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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足球网 关于印发宜春市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 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 2021-07-13 17:40 来源: 市政府办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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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府办字〔202130号 2021510


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阳新区管委会、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宜春市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管理,提高全市森林消防及综合应急救援能力,依据《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大陆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实施意见。

第三条本实施意见所称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是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建的执行森林防灭火和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的专业力量。

第四条市县两级应当加强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鼓励单位或个人捐助支持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

第五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机构编制、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支持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队伍建设

第六条市本级根据森林防灭火和综合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组建规模不少于50人的专业森林消防队伍。

县(市、区)政府和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应当建立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人员规模不得少于30人,其中:被国家列为一级火险区的铜鼓、袁州、靖安、万载、奉新五县(区)保持作为省级机动队的50人规模。

第七条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实行定编定岗不定人的用人机制。

市本级专业队伍名称为宜春市专业森林消防支队,县级专业队伍统一名称为××县(市、区)专业森林消防大队,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专业队伍名称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专业森林消防大队。

第八条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根据指令处置森林火灾;

(二)根据指令执行抗洪抢险救灾、地质灾害处置、雨雪冰灾应对、事故灾难救援等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

(三)协助本地区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巡护督查、排查整治森林火灾风险隐患;

(四)协助做好本地区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森林防灭火等应急救援技能的教育培训工作;

(五)根据指令执行地方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队伍管理

第九条专业森林消防队员的招聘工作,由当地应急管理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实施。新招聘队员年龄原则上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具有应急救援经验和相关专业特长的可适当放宽。在岗队员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45周岁,具有森林消防所急需专业特长的可适当放宽。

第十条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实行准军事化管理、教育和训练,实行轮休制,队员在岗率不低于80%24小时执勤待命。高火险天气、强降雨过程等特殊时段,必须全员在岗。

第十一条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应当建立绩效考核管理机制,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组织纪律、执行任务、学习训练、作战技能、内务形象等,考核结果作为队员奖惩、晋升、续聘的重要依据,并与年度绩效工资收入挂钩。

第十二条专业森林消防队员实行岗位等级管理,岗位等级分类、评定、晋升等按《江西省专业森林消防队员岗位等级管理暂行规定》(赣应急字〔2020139号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专业森林消防队员应当规范着装,具体按照省应急厅制定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专业森林消防队员应当具备执行应急救援任务的身体条件。

应急救援任务或者岗位对人员有资格要求的,参与或者从事的专业森林消防队员应当具有相应类型和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应当建立完善扑救森林火灾以及其他应急救援的教育训练制度,按照教育训练大纲开展日常训练和专门技能培训。

第十六条 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应当建立演练制度,定期开展森林火灾扑救演练和其他应急救援演练,并对处置和救援过程、所用设施设备的性能、协同作战的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评估结果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第四章 指挥调度

第十七条建立高效的应急救援指挥调度体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就近方便、按需动员的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应急救援调度机制。

第十八条建立健全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指挥调度工作机制,明确权限和工作流程,提高指挥调度效率。

第十九条市县两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和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挥调度本行政区域的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执行森林防灭火和其他应急救援任务。

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跨区域执行森林防灭火和其他应急救援任务,由上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和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挥调度。

第二十条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接到应急救援任务的指令后,应当立即赶赴指定位置,接受现场指挥机构安排的任务,服从指挥。

第五章 队伍保障

第二十一条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所需经费,包括个人保障经费、业务保障经费和基础设施保障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个人保障经费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助(含灭火救援高危职业补助)、社会保险费、伙食补助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抚恤费、被装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护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解除或终止合同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

业务保障经费主要包括日常办公、车辆运维、通信保障、教育训练、实战演练、扑火作战、应急救援、机具添置及维修维护费用等。业务保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比照当地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日常运行公用经费标准执行。

基础设施保障经费主要包括生活设施、训练场所建设和交通运输工具、大型救援装备购置费用等。基础设施建设实行项目管理,按照国家、省、市关森林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要求和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工作需要,制定项目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依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纳入相应的经费渠道予以保障。

第二十三条纳入事业编制管理的人员,其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定编定岗不定人的人员工资福利,按照《关于全省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工资及福利待遇标准的通知》(赣应急字〔201978号)确定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有关工资收入的规定和标准执行。森林消防队员的伙食补助费、被装费、灭火救援高危职业补助比照当地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为队员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交纳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五条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异地执行森林火灾扑救和其他应急救援任务的补助费,应当由森林火灾发生地或灾害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先行支付。具体按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专业森林消防队员在日常训练、应急演练、扑火作战以及执行其他应急救援任务中受伤、致残或者牺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工伤、医疗、抚恤待遇;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认定。

第二十七条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组织队员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第二十八条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专业森林消防队员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为离队转岗、再就业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十九条市、县两级应当加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营房建设,完善生活设施、训练设施、物资储备库、车库等基础设施。

第三十条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的扑火装备按照《关于推进全省专业森林消防队正规划建设的意见》(赣林火发〔201717号)确定的标准执行,其他救援装备按照实际需要配备。

第三十一条 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的通信指挥车、运兵车、工具车、消防水车等专用车辆应当统一外观制式。车辆通行费、停泊费、购置税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减免。执行任务时,享受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同等道路优先通行权,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

第三十二条森林火灾发生地或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执行扑救森林火灾以及其他应急救援任务的交通、后勤、通信等保障工作。

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三条在参加应急演练、执行扑救森林火灾以及其他应急救援任务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及队员,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及队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对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不服从指挥调度的;

(二)不按规定建立执行值班值守制度,影响任务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不按要求做好应急装备、设施日常保养、检测准备工作,影响任务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因指挥处置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损失的;

(五)不按要求向同级应急管理部门、现场指挥部报告信息的;

(六)未经允许擅自发布灾害或事故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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