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府发〔2020〕9号 2020年6月18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依法有序做好禁食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处置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深入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坚决落实《江西省禁止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办法》(省政府令第244号,以下简称《办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有序做好禁食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赣府发〔2020〕1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依法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有序做好禁食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处置工作,结合宜春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决定》《办法》和《指导意见》,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理念,结合我市实际,科学合理、积极稳妥做好禁食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处置工作,保障养殖户合法权益,坚决维护生态安全和生物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总体要求
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依法清理、有序全退,分类施策、科学处置,积极帮扶、确保稳定”的基本原则,依法有序做好禁食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处置工作。到2020年底,全市禁食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处置工作全部落实到位,其中涉及的贫困户、边缘户相关处置工作要在6月30日前落实到位;在养禁食野生动物全部科学、安全、依法处置到位;切实加大资金和政策扶持力度,落实扶持资金,给予金融支持,制定转型转产措施,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三、处置范围
(一)已依法办理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且受政策影响的养殖户在养野生动物;
(二)与合法野生动物养殖单位签订代养协议的养殖户在养野生动物;
(三)2020年2月24日前,向县级以上林业部门提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申请且符合条件的养殖户在养野生动物;
(四)地方人民政府认为其他需要处置的养殖户在养野生动物;
(五)列入《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20〕15号)、《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的通知》的养殖户在养野生动物从其规定执行,不纳入此次处置范围。
四、工作任务
(一)严格审核确认(6月20日前完成)。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有关乡镇(街道)及林业、农业农村、扶贫等部门按照《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在养禁食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置意见〉的通知》(赣林函字〔2020〕160号)要求,对辖区范围内野生动物养殖户进行登记造册,在前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深入实地现场、见物点数,对在养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物种、数量、繁育设施、贷款、涉众等基础数据进行当场确认,做到“一户一册”,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对贫困户、边缘户要特殊标注,并与养殖户签字确认,作为动物处置、资金扶持等工作的依据。〔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扶贫办〕
(二)科学分类处置(7月31日前完成)。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林业、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卫健、公安、科技等部门,以及养殖户所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按照科学放归自然、转作非食用性合法利用、委托代养、无害化处置等方式制定处置工作方案,帮助养殖户妥善做好存栏野生动物处置相关工作。一是科学放归自然。对我市有自然分布且无法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在养野生动物,经科学评估、检验检疫后,选择远离居民点、生境良好的野生动物自然分布区和历史分布区进行放归自然,放归数量要控制在科学核算的生境容量内,确保不造成生态危害。此项工作由林业部门牵头,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及养殖户所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配合实施。二是转作非食用性合法利用。对转作科研的野生动物,由林业部门牵头,科技、农业农村等部门配合实施;对转作药用和医用的,由林业部门牵头,卫健、农业农村等部门配合实施;对转作观赏的,由林业部门牵头,农业农村、园林主管部门等配合实施。转作非食用性利用的在养野生动物要严格按照《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规定,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依法开展检验检疫后实施。三是委托代养。对属于禁食范围养殖户放弃养殖的外来野生动物,不得放归自然,可以委托代养或移交至具备条件的收容救护机构,今后根据科学研究、科普教育等需要进行合理调配。此项工作由林业部门牵头,科技部门配合实施。四是无害化处置。对无法进行非食用性利用且不适于放生的野生动物,依法做好无害化处置。此项工作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林业、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及养殖户所在乡镇(街道)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组织实施〈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的函》(林函护字〔2020〕50号)要求,采取深埋法、焚烧法、化制法等方式处置,也可委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进行处置,最大程度减少风险隐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在养野生动物处置完成后,及时将处置情况由县级林业部门报送至市林业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科技局、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三)安排扶持资金(9月30日前完成)。现有在养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完成处置后,县级林业部门及养殖户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合出具《处置完成证明》,县级财政、林业等部门共同依据《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和《处置完成证明》,按照《江西省林业局、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江西省扶贫办关于印发〈江西省禁食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养殖户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赣林护字〔2020〕48号)要求,统计核算本地需要拨付给养殖户的扶持资金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县级财政部门与养殖户签订扶持协议,协议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扶持资金拨付工作。市级补助资金按照省里有关资金安排要求,于2020年7月31日前拨付到县级财政。〔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扶贫办〕
(四)落实帮扶措施(12月31日前完成)。一是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对包括贫困户、边缘户在内的各类养殖户,分类制定转产方案,落实帮扶措施。此项工作由林业、农业农村、扶贫、发改等部门负责实施。二是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养殖户转产转型给予重点支持,鼓励养殖户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种养殖等产业,资金使用要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此项工作由财政、农业农村、林业、水利、卫健等部门负责实施。三是鼓励本地企业及扶贫车间积极吸纳养殖户特别是贫困户、边缘户就近就地就业,根据养殖户的意愿和需求及时给予帮扶。此项工作由人社、扶贫、林业等部门负责实施。四是大力开发各类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转产养殖户、贫困户、边缘户转岗就业。此项工作由人社、扶贫、林业等部门负责实施。五是把基本生活出现困难且符合条件的困难养殖户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落实兜底保障政策。此项工作由民政、林业、农业农村等部门负责实施。〔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扶贫办、市发改委、市卫健委、市人社局、市水利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以对人民生命和公共卫生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做好禁食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处置各项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协调沟通机制和反馈机制,抽调专门人员,组成工作专班,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实效,严格组织实施,确保禁食在养野生动物处置工作稳妥有序开展。〔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市公安局〕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禁食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处置工作负总责,严防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积极稳妥解决存在的困难问题。林业部门牵头负责在养禁食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数据调查摸底,对禁食野生动物处置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筹集、拨付补偿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农业农村部门牵头负责野生动物检验检疫,以及移交至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的野生动物处理和监管工作。市场监管部门牵头负责进入商品交易市场、网络交易平台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监督管理工作,重点打击农集贸市场、超市、餐饮、电商平台等场所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公安部门牵头负责建立案件快速移交机制,加强行刑衔接,依法重点打击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或者出售、运输、收购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犯罪行为。邮政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对邮件、快件收寄环节源头监管,依法严厉惩处寄递企业违法违规收寄野生动物行为。海关牵头负责口岸监管,全面强化进口动物口岸检疫工作,严格依法监管进出境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严禁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进出境,严厉打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走私行为。卫健部门牵头负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监督指导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邮政管理局、宜春海关、市卫健委〕
(三)强化金融支持。各级金融机构要主动靠前服务,根据上级金融政策,对到期还款困难的养殖户予以延期、展期、延续或调整还款付息计划,下调贷款利率及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等方式予以帮扶,努力帮助养殖户渡过难关。鼓励金融机构对有意向转型转产的养殖户申请贷款,要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帮助受影响的养殖户加快转型转产。鼓励金融机构对转产农业项目的养殖户给予信贷支持,对养殖户中的贫困户、边缘户给予小额信贷支持,最大限度支持养殖户转产。对符合条件的养殖户,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宜春市中心支行、宜春银保监分局、市扶贫办、市人社局〕
(四)维护社会稳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因禁食人工繁育野生动物而引发的信访问题,对非正常访的风险隐患进行拉网式排查,制定应急预案,加强信息研判,对重点人员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采取“一人一专班”的措施,切实做好养殖户的稳控工作,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对参与煽动闹事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严厉打击,确保各项处置措施落实落地。要采取不同形式,广泛宣传全面禁食和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重要意义,形成共同保护野生动物的良好氛围。要深入细致做好养殖户宣传发动工作,提前化解可能出现的矛盾,确保退得出、稳得住,切实维护社会安全稳定。〔(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林业局、市信访局〕
(此件主动公开)
解读:关于依法有序做好禁食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处置工作的实施方案
一、制定背景
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不同会议就此项工作进行研究部署。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省委刘奇书记、省政府易炼红省长将野生动物保护作为专题调研内容,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了研究部署。省政府先后出台了《江西省禁止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办法》(省政府令第244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有序做好禁食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赣府发〔2020〕13号),要求到今年底,全省禁食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处置工作全部落实到位。为稳步有序做好我市禁食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处置工作,按照省政府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底,全市禁食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处置工作全部落实到位,其中涉及的贫困户、边缘户相关处置工作要在6月30日前落实到位。
三、处置范围
1.已依法办理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且受政策影响的养殖户在养野生动物;
2.与合法野生动物养殖单位签订代养协议的养殖户在养野生动物;
3.2020年2月24日前,向县级以上林业部门提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申请且符合条件的养殖户在养野生动物;
4.地方人民政府认为其他需要处置的养殖户在养野生动物;
5.列入《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20〕15号)、《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的通知》的养殖户在养野生动物从其规定执行,不纳入此次处置范围。
四、工作任务
1.严格审核确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相关乡镇、部门对养殖户在养野生动物登记造册,当场确认养殖物种、数量等基础数据,做到“一户一册”,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对贫困户、边缘户要特殊标注,并与养殖户签字确认,作为动物处置、资金扶持等工作的依据。
2.科学分类处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按照科学放归自然、转作非食用性合法利用、委托代养、无害化处置等方式制定处置工作方案,帮助养殖户妥善做好存栏野生动物处置相关工作。
3.安排扶持资金。现有在养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完成处置后,县级林业部门及养殖户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合出具《处置完成证明》,县级财政、林业等部门共同依据《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和《处置完成证明》,统计核算养殖户扶持资金数额并予以公示,公示结束后,县级财政部门与养殖户签订扶持协议,协议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扶持资金拨付工作。
4.落实帮扶措施。明确了五条措施:一是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对包括贫困户、边缘户在内的各类养殖户,分类制定转产方案、落实帮扶措施;二是对养殖户转产转型要给予项目资金支持;三是鼓励本地企业及扶贫车间积极吸纳养殖户特别是贫困户、边缘户就近就地就业,根据养殖户的意愿和需求及时给予帮扶;四是大力开发各类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转产养殖户、贫困户、边缘户转岗就业;五是把基本生活出现困难且符合条件的困难养殖户纳入社会救助范围,落实兜底保障政策。
(解读人:纪托,联系电话:3221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