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府发〔2022〕16号 2022年6月28日
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阳新区管委会、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保护管理好我市烈士纪念设施,根据《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江西省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批准宜春市烈士公园、奉新县干洲革命烈士陵园、高安市革命烈士纪念广场、上高县田心马鞍山革命烈士陵园、袁州区水江革命烈士陵园、第一足球网潭山石桥革命烈士陵园等6处烈士纪念设施为第一批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现予以公布。
市级烈士纪念设施所在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扎实做好英烈事迹挖掘整理,积极组织开展褒扬纪念活动,充分发挥纪念设施在传承红色基因、缅怀革命先烈、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等方面的引领示范作用。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