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府发〔2019〕4号 2019年1月17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全力以赴促进就业20条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府发〔2018〕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予制定以下20条政策措施。
一、千方百计促进企业发展,全力稳定就业
1.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交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2.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充分发挥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积极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创业就业。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及小微企业创业创新项目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提高小微企业货款可获得性。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对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量身打造金融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简化贷款流程,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量扩面。(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人行宜春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办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多措并举鼓励大众创业,强力带动就业
3.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自主创业人员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创业人员,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执行最高50万元贷款额度、全贴息政策;对合伙人员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人员数量较多的,执行最高90万元贷款额度、按符合条件人员人均15万元额度进行贴息的政策。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其中300万元以内贷款按国家、省、市里现行政策贴息,鼓励各地对300万元至600万元之间的贷款进行贴息。对高层次人才在宜创业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30万元,合伙创业最高额度100万元,小微企业给予最高6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各地可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因此而产生的贴息资金支出由地方财政承担。创新创业担保贷款服务外包和信用担保等模式,各县(市、区)财政要加大资金筹集力度,确保担保基金、配套贴息资金和奖补筹集拨付到位。充分发挥担保基金作用,提高贷款的可获得性;要认真兑现落实奖补政策,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引导其提高服务创业就业的积极性。(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行宜春市中心支行、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鼓励加快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积极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对入驻企业、个人免除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水电费的创业孵化基地,可以根据免费提供营业场所的面积给予一定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当地人社、财政部门确定;对入驻企业、个人在创业孵化基地发生的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非生产性水电费按每月实际费用的不超过60%给予补贴,每个入驻实体每季最高补贴不超过1万元,申请补贴时需提供费用发票或收据等相关凭证;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入驻实体数量多、孵化效果好和带动就业成效明显的创业孵化基地给予一定补助,其中,经评审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中心),根据其专业属性、培育人数、孵化规模,给予30—100万元的资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5.鼓励推进创业创新带动就业示范(孵化)基地建设。市政府每年评估认定5个左右市级创业创新带动就业示范(孵化)基地,并按基地规模大小及成效对市级创业创新带动就业示范(孵化)基地每个给予30—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获得省级创业创新带动就业示范(孵化)基地,每个给予50—100万元(不含上级奖补)的一次性奖补;对达到国家级示范(孵化)基地建设标准的,每个给予100—200万元(不含上级奖补)的一次性奖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6.深入推进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载体建设。重点鼓励龙头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小微企业等多方协同,聚焦产业细分领域,建设专业化众创空间。组织实施省科技型创业企业孵育计划,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科技企业孵化器择优给予奖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有的放矢加强职业培训,有力促进就业
7.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开展职业在岗培训所需经费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后,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评估合格的,给予不超过不足部分的50%支持。上述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8.开展失业人员培训。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院、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其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再给予每人每天30元的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正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得享受生活费补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体育局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9.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参保职工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参保地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想方设法健全援助制度,着力帮扶就业
10.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三年青年见习计划;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按照所在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补贴,并为就业见习人员购买见习综合保险,所需据实予以补贴。上述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实行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城乡劳动者可持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人员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公共就业服务,其中处于无业状态的劳动者可进行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无业状态的大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残疾人、低保家庭等劳动者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2.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基金发放失业保险金,其个人应交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3.保障困难群体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地区消费水平等综合确定,具体补助办法按省里另行制定的文件为准。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通过综合施策,帮助困难群体解困脱困。(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等有关单位职责分工负责)
14.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持续推进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平台建设,合理布局服务网点,完善服务功能,细化服务标准和流程,增强主动服务、精细服务意识,改善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设施条件,将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推动每个街道(乡镇)配备2—4名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工作人员。落实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相关政策,支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高校开展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支持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为劳动者提供职业指导、创业指导、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化建设。打造全市一体的线上线下智能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平台,加快应用大数据、云服务技术,全面推进“互联网+公共就业服务”。联网发布就业创业政策信息和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招聘、见习、培训等服务信息。推动线下实体网点服务与线上互联网服务深度融合,努力实现同一业务事项多渠道可受理、任一方式可办结。综合考虑服务半径、服务人口、资源承载能力和城镇化发展趋势,统筹布局服务网点,推广“15分钟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全面推进全市人力资源产业发展。鼓励企业注册和使用自主人力资源服务商标,开展自主品牌建设,形成一批知名企业和著名品牌,鼓励各地政府设立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基金,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参选本地区服务企业向价值链高端延伸,支持向新兴业态快速发展。将宜春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纳入市民中心建设,力争用5年时间,打造成为“1+N”园区模式,即宜春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为核心园区,鼓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及有条件的县(市、区)建设产业园分园,争创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入驻产业园的机构可享受房租减免、水电补助等优惠政策,同时可享受地方招商引资和财政奖励政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齐心协力,加强组织实施,努力保障就业
17.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本地区促进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因地制宜,多措并举,统筹做好本地区促进就业工作,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分类施策。要在本意见印发之日起30日内,制定出台具体实施办法。要突出重点帮扶对象,合理确定补贴等标准,确保各项政策尽快落地。享受政策的困难企业认定办法由市里另行制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8.明确部门组织协调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统筹协调促进就业政策制定、督促落实、统计监测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保障促进就业政策落实。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足职能职责,积极出台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开展更多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专项活动,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切实抓好政策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及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话,深入企业宣讲政策、了解困难、做好帮扶。对申请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就业创业服务的困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要建立实名制服务信息系统。要优化流程,精简证明,加强监督,确保各项政策资金规范便捷地惠及享受对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市、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0.指导企业等各方履行社会责任。要引导困难企业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通过转型资产、培训转岗、支持“双创”等,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依法处理劳动关系。引导职工关心企业生存与发展,困难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就业岗位,稳定劳动关系。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就业观,主动提升就业能力,通过自身努力实现就业创业。广泛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形成稳定、扩大就业的合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019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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