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随着应急管理改革发展纵深推进,我市应急管理工作重心由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向“作示范、勇争先”目标奋进,致力于“以更高水平安全促进高质量发展”,原《宜春市应急管理综合考核办法》在指导应急管理考核工作,推动应急管理改革发展纵深推进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对标市委综合考核要求,原考核办法在考核方式方法、考核对象分类、考核工作程序等方面急需进一步完善和细化。经认真分析,反复研究讨论,重新修订形成了《宜春市应急管理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4.《宜春市委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宜办字〔2014〕37号)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考核机构。应急管理考核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减灾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具体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消防救援支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二)明确了考核内容。适用于市政府对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县(市、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负有相关工作职能的市直有关单位安全生产、消防、防灾减灾救灾和森林防灭火等工作的年度考核,考核以责任落实情况为主线,以年度工作完成情况为重点,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体制机制建设、基层基础建设、责任落实、依法治理、预警预防、应急救援等内容。
(三)明确了考核方式。应急管理考核工作按照日常监测计分、半年评估通报、年终综合评定的方式进行。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逐月对考核工作推进和完成情况进行监测、评分。年中,对半年监测评分情况进行分析,提出评估意见。年底,组织督查考核组实地抽查、复核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工作成效。综合评定后,考核等次评定建议报市政府审定。
(四)设置了优秀名额。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一类、二类县(市、区)“优秀”等次原则上各不超过2个;三类县(市、区)“优秀”等次原则上不超过1个。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优秀”等次原则上不超过1个;市直有关单位“优秀”等次原则上不超过被考核单位总数的35%。向省应急管理厅推荐考核优秀等次县(市、区),推荐名额不超过4个。
(五)明确了不予评优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评为优秀:
1.被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
2.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行业管理、业务管理、经营管理和出资监管职责的市直有关单位,因未依法履行规定的职责,导致所管理或监管的行业企业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火灾事故的。
3.一类县(市、区)发生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的,或者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2起较大火灾事故的;二类、三类县(市、区)、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发生1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1起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的。
4.辖区内在考核年度内被查实有1起涉及公职人员参与瞒报事故的。
5.辖区内森林火灾发生率突破5次/10万公顷或受害率突破0.9‰或控制率突破10公顷/次或查处率低于90%的。瞒报1起以上森林火灾被查实的。
6.防汛抗旱工作不力,造成人员伤亡的。
7.安全生产、消防、防灾减灾救灾或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被国务院安委会(办)或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的。
(六)明确了“一票否决”情形。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1.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行业管理、业务管理、经营管理和出资监管职责的市直有关单位,因未依法履行规定的职责,导致所管理或监管的行业企业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事故风险(隐患)整改不力导致发生2起较大事故的。
2.辖区内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事故风险(隐患)整改不力导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一类县(市、区)发生3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二类、三类县(市、区)、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3.辖区内在考核年度内被查实有2起以上瞒报事故的。
4.县(市、区)被省列入森林防灭火重点管理的。
5.辖区内有2个以上乡镇被市列入森林防灭火重点管理的。
6.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涉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类舆情未第一时间发现、处置与发声,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的,或舆情发生后因处置不力、信息发布“时度效”不当引发网络炒作的。
(七)强化了结果运用。考核评分分值可按比例换算后,运用于其他考核内容中。各单项考核内容,可在政策条件允许且不与应急管理考核结果相抵触的情况下,单独开展通报和结果运用。
被“一票否决”的地区和市直有关单位当年不得被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其班子成员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一年内不得评先评优,不得提拔重用。
(解读人:谌文卫 联系方式:0795-3198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