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
一、制定背景
2017年3月,国务院对《城市绿化条例》进行了修改,删除了“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等条款,明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也自此退出历史舞台,同时还对其他条款进行了修改。2019年、2021年,《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也参照《条例》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原《宜春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部分条款已与上述法律法规不相适应,为做好衔接,使之与《条例》《办法》相适应,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参照有关法律、法规重新草拟了《宜春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内容与法律法规上级政策不抵触,有很强的操作性和可行性。
二、政策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修改)
2.《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21年6月9日省政府令第250号第五次修正)
三、主要内容
《规定》(审议稿)主要就绿地分类、权利义务、立体绿化、绿地补建等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1.调整绿地分类。根据《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17)将绿地分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和区域绿地。
2.明确权利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绿化环境的权利,有保护城市绿化设施和环境的义务,对损害、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举报。
3.明确立体绿化。
(一)新建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居住建筑等适宜采取屋顶绿化的(12层以下、高度40米以下),应鼓励实施屋顶绿化。
(二)城市桥梁、高架、垃圾中转站等市政公用设施适宜采取垂直绿化的,应当实施垂直绿化。
(三)鼓励新建和改建林荫式停车场。
4.明确补建绿地。补建绿地包含两部分:土地价格和绿化工程造价。
(一)土地价格按项目建设方取得的出让土地价或者该区位基准地价确定;
(二)绿化工程造价按照其项目所批概算中的绿地单方造价确定。
《宜春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一、制定背景
2017年3月,国务院对《城市绿化条例》进行了修改,为做好衔接,使之与《条例》相适应,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参照有关法律、法规草拟了《宜春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内容与法律法规上级政策不抵触。
二、政策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修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
3.《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2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审议稿)主要就城市绿线划定、现状绿线管理、绿线调整、项目用地选址等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1.明确了城市绿线划定原则。城市绿线划定应当遵循保护自然生态、均衡绿地布局、协调城市建设、发挥绿地效应的原则。
2.明确了现状绿线管理原则。各类现状绿线应设立现状绿线永久公示牌和界桩,公布绿线边界、绿地面积、管理主体等内容。
3.明确了绿线调整的情形。经批准的城市绿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绿化主管等部门组织论证后进行调整:
(一)因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修编对绿地布局进行调整的;
(二)因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需要调整的;
(三)其他确需调整的情形。
城市绿线调整应当遵循绿地总量平衡的原则。调整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的,应当落实新的同类绿地。
4.明确了项目用地选址原则。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新建工程项目选址内涉及到不宜建设的山体,应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采用绿线管控的方式进行规划管理。
(解读人:黄建波;联系方式:0795-3550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