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阳新区管委会、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关于开展困难重度失能残疾人照护和托养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19年8月29日市政府办印发的《关于开展建档立卡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照护和托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字〔2019〕79号)同时废止。
2023年9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开展困难重度失能残疾人照护和
托养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残疾人工作的要求,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促进我市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根据“十四五”残疾人发展和保障规划要求和《江西省民生实事工程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10件民生实事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赣民生办〔2023〕1号)文件中关于“改善残疾人生活和照顾服务”的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从更高层次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重要论述以及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做好残疾人工作的部署要求,加大工作力度、加强顶层设计、丰富设施供给、提升服务水平,进一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逐步构建供给多元、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照护托养制度,不断满足困难重度失能残疾人多层次多元化照护和托养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责任共担。发挥政府在规划制定、政策扶持、资金投入、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主导作用,统一部署、协调推进。明确政府、家庭和社会责任,形成政府兜底线、部门履职责、家庭尽义务、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坚持实事求是、有力推进。紧密结合我市开展照护和托养工作的现实基础,有力、有效、有序推进困难重度失能残疾人照护和托养工作。
——坚持需求导向、精准实施。根据困难重度失能残疾人需求和分布情况,落实因地制宜,因人分类施策。
三、对象管理
(一)明确实施对象范围。原则上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残疾人可纳入照护和托养范围:1.具有宜春户籍;2.年满16周岁;3.低保户和易返贫致贫人口;4.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精神、智力和肢体残疾人;5.未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6.按照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等6项指标,有4—6项不能达到的重度失能残疾人。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当拓宽实施对象范围。
(二)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完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按要求建立省、市、县三级基础信息数据库,对审批通过的残疾人实行实名制管理,做到一人一档。建立残疾人对象退出管理机制,因死亡或退出低保等因素不再符合照护和托养条件的,应及时做好退出管理。
(三)开展能力评估。建立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机制,完善评估标准和程序,对申请照护和托养服务的残疾人进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有条件的地区,可委托医疗卫生机构、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评估。
四、服务形式及补贴标准
困难重度失能残疾人照护和托养服务实行居家照护为主,日间照料和机构托养为辅的工作模式。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居家照护、日间照料和机构托养中的一种服务类别。
(一)居家照护。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亲属、邻里或社会组织为有需求的残疾人居家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心理慰藉等服务。对提供居家照护服务的个人、组织或机构,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日间照料。鼓励有条件且服务需求相对集中的地区,整合现有设施资源,按标准新建或改建日间照料场所和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站点,分别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日间照料、心理疏导、康复训练等服务。对提供日间照料服务的个人、组织或机构,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三)机构托养。各地要整合资源,充分利用敬老院、养老院和各级残疾人综合托养服务机构、民办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机构托养照护服务。在残疾人综合托养服务机构、民办机构托养的,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标准给予补助;在公办养老机构托养的,参照我市特困人员供养和护理费标准给予补助。
以上补助标准可依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残疾人实际需求适时调整。各地要加强政策衔接,按照择高享受原则,享受居家照护、日间照料服务的,可以统筹整合其个人享受的残疾人“两项补贴”,但不得统筹整合低保资金;到机构托养的,可统筹整合其残疾人“两项补贴”、低保、老龄补贴等政府性生活和护理类资金。各地可结合实际,分类确定经费保障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五、申报程序
按照居家照护、日间照料、机构托养三种模式,依据残疾人申请类别,建立乡镇(街道)初审,乡村振兴部门审核易返贫致贫身份,民政、残联等部门按现行管理办法审批的逐级分类审核审批机制。
(一)个人申请。按照自愿原则,困难重度失能残疾人或监护人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附件《困难重度失能残疾人照护和托养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提出申请时,个人须携带户口本、居民身份证、残疾人证、低保证(复印件)、银行卡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乡镇(街道)初审。乡镇(街道)残联或者民政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也可委托所在村(社区)先行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核。乡镇(街道)将初审合格的人员材料汇总,提交至县级卫健部门进行失能评估。
(三)失能评估。县级卫健部门派出医生对申请困难重度失能照护和托养的残疾人进行生活自理能力6项指标评估,并填写综合评估意见,反馈给乡镇(街道)残联或民政所。
(四)民政、残联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对各乡镇(街道)申报到公办养老机构托养的对象进行审核;县级残联部门对各乡镇(街道)申报到其他机构托养的对象进行审核汇总。审核完毕后提交县级乡村振兴部门核定易返贫致贫身份。
(五)乡村振兴部门核定、财政部门审批。县级乡村振兴部门精准比对易返贫致贫人口,认定申请人是否是易返贫致贫身份。民政、残联部门各自按对象类别汇总报请当地财政部门审批。申请人照护和托养补贴发放日期从审批之日的下个月算起。
对不符合条件的,由民政或残联部门及时予以反馈并说明原因。对符合条件拟纳入照护和托养的对象名单,由民政或残联部门督促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务、居务公开栏或者当地网络平台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中应当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申请无关的信息。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残疾人照护和托养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将残疾人照护和托养工作作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抓手,作为民生保障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考核,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地各部门要理清工作责任,建立协作机制,明确专人负责。
残联部门负责做好各类对象需求摸底调查、对申报的服务对象数据进行统计汇总,全面掌握保障对象人数情况,对照护和托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核查,并将相关信息录入数据库管理。对残疾人综合托养服务设施的建设进行管理,商财政部门整合“阳光家园计划”、残疾人康复等资金。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民政领域供给能力摸底,对到公办养老机构托养的对象进行把关审核,统筹各级福彩公益金,推动公办养老机构设施建设和改造,逐步增强托养能力,督促相关养老机构做好照料服务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核对低保户,配合做好享受低保人员的审核和退出管理等工作。
乡村振兴部门负责精准比对易返贫致贫人口,配合做好享受补助人员的审核和退出管理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残疾人照护和托养资金筹集、预算、管理和拨付工作。
卫健部门负责做好残疾人失能状况评估和托养机构(中心)医护人员的培训、指导和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医疗服务保障工作。
人社部门负责将残疾人照护和托养护理人员优先纳入政府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成员或者亲属就业。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推进工作开展。
(三)落实资金保障。各地统筹整合福彩公益金、政府性生活和护理类资金、“阳光家园计划”资金、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更好发挥公益慈善组织作用,引导社会捐赠资金投入,保障残疾人照护和托养工作中设施建设和改造、设备更新、能力评估、照护托养、康复服务等经费。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兜底安排。
(四)强化监督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实施对象和资金的监督管理,对照护和托养的补助标准、资金使用等情况由民政或残联部门采取适当形式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残疾人照护和托养工作由民政和残联部门依照职责范畴负责实施,财政、审计、民政、残联、乡村振兴等部门依法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坚决防止和查处贪污、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套取补助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杜绝安全责任事故以及欺虐残疾人事件发生。
附件:困难重度失能残疾人照护和托养申请审批表
附件
困难重度失能残疾人照护和托养申请审批表
单位: 县(市、区):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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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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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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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类别及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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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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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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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地址 |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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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方式 |
□本人,□监护人,□照护机构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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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申请人信息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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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申请人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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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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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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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形式 (任选一种) |
□居家照护 |
照护人姓名: 与申请人关系: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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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间照料 |
照护机构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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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托养 |
托养机构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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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护人或托养机构银行账号 信息 |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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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意见 |
本申请人自愿提出申请,本申请人(监护人或代申请人)了解困难重度失能残疾人照护和托养政策,所填写内容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申请人(监护人或照护机构)签章: 年 月 日 |
乡镇(街道)残联初审意见 |
经审核,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属实,手续齐全,同意申报。 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卫健医疗 部门 评估 意见 |
以下六项失能指标(不能自理的打×,能自理的打√): □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室内行走,□如厕,□洗澡。 失能认定意见:经认定,该申请照护人员存在( )项失能指标,□符合,□不符合重度失能标准。 评估医生签名: 医疗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
县级乡村 振兴部门 核定 意见 |
经核定,申请人家庭状况信息为:是否为易致贫返贫户□是□否。 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县级民政 或残联 部门 审核 意见 |
经审核,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属实,手续齐全,同意申报。并统筹整合申请人残疾人两项补贴( )元,高龄津贴( )元,最低生活补贴( )元,其它补贴( )元,财政兜底( )元,用于发放照护和托养补贴。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县级 财政 部门 审批 意见 |
经审批,从 年 月起给予申请人(或托养机构)发放照护和托养补贴。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本表一式三份,民政、残联、乡村振兴部门各执一份,县级民政或残联部门审核意见栏由民政或残联其中一单位予以审核均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