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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足球网 关于印发《宜春中心城区公交车专用道 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20-08-21 16:18 来源: 市政府办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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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府办发〔2020〕23号  2020年7月6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宜春中心城区公交车专用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第一条  为加强公交车专用道管理,规范宜春中心城区公交车专用道通行秩序,确保公共交通优先通行,提高公共交通运行效率和承运能力,保障广大市民安全、便捷的公交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宜春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交车专用道是指专供或限时专供公交车辆通行的车道,包括路口设置公交优先信号的专用车道和与右转弯车辆合用的专用车道。宜春市公交车专用道限时时间为7:009:0017:00—19:00

第三条  中心城区公交车专用道按《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510382015)规定设置标志标线;按规定安装道路技术监控设备,必须符合《公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验收技术规范》(GA/T961201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GA/T832—2014)规定;根据需要设置路口公交信号灯,应设置区别公交车、大型客车(6米以上或19座以上称为大型客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辆(以下简称社会车辆)路口信号灯。公交车专用道应根据需要设置路口或路段隔离设施。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公交车专用道的通行秩序管理,通过宣传教育、路面执法、技术监控等措施,切实维护道路通行秩序,确保公交车专用道畅通有序;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住建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交车专用道通行的管理工作。

宜春公交集团负责公交车专用道标线、标牌、站台的设计建设与维护、公交车辆的维护保养,确保车辆安全技术性能良好,防止车辆在公交车专用道内发生故障而影响公交车专用道畅通,并加强公交车驾驶员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 在已设置了公交车专用道的城市道路上,公交车辆应当在公交车专用道内通行,公交车专用道内公交车不得超车。

进入路口的公交车可根据路口导向车道的方向进入左转或右转车道。

公交车遇交通事故、车辆抛锚等特殊情况可临时借用其他车道通行。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其他职能部门完善交通设施的基础上,根据公交车辆和社会车辆的流量流向设置公交优先信号。

第七条 在已设置了公交车专用道的道路上限行时间内社会车辆禁止通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借用公交车专用道

(一)军车、警车、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救护车、抢险救险车等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

(二)遇到交通管制、交通事故、道路塌陷、火灾、爆炸等特殊情况时,其他社会车辆可以借用公交车专用道通行,并应当在通过管制区域和事发地点后立即驶离公交车专用道;

(三)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校车、单位大型班车(九座及以上客车),但不得停靠上下乘客;

(四)清障施救车辆、公交运营保障车辆在实施救援和保障任务时

(五)公交车专用道内的黄色网状线是公交车专用道过渡区,允许社会车辆借道通行,禁止任何车辆停留;

(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允许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禁止借用公交车专用道超车或者在公交车专用道内停车。禁止非机动车、行人进入公交车专用道内通行。

除公交车及紧急情况下的应急车辆外,公交停靠站(点)30米范围内(以城市公交站台为准)路段严禁其他车辆停靠。

第九条  乘客应当在公交站台有序候车,倡导文明礼让,不得站在公交车专用道内候车,不得争抢乘车,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第十条  社会车辆需要借用公交车专用道右转弯进出道路沿线的小路口、单位门口的,应当在公交车专用道过渡区(黄色网格线借道通行,不得影响公交车专用道内的公交车正常通行;遇路口需要进入右转弯导向车道的,可经公交车专用道过渡区(黄色网格线)借道通行,穿越公交车专用道进入右转弯导向车道。

在道路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公交车专用道不设在右转弯车道上;设置在路口右转弯车道上的公交车专用道,公交与社会车辆合并使用的,社会车辆只允许右转弯。

第十一条  对道路上设有公交车专用道的,公交车辆应当在公交车专用道内行驶,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通行顺序行驶和停靠、驶离站台,不得超速行驶、违法超车,不得随意在站台外停车上下乘客

(二)前方遇有障碍时可以借用相邻车道,超越障碍后应当驶回公交车专用道;

(三)行经道路交叉路口时,应当按照运营线路提前驶入导向车道;

(四)遇交通管制等情况时,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调度。

第十二条  已建成的公交车专用道,未经批准不得占用、挖掘。

临时占用、挖掘公交车专用道,应向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同意并告知市公交集团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在公交车专用道范围内,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移动公交车专用道的附属设施;

(二)与养护维修无关的施工作业;

(三)在公交车专用道及其附属设施上张贴标语、悬挂物品、广告标识等;

(四)遮挡、涂改、损毁公交车专用道标识标线及附属设施;

(五)其他影响公交车专用道使用的行为。

第十四条 公交车辆上安装的车载以及公交车专用道配建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资料,可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占用公交车专用道等违法行为的依据。

第十五条 公交车专用道内的车辆按公交专用信号灯指示通行;无公交专用信号灯的,按路口其他信号灯指示通行。社会车辆不得按公交专用信号灯指示通行。

第十六条 公交车专用道启用前,由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市公安局向社会发布启用公告。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后施行。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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