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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方案》

时间: 2023-09-07 10:15 来源: 宜春市人民政府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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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和重要意义

全面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为残疾儿童接受基本康复提供制度性保障。根据《宜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发〔2019〕3号)(以下简称《通知》),因目标时间不同、时代用词改变以及工作执行中存在字眼分歧问题,结合“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规划目标,特对《通知》进行修改完善出台《宜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的出台,对保障残疾儿童的康复权益,改善残疾儿童的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帮助残疾儿童更好地融入社会,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逐步完善残疾儿童社会保障体系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

2.《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8〕28号)

3.《江西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建设工作的通知》(赣残联字〔2019〕32号)

4.《江西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赣残联字〔2019〕75号)

5.宜春市“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宜府发〔2022〕17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共分为五个部分,主要包括总体要求、主要内容、工作流程、救助管理、保障措施等内容。

(一)总体要求

全面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为残疾儿童接受基本康复服务提供制度性保障。全面落实0-6岁(不满7周岁,下同)重点保障残疾儿童应补尽补。到2025年,实现0-6岁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

(二)主要内容

1.救助对象。①基本条件:年龄在0-6岁,具有宜春市及下辖县(市、区)户籍或有效居住证的残疾儿童。②家庭条件。重点保障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边缘易致贫返贫人口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非重点保障对象:没有列为重点保障对象的所有救助对象。

2.救助内容。①基本康复训练。为0-6岁残疾儿童提供视功能训练、听觉言语功能训练,运动、认知、沟通及适应训练服务。②辅助器具适配。为各类残疾提供助视器、盲杖、人工耳蜗(单耳)、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③手术。为有手术适应指征的重度以上听力残疾儿童提供人工耳蜗手术;为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实施肢体矫治手术和唇腭裂儿童功能性补救手术。

3.救助标准。①视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每人一次性补助1000元;②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脑瘫)儿童和孤独症儿童,补助标准为15000元/人/年;重点保障对象享受6周岁以内接受基本康复训练不限年限的全程救助。非重点保障对象享受三年的基本康复训练救助。③视力残疾儿童适配助视器、盲杖,每人补助标准为100元;④肢体残疾儿童适配矫形器、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每人补助标准不超过1200元;⑤听力残疾儿童适配辅助器具,植入人工耳蜗产品(单耳)为一次性补助,每人补助标准为60000元;适配助听器(双耳)每人补助标准为6000元,5年内不重复补助。⑥手术补助,为重度以上听力残疾儿童植入人工耳蜗手术相关费用每人补助标准为12000元,肢体残疾儿童矫治及唇腭裂儿童功能性补救手术相关费用每人每次补助标准为10000元,肢体矫治和唇腭裂儿童功能补救手术年度内不重复补助。

(三)工作流程

1.自愿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

2.审核确定。县级残联负责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进行审核。

3.实施救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县(市、区)残联予以转介,按照残疾儿童监护人的意愿,安排救助对象到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经县级残联审核同意,残疾儿童监护人也可选择在外市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

4.费用结算。康复救助补助按照“先申请、后康复、再补助”的原则,补助时间从申请当月起计算(申请当月未满7周岁的,按照受助年限规定,可继续申请一个年度的康复训练救助)。补助金额按实际发生额扣除各种政策性报销补助外,由个人承担部分到县(市、区)残联按差额报销,最高不得超过本方案规定标准。

(四)救助管理

1.定点康复机构确认与管理。定点康复机构由县级以上残联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公开择优原则选择确定。定点康复机构条件:①具有独立法人资质;②符合有关定点康复机构准入标准及管理规范;③自愿提供康复救助服务并能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④没有违法违规不良记录,对残疾人事业充满热情。

2.政策衔接工作。①已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范围,以及列入政府相关部门医疗救助的康复服务项目,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或政府相关部门项目资金按政策规定先行结算,再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康复服务情况进行定额或差额补助。②接受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不影响其同时按有关规定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其他困难补助。

四、实施范围

具有宜春市及下辖县(市、区)户籍或有效居住证的残疾儿童,按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五、实施时间

本实施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宜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发〔2019〕3号)同时废止。

六、差异性体现

(一)调整相关部门名称

根据机构改革确定部门职责,《实施方案》对相关部门名称作出调整,将“卫计”修改为“卫健”;将“教育”修改为“教体”;将“扶贫”修改为“乡村振兴”。

(二)工作目标有了变化

将“到2020年,实现0-6岁(不满7周岁,下同)重点保障残疾儿童应救尽救”的目标,修改为“全面落实0-6岁(不满7周岁,下同)重点保障残疾儿童应补尽补”。

(三)部分用词进行了变更

将“建档立卡贫困户”修改为“边缘易致贫返贫困难户”。

(四)对容易产生歧义的用词进行明确

将残疾儿童进行人工耳蜗、肢体矫治和唇腭裂儿童功能补救“手术费用”更改为“手术相关费用”,“每人”修改为“每人每次”,避免工作执行中出现字眼分歧问题。

(解读人:邵刚  联系方式:0795-356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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