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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生猪产业发展保障市场供应的实施意见

时间: 2020-01-03 14:08 来源: 市政府办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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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府发〔2019〕22号   2019年11月18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非洲猪瘟防控长效机制切实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912号)精神,持续做好我市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建立健全非洲猪瘟防控长效机制,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增强猪肉供应保障能力,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针对今年以来生猪生产的严峻形势,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做好生猪稳产保供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坚持把生猪稳产保供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重大民生工程来抓,作为检验初心使命的重要标尺,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全力推动各项工作落细落实,为全省稳定生猪生产和保障市场供应展现宜春作为养殖大市、调出大市的使命担当,作出宜春应有的更大贡献。

  (二)紧盯目标任务。在全面完成省下达我市任务的基础上,确保到2020年底生猪存出栏基本恢复到疫情发生前水平,到2022年全市生猪存栏311万头、能繁母猪存栏30.8万头、生猪出栏588万头(各县市区20192022年生猪生产目标任务详见附件),逐步构建生产高效、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供给安全、产销协调的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新格局,更好满足百姓猪肉消费需求

 二、推动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

  (三)保障生猪产业发展用地。各地要落实和完善生猪产业用地政策,将规模化养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粪污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屠宰加工等生猪产业用地纳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生猪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前提下,合理安排生猪养殖用地空间,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养殖用途不需占补平衡,取消生猪生产附属设施用地15亩上限。鼓励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生猪养殖生产。在坚持生态优先的前提下鼓励发展林下规模养殖,允许在级保护林地内建设畜牧业养殖设施并优先保障使用林地定额,探索林牧结合生态循环利用模式。严格依法依规科学划定禁养区,对超范围划定禁养区、随意扩大禁养限养范围等问题,要立即整改。对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内关停搬迁的养殖场,要优先支持异地重建。但同时必须坚持不以破坏生态环境为前提,规范审批程序,一律实行报批制度,防止无序乱养。〔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等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加快产能恢复与发展。按照保种猪稳基础、保规模稳供应、保安全提能力要求,以种猪场和规模猪场为重点,盘存量、扩增量、挖潜能,实现生猪生产恢复性增长。优化生猪产业布局,促进生猪产业转型升级,指导在非禁养区内环境承载能力允许情况下依法增养补栏,对复养养殖场要严格把关,科学评估,确保环境、防疫等条件符合要求。鼓励支持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新建、改扩建基础设施,改善生产设施条件,推进动物防疫条件、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改造升级,扩大产能。着力招大引强,鼓励并支持新建存栏母猪1万头以上或年出栏10万头以上的大型养猪企业落户,发展标准化、专业化、集约化、智能化养殖。支持大型生猪养殖企业通过收购、入股、合作、代管等形式,引领养殖场改造提升,加快复产增养。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对新建、改扩建养猪场加快审批、简化程序。强化监测、消毒、净化措施,提升生物安全水平,为复产增养创造干净环境。〔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等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五)加大财政金融等政策支持力度。严格落实好国家、省各项扶持政策,确保配套资金足额到位,保障措施落地生根。各级财政要加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力度,积极保障生猪生产、疫病防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政策措施落实,重点扶持种猪场、规模猪场恢复和扩大产能以及洗消中心、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等设施建设。足额落实地方非洲猪瘟扑杀补助资金,资金发放由现行按年度结算调整为每半年结算发放一次。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要切实用于支持生猪生产发展、动物疫病防控、生物安全提升和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切实落实生猪生产引种补贴政策,对201971日至20201231日之间,新增引进的种猪、能繁母猪给予适当奖励性补贴。切实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加快养猪生产相关设施设备试验鉴定,加大新增涉及生猪生产的农机购置补贴品目力度,做到应补尽补。加大金融保险支持力度,创新金融信贷产品,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将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等纳入抵质押物范围;完善生猪保险政策,各县市、区)要将保费中地方财政需承担的部分足额配套到位,落实将能繁母猪保额从1200元增加至1500元、育肥猪保额从600元增加至800元等生猪保险政策,扩大养殖保险覆盖面,实现应保尽保。〔市财政局、宜春银保监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等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六)大力推进屠宰企业转型升级。生猪屠宰企业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动物防疫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非洲猪瘟自检制度,屠宰企业要按照检测规程开展检测工作,确保检测结果真实有效,对因检测不到位、造假等原因导致非洲猪瘟疫情扩散的,依法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资质。落实官方兽医派驻制度,足额配备官方兽医,官方兽医要依法依规履行检疫和监管职责。加快推进现代化生猪屠宰企业建设,引导现有生猪屠宰企业升级改造,发展屠宰、加工、配送、销售全产业链经营,形成县级屠宰,乡镇配送的模式,提升生猪屠宰企业市场竞争力。着力引进养殖、屠宰、加工一体化经营的大型生猪企业,向养猪大县布局现代化屠宰加工企业,鼓励生猪就地就近屠宰,实现养殖屠宰匹配、产销顺畅衔接,满足变运猪运肉要求。〔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切实加强非洲猪瘟防控

  (七)提升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压实生产经营者动物防疫主体责任,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着力抓好养猪场(户)特别是种猪场和规模猪场防疫监管。督促指导规模猪场、屠宰场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尽快建立完善清洗消毒通道、生物安全隔离带等防疫设施设备,改善防疫硬件条件。支持生猪调出大县建设社会化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烘干中心,全面提高区域生物安全防范水平。严防养殖场(户)违规复养,对防疫条件、设施、制度不健全的养殖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导致疫情发生的养殖场(户)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发委等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八)强化生猪调运监管。认真执行市外生猪及其产品准调管理制度。对符合条件、手续完备的种猪、仔猪调运不得禁调,鼓励支持市内肉猪与屠宰企业实行点对点供应,畅通肉猪及其产品的流通渠道。〔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等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九)强化疫情监测排查。加大疫情排查力度,及早发现和处置疫情隐患,依法依规报告和处置疫情,严防疫情扩散和野猪传播疫情现象发生。压实货主产地检疫申报主体责任,严格履行检疫规程,推行产地检疫应急状态视频监管新模式,确保生猪检疫全覆盖。〔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公安局等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十)加强餐厨废弃物管控。各地要加快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中心建设,建立和完善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加强餐厨废弃物全链条管控,实行统一收集、密闭运输、集中处理、闭环监管,严禁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流入养殖环节。加强养猪场日常巡查,加大执法查处力度,对因使用餐厨废弃物喂猪引发疫情或造成疫情扩散的,不给予强制扑杀补助,并追究各环节监管责任。〔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等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十一)加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足额落实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地方财政配套补助资金,维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正常运营,确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全覆盖。严厉打击收购、贩运、销售、随意丢弃病死畜禽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行顶格处罚。〔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等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十二)强化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加大产地检疫监管,严格落实兽医管理、养殖档案、检疫申报及疫情报告、跨省调运非洲猪瘟检测等制度的落实。加强生猪运输车辆监管,完善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生猪运输车辆清洗消毒制度。加强对养猪场、屠宰场调运入场生猪的监管,严厉查处调入、收购、屠宰来自疫区的生猪或无检疫证明、证物不符、未经指定通道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把好生猪调运落地关。对开具虚假检疫证明、不检疫就出证等违规出证以及违规使用、倒卖产地检疫证明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建立健全有奖举报制度,发动群众提供违法线索,加大对未经检疫动物、炒猪团伙、乱扔病死猪以及不按规定处置病死猪等行为的防范和监管,严厉打击相关违法行为。〔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等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十三)加强生猪产品加工经营环节监管。落实加工经营主体检查检测制度,强化流通、加工环节猪肉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查验,严禁生产经营者采购、销售、加工不合格的猪肉产品。强化加工经营环节监督检查,加强对猪肉制品加工企业、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销售企业和餐饮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开展抽检,对非洲猪瘟复检阳性的,及时进行处置并开展溯源调查。加大对国际运输工具、国际邮件、旅客携带物查验检疫力度,禁止疫区产品进口,打击走私生猪产品行为。(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宜春海关、市公安局等负责)

 四、保障猪肉市场供应

  (十四)增强猪肉市场调控能力。严格落实菜篮子县(市、区)长负责制,保障猪肉市场供应充足。加强供需对接,引导养殖企业与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生鲜猪肉供应商、大型商超对接,增加市场投放,确保猪肉市场有效供应。适当扩大冻猪肉储备规模,提高市场调节能力,确保重要节点猪肉供应。各地要定期开展市场形势研判,加强市场监测预警,建立生猪市场调控应急会商协调机制,研究制定保障猪肉市场供应方案,保持猪肉价格在合理范围。畅通生猪及生猪产品合法调运,落实仔猪、种猪及冷鲜、冷冻猪肉运输绿色通道政策,集中清理整治生猪、牛羊等活畜绿色通道中高速公路的乱收费、拒免费行为。〔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等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十五)切实维护猪肉市场秩序。加强猪肉市场监管,打击哄抬物价、欺行霸市、囤积居奇等非法交易行为,维护猪肉市场正常经营秩序。执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一旦达到条件要及时启动发放价格补贴,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加强舆论引导,稳定消费预期,增强消费信心,维护市场稳定。针对消费者的疑虑和关切,及时答疑解惑,积极回应社会热点,增强公众对供应保障的信心,引导大众理性消费,防止炒作,防止社会恐慌。依法查处操纵市场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违法行为,打击私屠滥宰、抗拒、阻扰行政执法等违法犯罪行为。〔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等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五、强化工作保障

  (十六)压实属地责任。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防控非洲猪瘟、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加强组织领导,立足目标任务,落实政策措施,统筹推进非洲猪瘟防控、生猪生产、市场供应各项工作。对责任不落实、落实不到位的严肃追责问责。对非洲猪瘟疫情因隐瞒不报、不及时报告或处置措施不力等问题导致疫情扩散蔓延的,从严追责问责。对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和生猪生产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十七)建立健全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加强基层机构队伍建设,强化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动物卫生监督、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以及乡镇畜牧兽医工作队伍建设。确保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动物卫生监督等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应配备3名以上动物卫生执法人员、每个乡镇配备官方兽医不少于2人、县级屠宰场驻场官方兽医不少于5人。妥善处理好基层畜牧兽医机构改革遗留的历史问题,将人员编制、社会保障等落实到位。完善兽医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兽医实验室、疫苗冷链系统、动物检疫申报点、生猪运输指定通道等兽医公共设施建设,提升动物疫病防控支撑能力。其中,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使用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加强动物防疫信息化平台建设,建立部门信息系统共享制度,对非洲猪瘟防控各环节实行互联网+”监管,用信息化、智能化、大数据等手段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等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十八)强化动物防疫经费保障。市、县两级财政要统筹安排资金支持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足额保障动物防疫工作经费、专项业务经费和应急处置经费,强化疫情监测排查、兽医实验室运行维护、防疫检疫、应急物资储备、应急处置等财政保障。落实基层官方兽医和动物疫病防控人员工资、社保医保和有关津贴等福利待遇,并列入财政预算。落实强制扑杀、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补助资金,按照国家补助标准及时拨付到养殖场户和无害化处理企业。〔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十九)强化部门配合协作。各职能部门必须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农业农村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各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各项支持政策,优化行政管理服务,简化审批程序,不折不扣确保各项措施尽快落实到位,形成防控非洲猪瘟、稳定生猪生产和保障市场供应的合力。〔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宜春银保监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宜春海关、市林业局等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十)建立考核机制。严格落实菜篮子县(市、区)长负责制,明确各县(市、区)生猪生产发展目标任务,并列为政府重点考核督查内容,进一步压实属地责任。各地要切实把此项工作列入当前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切实做好生猪稳产保供工作,尽快将生猪生产恢复到正常水平。市政府将统筹安排资金对任务完成好、贡献大的县(市、区)给予及时奖励支持。〔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附件:各县(市、区)20192022年生猪生产目标任务表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各县(市、区)20192022年生猪生产目标任务表

单位:万头

县市区

20192022年目标任务

(存栏量)

20192022年目标任务

(能繁母猪存栏量)

2019-2022年目标任务

(出栏量)

2019

2020

2021

2022

2019

2020

2021

2022

2019

2020

2021

2022

合计

166

243

308

311

19.8

27.2

30.4

30.8

386

260

484

588

袁州区

33.38

48.87

61.94

62.54

3.34

4.59

5.13

5.20

68.56

46.18

85.96

104.44

樟树市

18.44

26.99

34.22

34.55

2.48

3.40

3.80

3.85

50.55

34.05

63.39

77.01

丰城市

26.41

38.66

49.00

49.48

3.05

4.18

4.68

4.74

53.66

36.14

67.28

81.74

靖安县

1.47

2.15

2.72

2.75

0.13

0.17

0.20

0.20

4.19

4.82

5.26

6.39

奉新县

4.57

6.70

8.49

8.57

0.38

0.52

0.58

0.59

9.84

6.63

12.33

14.98

高安市

27.11

39.68

50.29

50.78

3.66

5.02

5.61

5.69

78.90

53.15

98.94

120.19

上高县

26.56

38.88

49.29

49.77

3.63

4.98

5.57

5.64

55.39

33.31

68.65

8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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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5

16.04

20.33

20.52

1.24

1.71

1.91

1.93

24.81

16.71

31.10

37.79

铜鼓县

1.12

1.63

2.07

2.09

0.10

0.14

0.16

0.16

3.19

4.15

4.80

4.86

万载县

15.99

23.41

29.67

29.95

1.80

2.48

2.77

2.81

36.92

24.87

46.29

56.24

分配依据:以上目标任务,参照省里分配方式,按照20172018年我市各县(市、区)生猪生产统计数据占比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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