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府办发〔2020〕27号 2020年7月2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宜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 应急保障
3.1 资金保障
3.2 物资保障
3.3 通信和信息保障
3.4 救灾装备和设施保障
3.5 人力资源保障
3.6 社会动员保障
3.7 应急避难场所准备
3.8 救灾科技保障
3.9 宣传和培训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信息报告
4.2 信息发布
5 预警响应
5.1 启动条件
5.2 响应程序
5.3 响应措施
5.4 响应终止
6 应急响应
6.1 Ⅰ级响应
6.2 Ⅱ级响应
6.3 Ⅲ级响应
6.4 启动条件调整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过渡期生活救助
7.2 冬春救助
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奖励与责任
8.4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8.5 预案解释
8.6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本预案旨在建立健全积极高效、科学的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江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宜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宜春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凡在我市范围内发生的洪涝灾害、干旱灾害、台风、风雹(含雷电)、低温冷冻、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上述自然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达到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市政府决定或工作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3)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4)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宜春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市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统筹组织指挥全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具体工作;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救灾活动;指导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开展减灾救灾工作;推进减灾对外交流合作。
市减灾委主任由分管市应急管理局的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相关领导、市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担任。市应急管理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教体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宜春水文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旅局、市卫健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林业局、市统计局、市人防办、市扶贫办、市医保局、宜春银保监分局、市气象局、宜春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宜春军分区、武警宜春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社联、市科协、市红十字会、移动宜春分公司、联通宜春分公司、电信宜春分公司、宜春供电公司、宜春车务段、明月山机场等单位为减灾委成员单位。
市减灾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减灾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承担市减灾委日常工作,主要负责向市减灾委领导报送减灾救灾信息,提出减灾救灾工作建议,与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和各地减灾委联系沟通,协调开展减灾救灾工作等。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市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当发生一般自然灾害时,由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本区域内应急救助,市减灾委积极指导、支持灾区开展应急救助工作。当发生较为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时,在市减灾委统一领导下,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成立综合协调、灾情收集评估、抢险救援、生活救助、安全维稳、医疗防疫、灾后恢复重建和新闻宣传等工作组具体实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1)综合协调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气象局、市林业局、宜春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宜春支队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与相关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衔接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建立应急响应期间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各工作组工作;汇总上报灾情、救灾措施及工作动态。
(2)灾情收集评估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信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市统计局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统计、收集、汇总、分析、报送重要信息;派出工作组对灾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各类设施损毁情况进行核实评估;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3)抢险救援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宜春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市公安局、武警宜春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公安干警、民兵、预备役部队、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以及其他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困群众及财产,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4)生活救助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市监局、市发改委、市供销社、市红十字会、宜春车务段、明月山机场参加。
主要职责:申请、安排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及时调运粮食、食品、救灾种子、农药、药械等物资,保证灾区群众恢复生产生活必需品的供应;调配救助物品,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工作;根据需要及时启动救灾捐赠工作,接收和分配国内外捐赠款物。
(5)安全维稳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武警宜春支队、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参加。
主要职责:及时组织调集警力驰援灾区,指导并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现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6)医疗防疫组
由市卫健委牵头,市红十字会、市市监局参加。
主要职责:迅速组织卫生救援队伍,抢救伤员;组织开展灾区防病和传染病疫情监测;向灾区紧急调拨必要的医疗器械和药品;指导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饮用水、食品卫生监测和环境消毒。
(7)灾后恢复重建组
由市发改委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教体局、市科技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金融办、宜春银保监分局、市气象局、市林业局、移动宜春分公司、电信宜春分公司、联通宜春分公司、市文广新旅局、市市监局、市税务局、宜春车务段、宜春供电公司参加。
主要职责:安排灾区恢复重建资金和项目,组织指导制定灾区住房以及其他基础设施建设方案,指导制定或落实各项恢复重建减免和优惠政策。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的基础设施,尽快恢复供电、供水、交通、通信等。
(8)新闻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应急管理局、市文广新旅局、宜春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按照规定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做好救灾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管控工作。
3 应急保障
3.1 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发改委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江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等规定,安排市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各级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3.1.1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
市、县(市、区)分别按照上年度本级财政收入的2‰-3‰、3‰-5‰的比例安排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根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确保查灾核灾、灾民安置救助、因灾倒房恢复重建等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3.1.2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逐步完善救灾补助项目,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
3.1.3 救灾资金预算不足时,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用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和灾区恢复重建。
3.2 物资保障
3.2.1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3.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具体储备品种和数量,由市应急管理局提出方案,与市财政局会商后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3.2.3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3.3 通信和信息保障
3.3.1 通信运营企业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3.3.2 加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立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应急信息网络,确保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3.3.3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减灾委成员单位应保持日常通信畅通。灾害发生期间,灾害发生地减灾委成员应保持每天24小时通信畅通,并安排人员值班值守,确保灾害信息及时准确报送。
3.3.4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要求,加强灾害信息的采集、报告、统计工作。
3.3.5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健全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3.4 救灾装备和设施保障
3.4.1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大投入,确保各级减灾委办公室、应急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3.4.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自然灾害种类、发生频率、危害程度,配备救灾应急专用车辆、海事卫星电话等应急交通和通信装备。
3.4.3 救灾应急期间,市减灾委可视情况调用各部门或单位的救灾装备和设备。
3.4.4 灾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3.5 人力资源保障
3.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市、县(市、区)应急部门应有专职的灾害管理人员。乡镇(街道)应明确负责灾害管理工作的人员。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3.5.2 建立专业与非专业相结合的灾害应急救援救助队伍。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灾害规律、主要灾种和工作职责,建立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灾害救援救助应急队伍。积极组建、培训非专业灾害应急救援救助队伍。
3.5.3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业、气象、住房和城乡建设、红十字会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6 社会动员保障
3.6.1 建立和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和公示反馈等各环节的工作。
3.6.2 在县(市、区)建立“慈善超市”和社会捐助接收站的基础上,把社会捐助接收点向乡村、社区延伸,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3.6.3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3.6.4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3.6.5 全面建立政策性农村居民住房保险制度,探索巨灾保险机制,引导金融、保险机构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7 应急避难场所准备
3.7.1 市中心城区已设置市体育中心广场、市人民公园、袁山公园、松江园、宜春学院、宜春职业技术学院等6处市级综合应急避难场所;各县(市、区)应按照《第一足球网关于印发宜春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1〕36号)要求,加快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3.7.2 加强社区级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在规划布局上充分考虑区级防灾应急避难场所的覆盖范围。社区级应急避难场所应遵循就近原则,保证市民在突发公共事件来临时能够迅速到达应急避难场所。
3.8 救灾科技保障
3.8.1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组织指挥和技术支撑系统,加快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等空间技术和互联网、移动通信等高新技术在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的推广应用。
3.8.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气象、测绘地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应技术和管理标准。
3.8.3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3.9 宣传和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减灾委成员单位应加强救灾工作的宣传和培训。市级每年至少组织1次县乡两级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并逐步扩大到村(居)民委员会自然灾害信息员的培训,县级每年也要组织开展相关培训。不定期开展对政府分管领导、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设区市应急管理局及相关业务指导部门报告。设区市应急管理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对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县级人民政府、设区市应急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和应急管理部。
4.1.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市、县、乡三级应急管理部门均须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级应急管理局每天上午9时前将截至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设区市应急管理局上报,设区市应急管理局每天上午10时前向省应急管理厅上报。特别重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灾情稳定后,县级应急管理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设区市应急管理局报告。设区市应急管理局在接到县级应急管理局报表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省应急管理厅和市政府报告。
4.1.3 对于干旱灾害,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县级以上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主要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预警响应
5.1 启动条件
当自然灾害风险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根据有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信息,启动预警响应。
5.2 响应程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结合有关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启动本行政区域内的预警响应。
5.3 响应措施
市级预警响应启动后,市减灾办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市减灾委领导、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可能受影响的县(市、区)减灾委及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应对措施。
(3)通知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前置力量,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级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6)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发布规避自然灾害风险的警告,宣传避险常识和技能,提示公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
5.4 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市减灾办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6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级响应。
6.1 I级响应
6.1.1 启动条件
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全市范围内因灾死亡20人以上,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因灾死亡10人以上;
(2)全市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
(3)全市范围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全市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15%以上,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20%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Ⅰ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6.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市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经市减灾委主任审定后,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6.1.3 响应措施
市政府领导同志或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会商会,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市减灾委专家组成员及有关受灾县(市、区)负责人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
(2)及时贯彻落实国家、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指示。及时向市委、市政府、省应急管理厅以及各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市应急管理局和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3)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或指派市减灾委主任率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抗灾救灾工作。市减灾委副主任根据灾情发展和市委、市政府部署,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4)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委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5)组织专业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调军队、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6)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向市委、市政府、市减灾委领导报告,并迅速商市财政局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建议报市政府。协调指导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7)根据需求,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8)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做好救灾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管控工作。
(9)灾情稳定后,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报送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1.4 响应终止
应急救灾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办、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审定,报请市委、市政府同意后,终止Ⅰ级响应。
6.2 Ⅱ级响应
6.2.1 启动条件
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全市范围内因灾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全市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全市范围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全市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Ⅱ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6.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市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报市减灾委主任批准,以市减灾委的名义发布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6.2.3 响应措施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市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组织市减灾委有关部门及有关受灾县(市、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及时贯彻落实国家、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指示。及时向市委、市政府、省应急管理厅以及各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市应急管理局和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3)市减灾委副主任根据灾情发展和市委、市政府指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4)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及时掌握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5)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向市委、市政府、市减灾委领导报告,并迅速商市财政局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建议报市委、市政府。协调指导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6)指导受灾县(市、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组织专业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并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灾情稳定后,指导受灾县(市、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2.4 响应终止
应急救灾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办、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建议,报市减灾委主任批准,以减灾委的名义发布终止Ⅱ级响应,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6.3 Ⅲ级响应
6.3.1 启动条件
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较为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全市范围内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全市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全市范围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15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全市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5%以上10%以下,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Ⅲ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6.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市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批准,以市减灾委的名义发布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主任报告,视情报市政府。
6.3.3 响应措施
根据市减灾委的安排部署,市减委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
(2)及时向市委、市政府、省应急管理厅以及各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及时贯彻落实国家、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指示。市应急管理局和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3)派出市减灾办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4)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及时掌握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5)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迅速商市财政局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建议报市委、市政府协调交通运输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6)根据受灾县(市、区)申请,给予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方面的支援;
(7)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3.4 响应终止
应急救灾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办、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批准,以市减灾委的名义发布终止Ⅲ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主任报告,视情报市政府。
6.4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县(市、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灾情达到预案启动标准的80%,可酌情启动相应等级的市级救灾应急响应。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过渡期生活救助
7.1.1 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及灾区应急管理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7.1.2 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指导灾区政府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并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开展绩效评估。
7.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灾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7.2.1 每年9月下旬开始,县级应急管理局应着手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家庭口粮、饮水、衣被等方面困难及需救助的情况,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于10月15日前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接到县级应急管理局的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于10月20日前报省应急管理厅。县级应急管理局以户为单位填写《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7.2.2 市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工作组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报送安排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的请示。
7.2.3 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通过政府采购、对口支援等方式,解决好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市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
7.2.4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储备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7.3.1 灾情稳定后,县级应急管理局立即组织灾情核定,进行需求评估,建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需重建台账,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将各县(市、区)数据汇总上报省应急管理厅备案。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及时组织评估小组,采取随机抽样、重灾点调查和电话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倒塌民房和严重损房总体情况进行核实和评估。
7.3.2 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制定恢复重建方案、目标、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7.3.3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倒损房恢复重建的规划选址、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等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7.3.4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应急管理局应采取全面普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适时组成工作组开展实地抽查,对重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7.3.5 保险机构及时对参与政策性农房保险的倒塌民房进行查勘、定损,并根据保险合同进行理赔。
7.3.6 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减灾办负责预案管理工作,会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开展预案演练和评估,根据演练和评估结果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参照本预案修订本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各县(市、区)、“三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报市减灾办备案。
8.3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4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审计、财政、应急管理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各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积极配合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减灾办负责解释。
8.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2013年4月18日第一足球网印发的《宜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2018年11月21日印发的《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中对“《第一足球网关于印发宜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3〕13号)作出修改”的相关内容,均同时废止。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