫办函〔2021〕10号),明确试点地区为1个省和31个城市(区),我市是江西省唯一试点市。

(四)全国爱卫会新修订的国家卫生城市国家卫生县标准(2021版)(全爱卫发〔2021〕6号)明确,健康影响评价评估制度建设工作是新标准的重要内容。

(五)省委省政府将健康江西行动纳入了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内容,健康影响评价评估制度建设试点工作是健康江西行动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目标任务

到2022年6月,公共政策和重大民生项目健康影响评价方法、路径、工具基本建立,至少选择1个公共政策和1个重大民生项目开展健康影响试点评价,到2022年底,评价运行体系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评价试点工作提质扩面,公共政策和重大民生项目提交评价覆盖率逐步提升,评价试点工作成效明显。

从2023年起,全面推行健康影响评价工作。

到2030年,公共政策和重大民生项目的提交评价覆盖率逐步达到50%以上,其中城市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以及政府投资的重大民生工程评价覆盖率达到100%,健康影响评价信息系统全面推广运行。

四、试点范围

试点范围确定为宜春中心城区、国家和省级卫生县(市)重点推进,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其他县(市)同步开展试点工作。

五、主要内容

《试点方案》主要由五个部分组成,包括总体要求、评价路径、实施计划、保障机制和领导小组名单。

(一)总体要求。将健康影响评价和干预列入各部门制定公共政策的全过程,纳入重大民生项目实施的前期规划,把“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策略落实到城市规划、建设和治理的各方面,发挥公共政策和重大民生项目对公众健康的导向作用,切实维护广大市民健康权益。

(二)评价路径。各部门在拟定公共政策,实施重大民生项目时,同时提交市健康评价办(设在市卫健委)进行评价备案,健康评价办采用(2+X)模式组建评价专家组,按照筛选、评价、建议与报告、监测与评价四个基础步骤组织实施。实施过程具体分为:部门初筛、提交登记、组建专家组、专家组筛选、分析评估、报告与建议、提交备案、评价结果使用和监测评估九个阶段。

(三)实施计划。评价试点工作主要分三个阶段实施,2022年3月—6月试点评价阶段,主要是制定试点方案,搭建组织架构、选取典型案例开展评价实践。2022年7月-12月,完善提高阶段,及时总结经验和案例,优化评价路径和工具,重点选取“十四五”规划中的政策和项目开展评价。2023年起,进入全面实施阶段,到2030年提交健康影响评价的公共政策、规划和项目覆盖率逐步达到50%以上。健康影响评价工作提质扩面,工作运行体制机制基本完善。

(四)保障机制。主要包括建立工作机制、构建工作网络、组建专家委员会、建立激励考核机制、加大宣传力度等五个方面,明确市政府是实施评价制度的责任主体,市政府办负责提供公共政策评价清单,市发改委负责提供重大民生项目评价清单,市卫健委负责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技术支持,市财政局负责健康影响评价工作的经费保障,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方案要求提供并执行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评价政策和评价项目。参照省里做法,把健康影响评价工作纳入健康宜春建设考核指标和高质量发展考核指标体系。

(五)领导小组名单。作为全省健康影响评价唯一国家试点城市,发挥“健康城市江西样板市”带头作用,把健康影响评价试点工作与国家卫生城市、国家健康城市三项工作并为一个领导小组(宜府办字〔2022〕8号1月20日已发文),由严允市长担任组长,四套班子有关领导为副组长,主要职责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健委。

(解读人:李寿根  联系方式:0795-3260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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