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 2017年12月28日
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
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在发展中保障改善民生和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重大部署,认真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7〕33号),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就业优先战略,促进经济发展与就业联动
(一)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联动。稳增长的主要目的是保就业。按照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要求,积极落实宏观调控政策,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调控的下限,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确保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增强对就业的拉动能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衔接,在制定财税、金融、产业、贸易、投资等重大政策时,综合评价对就业岗位、就业环境、失业风险等带来的影响,坚持发展经济、调整结构与扩大就业并举,形成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机制。(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工信委、市商务局、人行宜春市中心支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促进产业结构、区域发展与就业协同。优化发展环境,推进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大力发展锂电新能源、中医药等重点工业产业,互联网金融、智慧旅游、智慧物流、智慧教育、智慧医疗养生,以及有机绿色农业,培育发展大数据核心产业、关联产业、延伸产业。完善多元化产业体系,既注重发展资本、技术和知识密集的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又支持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推进传统产业绿色改造,创造更多就业机会。结合我市产业兴市、工业强市战略实施,加大财税、金融、产业与投资、土地、商贸、科教文化等方面政策倾斜力度,引导劳动者到重点地区、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要领域就业。(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政务信息化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委、市旅发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落实小微企业降税减负等一系列扶持政策和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有关政策,对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为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推动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力争到2020年全市培育认定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6家,对新认定的市级示范基地,市、县两级财政均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加大对吸纳就业能力强的家庭服务业企业的支持力度,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加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向小微企业开放力度,为小微企业产品研发、试制提供支持。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向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有条件的地区可推动开放共享一批基础性专利或购买一批技术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协同创新。(市工信委、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支持新就业形态,拓宽就业创业领域
(四)支持新兴业态发展。贯彻落实《中共宜春市委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新理念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的实施意见》(宜发〔2017〕19号),推动在新制造经济、新服务经济、绿色经济、智慧经济、分享经济等新兴业态领域创业创新,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创新政府监管模式,降低新兴业态准入门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将鼓励创业创新发展的优惠政策面向新兴业态企业开放,符合条件的新兴业态企业均可享受相关财政、税收、信贷等优惠政策。对重大研发专项和科技协同创新体研发并首次投放市场的创新产品,可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采取首购、订购等非招标采购方式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人行宜春市中心支行、市工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鼓励劳动者通过新兴业态就业创业。支持劳动者通过新兴业态实现多元化就业,经工商登记注册、已办理《就业创业证》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免费求职指导、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创业贷款等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已办理《就业创业证》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创业贷款等扶持政策;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实名制认证、稳定经营三个月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指导新兴业态企业改善用工管理,新招用劳动者符合相关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支持。推动平台经济、众包经济、分享经济等创新发展,构建适应新产业新业态发展规律、满足新动能集聚需要的政策和制度环境。对安置就业容量大且管理规范的新兴经济实体,当地政府可给予一定数额的奖补资金。(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商务局、人行宜春市中心支行、市工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新就业形态用工和社保制度。指导新兴业态企业与从业者签订劳动合同,对与新兴业态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从业者,企业要依法为其办理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企业吸纳就业的有关扶持政策;其他从业者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和交纳住房公积金。积极探索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工伤保险保障方式,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灵活就业、自主创业扶持政策。加快建设“网上社保”,提升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水平,为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参保及转移接续提供便利。推进与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对接工作,方便跨地区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持续推进“双创”,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七)优化创业环境。持续推进“双创”,全面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提高创业服务效率,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继续为创业创新清障减负。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实施企业“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规范改进审批行为。以建设规范、管理科学、履职到位为着力点,以健全监管机制、优化队伍结构、完善基础设施和执法装备为保障,进一步深化市场监管体制改革,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制度,着力解决重复检查、多头执法等问题,并按规定将行政处罚、执法检查结果等信息归集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市行政审批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编办、市工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支持各级各类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多渠道多形式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农民工返乡创业园、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平台,既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审批立项新建,也可利用符合条件的现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小企业孵化园等挂牌或共建,还可通过利用老旧商业设施、仓储设施、闲置楼宇、过剩商业地产进行转型建设。整合部门资源,发挥孵化基地资源集聚和辐射引领作用,通过建立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开辟“绿色通道”、开展“一站式”服务等方式,提供信息咨询、融资支持、人力资源及商务代理等综合服务。加大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资金投入力度,尤其是强化对大学生创业创新载体的支持,经评审符合条件的大学创业孵化基地(中心),根据其专业属性、培育人数、孵化规模,给予30—100万元的资助;每年评估认定5个左右市级创业创新带动就业示范(孵化)基地,并按基地规模大小及成效对市级创业创新带动就业示范(孵化)基地每个给予30—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获得省级创业创新带动就业示范(孵化)基地,每个给予50—100万元(不含上级奖补)的一次性奖补;对达到国家级示范(孵化)基地建设标准的,每个给予100—200万元(不含上级奖补)的一次性奖补。(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城建局等按职责分工)
(九)鼓励返乡创业。通过商会和老乡会等平台,鼓励宜春籍已经成功创业的外出务工返乡人员进行再创业、再发展。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家庭服务业、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扶贫车间”等生产经营主体,其中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对于被认定为就业扶贫示范点、就业扶贫基地或处于就业扶贫示范园区内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各地视财力状况,对符合条件的可适当给予与不超过“扶贫车间”补贴标准的补贴。进一步提升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等创业载体的孵化功能,支持各地依托现有各类园区,整合创建10个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强化财政扶持和金融服务。引导农民工在农林产品加工、休闲观光农业、农业生产性服务等领域创业。实施宜商回乡创业工程,加大对宜商回乡创业的财政、税收、融资服务、用地保障、科技创新、人才支撑等政策扶持力度。(市人社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商务局、市供销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大政策支持。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对持《就业创业证》并符合条件人员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交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符合条件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上述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分别按5200元(退役士兵外人员)、6000元定额(退役士兵),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一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落实国家有关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包括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企业转增股本分期交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股权奖励分期交纳个人所得税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将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范围扩大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在校生和毕业5年内自主创业并领取《就业创业证》的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创办企业并领取营业执照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我市化解过剩产能企业中的职工和失业人员、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初次创办企业且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我市户籍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对在高附加值产业创业的劳动者,创业扶持政策给予适当倾斜。为入驻创业实体免除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水电费的创业孵化基地,可以根据免费提供营业场所的面积给予一定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当地人社、财政部门确定;对创业主体在创业孵化基地创业期间发生的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水电费,按每月发生的实际费用给予不超过60%的补贴,申请补贴时需提供费用发票或收据等相关凭证;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支持举办形式多样的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得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单位联合组织的创业大赛奖项并在江西登记注册经营的创业项目,由登记注册经营所在地给予一定额度的资助,其中获得国家级大赛奖项的,每个项目资助20万元;获得省级大赛前三名的,每个项目资助10万元。参加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创业创新大赛的,对获得县级大赛前三名的,每个项目给予1—3万元资助;对获得市级大赛前三名的,每个项目给予2—5万元资助。(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社局、市科技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拓宽融资渠道。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降低反担保门槛,对创业项目前景好、但自筹资金不足且不能提供反担保的,允许对符合条件的采取信用担保或互联互保方式进行反担保。对采取信用担保的,还应对企业主户籍、房产、授信银行家数以及企业的环保达标状况、按时纳税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对采取互联互保方式进行反担保的,反担保机构原则上以政府背景类担保机构为主。建立完善金融机构、企业和担保公司等多方参与、科学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推动创业创新企业通过发行各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票据)、吸收私募投资基金以及促进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方式融资。地方财政出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设立大学生创业基金,为在校生及毕业生创业提供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服务。(市政府金融办、市人社局、人行宜春市中心支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宜春银监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注重分类施策,做好重点群体和重点领域就业创业工作
(十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落实能力提升、创业引领、校园精准服务、就业帮扶、权益保护五大行动,健全涵盖校内外各阶段、就业创业全过程的服务体系,促进供需对接和精准帮扶。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完善落实校园招聘会补贴政策,在高校设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事务所”。组织“就业局长进校园”、“大学生进工业园区”、“公共人才服务进校园”等系列活动,通过讲授就业经验、宣讲职场环境、进行职业规划、开展个性化辅导等,引导高校毕业生提高职业素养、提升求职能力、形成合理预期。继续实施大学生“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教师特岗计划、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项目、大学生村官等基层服务项目,落实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资金补贴及职称评审等各项优惠政策。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健全高校毕业生“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流得动”的长效机制。对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可同等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按规定将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落实好学费资助、优抚安置、复学升学、定向招聘等政策。合理安排机关事业单位招录(招聘)和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招募时间,优化录用(聘用)流程,为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提供便利。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国际组织实习任职。加大就业见习力度,允许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支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办理见习综合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见习补贴对象为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国家级贫困县和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离校未就业中职毕业生。加大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帮扶力度,对我市行政区域内有就业愿望并积极求职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应届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为1000元。(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人行宜春市中心支行、市工商局、市科技局、市总工会、市卫计委、团市委、市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稳妥安置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企业职工。鼓励去产能企业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支持企业尽最大努力挖掘内部安置潜力,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降低稳岗补贴门槛,提高稳岗补贴标准。促进分流职工转岗就业创业,对单位新增岗位吸纳去产能分流人员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允许职工与企业协商一致后,保留一定期限劳动关系离岗创业。对自主创业的分流人员,优先安排入驻各类创业孵化基地,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新增及腾退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确实难以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特别是大龄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要将符合条件的去产能企业下岗职工纳入现行就业创业政策扶持范围。积极稳妥、依法依规处理劳动关系,对本轮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企业产能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稳妥做好国有企业“瘦身健体”、提质增效、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工作。(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农村转移劳动者在城镇常住并处于无业状态的,可在城镇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其提供均等化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保障其逐步享受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对在农村常住并处于无地无业状态的劳动者,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为其在农村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并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加大对发展潜力大、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多的县城和重点镇用地计划指标倾斜,大力发展特色县域经济、魅力小镇、乡村旅游和农村服务业,为农村劳动者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创造空间。适应新生代农民工就业创业特点,推进职业培训对新生代农民工全覆盖,创新培训内容和方式,多渠道、广领域拓宽就业创业渠道,引导新生代农民工到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产业、新业态就业创业。推动农村劳动力有序外出就业,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加大对贫困人口特别是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转移就业的支持力度,确保他们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人行宜春市中心支行、市旅发委、市扶贫和移民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做好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扶贫工作。开展农村贫困劳动力基础信息核实比对,及时更新平台数据,实现信息动态管理,确保扶贫对象和帮扶信息“实”和“准”。鼓励乡镇开发各类社会服务类全日制及非全日制扶贫就业专岗用于吸纳农村贫困劳动力,并按规定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促进农村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对介绍农村贫困劳动力与用人单位(不含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签订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1年及以上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每介绍1名给予300元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对农村贫困劳动力参加有组织劳务输出的,到市外务工的给予每人500元、市内跨县务工的给予每人300元的一次性交通补贴。鼓励企业吸纳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县级政府可根据企业吸纳贫困人口稳定就业情况,给予政策倾斜。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化可持续发展原则,运用扶贫再贷款优先支持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的企业及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经济主体。对有贷款需求的就业扶贫车间,扶贫部门可根据其吸纳贫困就业户数,按每户5万元贷款额度,给予享受“产业扶贫信贷通”政策支持。(市人社局、市扶贫和移民办、市农业局、人行宜春市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完善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全面落实各项扶持政策,促进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中的失业人员再就业。合理确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主要包括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失业人员中符合“4050”(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年龄条件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下的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因承包土地被征用而失去土地的人员。加强社会保障与就业联动,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大力扶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创业,积极开展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创业孵化等服务活动,按规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加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力度,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要采取刚性措施,确保岗位落实、妥善安置。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要加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落实优惠政策,提高就业和创业率。(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增强政策吸引力,鼓励高端人才来宜创业创新
(十八)吸引高端人才来宜就业创业创新。通过细化人才引进政策、拓宽引才渠道、建立招商引资与招才引智融合互动机制,不断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实施百千万人才引进计划,每年定期组织我市用人单位赴外地举办高层次人才引进活动;同时鼓励在有高技能人才(高层次人才)需求的单位成立高技能人才(大师)工作室,并根据其工作室发挥作用给予2—5万元项目资金,用于工作室开展培训、研修、攻关、交流、猎头等活动,所需费用由就业资金支出。推进引才引智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支持培养一批重点产业领域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实施高层次海外人才引进计划,重点引进一批带项目、带成果的人才团队。鼓励海内外宜春籍优秀高层次人才、团队和企业家通过总部回迁、项目迁移、资金回流、技术回乡、设立返乡创业联盟等方式回乡创业,对高层次人才在宜创业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30万元,合伙创业最高额度100万元,小微企业给予最高4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扶持。促进留学来宜人员就业创业,并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留学人员回国创新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通过实施留学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组织海外赤子为国服务行动计划等项目申报、加强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以及提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等方式,有效解决永久居留、户籍落户、子女入学、开户融资等问题,吸引更多人才回流,投身创业创新。加快我市知识产权(专利)孵化中心建设,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建成20家左右覆盖全市的知识产权(专利)孵化中心。对高端人才创办企业入驻创业孵化基地或具有孵化功能的“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器”等新型创业平台发生的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水电费进行补贴,补贴标准按其每月实际费用的不超过6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教育局、市国资委、市科协、市卫计委、人行宜春市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教育培训和公共服务,提高就业创业服务水平
(十九)提高教育培训质量。坚持面向市场、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人力资源开发导向,着力化解就业结构性矛盾。深入推进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加快高校学科专业结构调整优化,健全专业预警和动态调整机制,深化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改革。实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产教融合发展工程、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和大国工匠培训支持计划,统筹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提高中等职业教育招生比例。紧密结合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需要,推进宜春市职教公共实训基地等项目建设,大力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推进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改革创新,推进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精准对接产业发展需求、精准契合受教育者需求,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着力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和创造能力。创新职业技能培训模式,尊重劳动者参加培训、选择项目的自主权,注重发挥企业主体作用,突出转业转岗培训,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大规模开展职业培训,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能竞赛、师徒帮教等活动,加快培育大批具有专业技能和工匠精神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确保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养老护理人员、建筑行业从业人员、金蓝领职工、巾帼家政服务等培训,努力提高其技能水平。贯彻落实国家职业资格管理改革政策,健全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机制,抓好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做好与职业资格制度的衔接,畅通技能人才职业上升通道,推动形成劳动、技能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机制,用人单位聘用的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可比照相应层级工程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团市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方式。按照国家发布的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组织开展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完善补贴标准,简化审核流程。创新培训模式,探索职业培训包模式,充分运用职业培训补贴,支持优质培训机构开发数字培训课程,支持平台开展网上创业培训,支持培训机构引进国外优质资源或开展联合办学。在现行职业培训补贴直接补贴个人方式基础上,可根据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特点,创新培训组织形式,采取整建制购买培训项目、直接补贴培训机构等方式开展集中培训。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士兵等六类人员和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足额交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2017年1月1日起按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由参保企业根据其所在岗位或转岗需求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着力推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专业化,合理布局服务网点,完善服务功能,细化服务标准和流程,增强主动服务、精细服务意识。持续推进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平台建设,改善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设施条件,推动每个街道(乡镇)配备2—4名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工作人员。将县级(含)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做到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平台工作经费专款专用。要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根据其享有财政补助编制内实有人数,并综合考虑所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安排其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所需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对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平台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所需经费确有困难的,上级财政部门要给予适当补助,所需经费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补助方式可根据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和服务成效等确定。创新服务理念和模式,根据不同群体、企业的特点,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职业指导、就业服务和用工指导。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化建设,建立定期培训、持证上岗制度。落实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制度,充分运用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政策,支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高校开展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支持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为劳动者提供职业指导、创业指导、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加强“互联网 ”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利用现有平台资源整合,打造全市一体化线上线下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推动服务向移动端、自助终端等延伸,扩大服务对象自助服务范围,推广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实现就业创业服务和管理全程信息化。按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5〕290号)中“就业补助资金中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等”的规定,落实好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和运行维护经费,积极探索建立服务质量评价机制,结合服务数量、服务内容、服务成效等,对各级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的信息化服务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发挥资金导向作用,加强信息化服务应用深度。(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加强人力资源市场法治化建设,逐步形成完善的市场管理法规体系。深化人力资源市场整合改革,统筹建设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和身份、性别、残疾、院校等歧视。规范招人用人制度和职业中介服务,密切关注女性平等就业情况,促进妇女、残疾人等公平就业。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人力资源供求预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开展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加快出台人力资源市场各类标准,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推进计划。加快推进全市家庭服务业发展,着力打造全市线上线下一体化家庭服务平台,指导成立家庭服务行业协会,引导家庭服务业规范化发展。鼓励各县(市、区)建立家庭服务业专业市场,对于入驻市场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免费培训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将家庭服务业作为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支持重点,力争到2020年全市培训家庭服务人员1.2万余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达到5万余人,向外省市劳务输出3000人,着力打造“宜春月嫂”品牌。(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卫计委、市工商局、市妇联、市残联、市商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积极筹建宜春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全面推进全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鼓励企业注册和使用自主人力资源服务商标,开展自主品牌建设,形成一批知名企业和著名品牌,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参选本地区服务业重点企业名录,鼓励运用大数据等技术,引导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向价值链高端延伸,支持向新兴业态快速发展。鼓励各地政府设立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基金,力争用5年时间,打造一个多元化、多层次、专业化的省级一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条件成熟可申报国家级人力资源产业园。入驻产业园的机构可享受房租减免、水电补助等优惠政策,同时可享受地方招商引资和财政奖励政策。(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工作责任,狠抓组织实施和政策落实
(二十五)强化政府责任。各地要切实履行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地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合理安排就业资金支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六)狠抓政策落实。加强政策宣传,创新宣传方式,让就业创业政策家喻户晓。强化督查问责和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建立就业资金使用绩效评估制度。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对抓落实有力有效的,加大政策和资金倾斜力度;对大胆探索、担当尽责、不谋私利,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失误的,从宽或免予处理;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市委宣传部、市人社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加强统计监测和形势研判。认真执行上级统计部门下发的统计监测制度,在上级统计部门指导下探索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创业等统计监测指标。建立全市就业创业数据共享制度,努力扩大就业数据信息来源,将统计部门有关数据与发改、工信、统计、人社、教育、民政、公安、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共享,为加强形势研判、落实完善政策、实施精准服务提供有力支撑。(市统计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防范化解失业风险。增强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根据就业失业重点指标、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宏观经济运行等变化,及早发现异常情况和潜在风险,按照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分类施策的原则,制定应对规模性失业风险预案。对出现严重规模性失业风险的地区,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可采取提高稳岗补贴标准、开展以工代赈、组织跨地区劳务对接、合理降低企业人工成本、阶段性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开展生活帮扶等措施,化解失业风险。(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人行宜春市中心支行、市工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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