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府发〔2023〕9号 2023年6月8日
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阳新区管委会、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23年6月2日召开的第4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工作要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聚焦“作示范、勇争先”目标定位和“五个推进”重要要求,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为建设江西综合实力强市奠定坚实基础,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的宜春篇章。
三、市政府的工作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坚持依法行政、坚持科学民主、坚持守正创新、坚持清正廉洁。
第二章 党的领导
四、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旗帜鲜明讲政治,不断提高政治意识,始终对党绝对忠诚,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市政府工作全过程、各领域。
五、强化思想理论武装。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第一议题”制度,进一步强化政治理论学习,全面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体系、核心要义、实践要求,做到整体把握、融会贯通,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将其转化为坚定理想、锤炼党性和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强大力量,提升工作落实的自觉性、针对性、科学性。
六、坚决贯彻党的决定。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始终牢记“三个务必”,胸怀“两个大局”、心系“国之大者”,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第一时间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市委工作要求,推动各项工作高质高效落实。坚持和完善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健全和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
七、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落实落细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带头遵守政治纪律,切实强化党内监督,增强斗争精神,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打折扣、搞变通的行为,绝不搞下不为例,绝不姑息迁就。要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认真落实“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双重组织生活会等制度,自觉加强党性锤炼。要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严格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提高科学民主决策水平。压紧压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筑牢意识形态安全防线,不断提高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水平,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和话语权。
第三章 组成人员和政府职能
八、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局长、主任组成。
九、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根据统一安排,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市长离宜出差、出访、考察、学习、休假期间,受市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或其他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十、市政府要认真落实“三新一高”要求,加强与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切实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一)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科学确定调控目标和政策取向,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高质量发展。深入实施“开放创新、强攻工业”战略,加快推动锂电、生物医药等重点产业发展,做大做强工业经济。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夯实粮食安全基础,做强优势特色产业,加快推动农业大市向农业强市建设步伐。推动商贸消费、文旅产业提质增效,持续加大扩内需、促消费工作力度,做实做旺旅游产业,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
(二)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深度融入长江经济带、长三角一体化、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国家区域重大战略,抢抓江西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机遇,扎实推进中国(宜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主动融入湘赣边区域合作示范区、大南昌都市圈,积极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不断提高要素配置效率和资源使用效益。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让干部敢为、地方敢闯、企业敢干、群众敢首创,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三)深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切实增强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坚决扛起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挑战的政治责任,科学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把维护国家安全贯穿政府工作各方面全过程,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着力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创新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社会治安防控、应急管理、社区治理体系,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科学有效防灾减灾救灾,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宜春。
(四)坚持人民至上,持续保障和改善民生,聚焦教育、医疗、养老、就业等群众关切,不断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加快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全面繁荣发展社会事业,扎实推进共同富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五)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持续深化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试点建设,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落实河(湖)长制、林长制及矿山督察长制度,加大执法整治力度,持续推进生态保护和修复,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可持续性,完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加快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十一、市政府组成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
市政府各组成部门根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全面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统筹研究部署本领域本行业工作,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第四章 监督制度
十二、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要求,市政府及各部门“一把手”和领导班子要主动开展监督、自觉接受监督,认真落实政治谈话制度,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监督工作格局,推动领导干部切实增强政治意识、规矩意识。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开展重大问题的政治协商,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落实办理责任和时限,主动公开办理结果,不断提高按时办结率和办理满意率。
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统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加强政策宣讲和解读,常态化开展“政府部门开放月”活动,扩大政务开放参与,认真调查核实处理有关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切实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和建议,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12345便民热线工作,领导同志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要认真落实重点信访包案和接访工作制度,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着力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五章 会议制度
十六、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局长、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工作要求,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十八、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工作要求,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向省政府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需提请市委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需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工作报告和议案等重要事项;
(五)审议通过市政府规章草案、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重要文件以及拟报市政府同意、以市政府部门名义印发的重要文件;
(六)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通报的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半月召开1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根据会议议题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十九、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长或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提出,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市长批印。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至少于会议前1天送达与会人员。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会议文件应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全面准确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逻辑严密,条文规范,用语准确,行文简洁。
二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起草,按程序报市长签发。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新闻稿须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或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
二十一、市政府根据需要召开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
市长主持召开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议题由市长确定,与议题相关的市政府领导同志,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会议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市长、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受市长委托或按照分工主持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门事项。议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与议题相关的地方、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市政府分管领导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原则上只安排牵头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其他参会单位安排分管负责同志参加,一般不要求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副秘书长受市政府领导同志委托,可主持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或委托召开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涉及重大事项报市长审定。
二十二、市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按要求参加市政府有关会议,原则上不应请假。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要履行请假手续,由市政府办公室报会议主持人审批。
二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要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合理确定参会人员范围,减少陪会。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兼任部门负责人的参加本部门会议除外。
市政府办公室要做好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的统筹协调、服务保障等工作。市政府领导同志代表市政府出席分管领域外的会议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安排建议,经秘书长报市长同意后实施。
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市委和市政府年度会议活动计划,召开全市性会议和举行重要活动,主办部门应提前7个工作日正式向市政府报送请示,由市政府办公室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后实施。
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未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不得请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出席。全市性会议提倡采用加密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形式召开,避免层层重复召开视频会议。要进一步加强会议统筹,对工作内容、参会人员相近的会议尽量合并或安排在同一天召开,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
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纳入预算管理。
第六章 公文处理
二十四、各地、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规范和程序,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统一收文办理。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事项外,公文应送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统一收文办理,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
拟提请市委审议、市委议事协调机构研究讨论或提请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市政府部门的,应依照有关规定,报市政府履行相关审核程序,并经市长同意。
二十五、市政府各部门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市政府规章草案、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公文,必须遵守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论证;涉及地方或部门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的草案,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公开征求意见;对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应充分评估、慎重决策。
二十六、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有关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合法性审查。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市政府制定规章、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的重要公共政策、重大民生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
市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依规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
二十七、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应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市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二十八、对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室要认真审核把关,提出拟办意见,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涉及多位领导同志的事项应根据需要呈送市政府其他有关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涉及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报请市政府批准以部门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由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分管主办部门的市政府领导同志应牵头加强协调。市政府副秘书长协助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涉及多位领导同志的事项应根据需要呈送市政府其他有关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及省委、省政府重要公文原则上第一时间报市长阅批,时间紧急的可同时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阅批。
二十九、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发布的命令、向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秘书长、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属市政府工作范畴、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经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秘书长审核后,一般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其中涉及全局性重大事项的公文,以及报省政府办公厅的公文,由市长签发。
三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进一步精简文件和简报。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再制发文件。从严控制配套类、分工类发文。市政府各部门不得以贯彻落实、督查考核等名义擅自要求县(市、区)政府制发配套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市政府报送1种简报,其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的简报不得报送市政府。没有实质内容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未经市政府授权,市政府各部门、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不得向县(市、区)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不得要求县(市、区)政府报文。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机关信息化应用和保障,积极推广电子公文,除涉密文件、内部文件、明电以及内容敏感重要的公文外,一般性公文和简报资料实行网络传输和网上办理,减少纸质文件和简报资料,提高公文处理时效。
第七章 工作落实
三十一、市政府要带头把抓落实贯穿于政府工作全过程、各环节,坚持系统观念,加强研究部署,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跟踪督办,不断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市政府领导同志既要当好抓落实的指挥员,更要争当抓落实的排头兵,聚焦高质量发展主线,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主动谋划政策举措,着力破解瓶颈阻碍,加强协调推进,确保工作落地落实。要根据职责分工,指导、推动、督促分管领域和部门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政令畅通。
三十二、市政府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加强组织领导,细化任务措施,主动担当作为,强化协同配合,全面履职尽责,及时跟踪和反馈落实情况,确保政策举措落到实处。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市政府要定期向市委报告经济运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污染防治、安全生产、政府隐性债务化解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系统抓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对市政府布置的重点工作,要定期向市政府报告进展情况。
三十三、要坚持问题导向与效果导向相结合,充分发挥督查“利剑”和考核“指挥棒”作用,不断改进督查方式方法,优化完善“互联网+督查”办理机制、领导批办事项和重点工作督促检查机制,充分运用互联网和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大力推行“带着线索去、跟着问题走、盯着问题改”的线索核查法,综合采用现场督办、随机抽查和“四不两直”暗访工作法,增强督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突出“督帮一体”,注重调查研究,既要协调帮助解决现实存在的急难愁盼问题,也要从制度上政策上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
三十四、统筹规范督查检查,严格执行计划和备案管理,凡未纳入年度计划的,原则上不得开展,确需开展的按程序报批。严格控制督查检查频次和时限,严禁重复督查、多头督查、越权督查。未经批准,市政府部门不得在部门文件中自行规定全市性督查检查事项,不得擅自开展政府督查。
三十五、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指导,统筹组织开展综合督查、专项督查、日常督办、线索核查等工作,健全限期报告、核查复验、督促整改、情况通报、督查激励等制度,推动形成上下联动、左右协同、多措并举、贯通协调的督查落实工作格局。
第八章 工作纪律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市政府及各部门工作人员要不断增强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发展意识,坚守纪律规矩红线底线,始终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主动担当作为,全面提升执行效能。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工作中涉及的重大政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必须向市委请示报告。市政府各部门工作中的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以及超出职权范围或者虽在自身职权范围内但关乎全局、影响广泛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市政府请示报告。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八、市政府领导同志调查研究、出席会议活动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市委规定要求,简化接待工作,规范新闻报道。市政府主要领导到基层考察调研,随行调研部门单位控制在3个以内,市政府分管领导考察调研随行部门单位控制在2个以内。市政府领导同志考察调研、出席会议一般安排集体乘车,调研地区不得加派车辆随行。除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外,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市政府领导同志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三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离宜,应事先向市长请假,并按有关规定报告或报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宜,应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同意,报请市长批准,并按有关规定报备。市政府及各部门严格执行值班和节假日、特殊时期领导带班制度,按规定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四十、市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严格落实办公用房、住房保障、公务用车、公务交通、公务接待等方面的规定,坚决反对特权、不搞特权。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等一般性支出,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切实降低行政成本。
四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九章 自身建设
四十二、市政府建立学习制度,一般两个月安排一次专题学习,学习活动由市长主持,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学习主题由市长确定,重点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分类分专题开展学习,增强知识本领、提升履职能力;学习采取领导同志自学交流、集体研讨,安排部门负责人汇报或邀请专家作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加强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进一步提高机关干部理论素养、政策水平、专业能力和实践本领。
四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坚决落实好党中央关于大兴调查研究之风的各项决策部署,围绕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市政府领导同志每年要确定1至2个重点课题,开展专题调研,撰写调研报告,提出对策建议。调查研究既要到工作开展好的地方去,更要到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去,真正做到掌握实际情况、了解民情民意、帮助解决问题。对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在以后的工作中逐步解决。经过研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四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强化法治思维,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和重大行政决策法治化。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执法监督,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四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数字政府建设,不断完善顶层设计,夯实基础平台,整合数据资源,推进应用场景建设,打通“数字壁垒”,串联“信息孤岛”,加快技术融合、业务融合、数据融合,推动政府治理流程优化、模式创新,以数字化改革助力政府职能转变。要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推动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不断提高政府效能。
四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廉洁从政规定,勇于自我革命,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市政府领导同志要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切实履行“一岗双责”,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净化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对打着领导旗号办事的人,各部门一律不准接待,不准提供帮助。对违纪违法行为严肃查处。
四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努力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第十章 附 则
四十八、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四十九、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11月9日市政府印发的《宜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停止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