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府办发〔2020〕40号 2020年11月4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宜春市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
2.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2.2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2.3 现场指挥机构
3 预防与预报
3.1 风险评估
3.2 工程性预防
3.3 地震监测
3.4 临震预报
4 应急响应
4.1 灾害分级
4.2 分级响应
5 灾情报告
5.1 震情速报
5.2 灾情报告
6 分级指挥与协调
6.1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
6.2 一般地震灾害
6.3 应急结束
7 恢复重建
7.1 恢复重建规划
7.2 恢复重建实施
8 保障措施
8.1 队伍保障
8.2 指挥平台保障
8.3 物资与资金保障
8.4 避难场所保障
8.5 基础设施保障
8.6 宣传、培训与演练
9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9.1 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9.2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9.3 应对市外强震波及
10 附则
10.1 奖励与责任
10.2 预案管理与更新
10.3 加强监督
10.4 区域协调
10.5 预案解释
10.6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西省地震应急预案》、《宜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宜春市行政区域大陆震灾害和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属地为主,快速反应、科学施救的工作原则。
1.4.2 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全面做好地震应急的各项准备工作。
1.4.3 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2 组织机构
2.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主要职责:
积极与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联系,协助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分析、判断地震趋势和确定应急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县(市、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
协调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根据地震监测预警或震区灾情情况,发布地震应急工作指令;
必要时,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跨市的紧急应急措施建议;视灾情请示省政府派出工作组和救援力量给予支援;
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要工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第一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协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宜春军分区副司令员、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当地震灾害应急响应达到Ⅰ级、Ⅱ级时,由市长担任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总指挥,分管副市长担任第一副总指挥,其他人员作相应调整。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由宜春军分区、市应急管理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教体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行政审批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管理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市监局、市文广新旅局、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市气象局、市无线电管理局、宜春银保监分局、武警宜春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红十字会、国网宜春供电公司、宜春车务段、宜春机场分公司、移动宜春分公司、联通宜春分公司、电信宜春分公司、宜春人寿保险公司、宜春人保财险公司负责同志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县(市、区)、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2.2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主要职责:贯彻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决定,组织、协调、督促全市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修订市地震应急预案,指导各县(市、区)和有关单位地震应急预案编制工作;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现场指挥机构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靠前指挥、协调、督导抗震救灾工作。地震发生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成员纳入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机构。按照属地为主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3 预防与预报
3.1 风险评估
市应急管理局、市住建局组织开展地震灾害风险调查,摸清地震灾害风险底数,做好地震重点危险区地震灾害损失预评估和地震综合防范工作。
3.2 工程性预防
市住建局、市行政审批局按照GB18306—2015《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要求,负责对城乡建设、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公用设施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抗震设计和施工的依法管理。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对交通,能源,广播电视、通讯与信息工程,核电站等特殊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等抗震设防审批工作。
3.3 地震监测
市地震监测台网对地震信息进行监测、传递和报送;群测群防网及时上报地震异常信息,市应急管理局对全市各类地震观测信息进行接收和分析处理,进行震情跟踪并及时上报省地震局。
3.4 临震预报
在省政府发布我市短期地震预报的基础上,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震情短临跟踪工作,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提出临震预测意见,报告市政府、省应急管理厅和省地震局,在紧急情况下,市政府根据预测意见发布48小时内的临震预报,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并同时向省政府、省应急管理厅和省地震局报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4.1.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市内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4.1.2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市内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4.1.3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市内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1.4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市内3.5级以上、4.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4.2 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市长担任总指挥,分管副市长担任第一副总指挥,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工作,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各方力量,第一时间进行抗震救灾的各项前期处置和救援工作,配合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做好组织、指挥和协调各项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市长担任总指挥,分管副市长担任第一副总指挥,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工作,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各方力量,第一时间进行抗震救灾的各项前期处置和救援工作,配合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做好组织、指挥和协调各项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必要时请求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省应急管理厅、省地震局等省直有关部门支援。地震灾害所在县(市、区)要第一时间进行抗震救灾的各项前期处置和救援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由震区所在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支援工作,市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地震应急工作。
对震中在宜春市中心城区或其他特殊地区的地震,根据需要提高响应级别。
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地震灾害分级标准及分级响应表
地震灾害 等级 | 分级标准 | 应急响应 初判标准 | 响应级别 | 应急处置 工作主体 | |
人员死亡 (含失踪) | 直接 经济损失 | ||||
特别重大 地震灾害 | 300人以上 | 占省上年GDP 1%以上 | 市内6.0级以上 | Ⅰ级响应 | 省抗震救灾 指挥部 |
重大 地震灾害 | 50—300人 | 造成严重 经济损失 | 市内5.0级—6.0级 | Ⅱ级响应 | 省抗震救灾 指挥部 |
较大 地震灾害 | 10—50人 | 造成较重 经济损失 | 市内4.0级—5.0级 | Ⅲ级响应 | 市抗震救灾 指挥部 |
一般 地震灾害 | 10人以下 | 造成一定 经济损失 | 市内3.5级—4.0级 | Ⅳ级响应 | 县(市、区) 抗震救灾指挥部 |
注: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
5 灾情报告
5.1 震情速报
市内发生3.5级以上地震,市应急管理局迅速完成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的收集工作,报市委、市政府,启动震情信息发布绿色通道,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5.2 灾情报告
5.2.1 地震发生后,震区所在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时将灾情、社情等信息报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发生较大以上地震灾害,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迅速组织成员单位开展灾情收集、会商研判,报市委、市政府,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5.2.2 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局分别迅速了解水库等水利设施破坏、山体滑坡等次生地质灾害情况,应急、交通、住建、公安、教体、卫健等市直有关部门及时收集了解情况,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5.2.3 必要时,宜春军分区协调人民解放军空军部队出动飞行器进行低空侦查及摄影,市自然资源局协调利用航空遥感和卫星遥感手段提供灾区影像和地图资料,出动飞行器开展灾情航空侦察,将情况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5.2.4 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籍人员,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并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6 指挥与协调
6.1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
6.1.1 县(市、区)先期处置。
震区所在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本着“先期处置”的原则,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1)震后立即依法实施交通管制,保证持证救援专用车辆优先通行,限制民用车辆、大型车辆进入极重灾区;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实时报告道路通行状况。
(2)发动当地干部群众和社会救援力量开展自救互救;派遣消防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
(3)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灾情和救灾需求;在通讯设施损坏或通讯受阻情况下,迅速启动备用信道,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救灾通讯畅通。
(4)紧急协调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5)周密考虑救援队伍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指挥机构的条件保障,在指导帮助救援人员准备营地时,一并考虑临时厕所的搭建。
(6)组织力量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灾害。
(7)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8)加强信息报告,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
6.1.2 市应急处置。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或震区所在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市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和需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市政府决定启动相应级别响应。必要时,市政府直接决定响应级别。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对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根据抗震救灾需求,可请求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支持。需要上级支持的事项,提请市政府向上级政府提出请求。省政府启动响应后,接受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抢险救援、群众生活保障、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交通和社会秩序保障、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建(构)筑物安全鉴定、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等工作组。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对以下工作进行部署,并组织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实施:
(1)指挥依法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信息共享,保证持证救援专用车辆优先通行,限制民用车辆、大型车辆进入极重灾区,保证交通资源有序高效利用。
(2)指挥调度通信资源,实施应急通讯与常规通讯并行,保证救灾通讯畅通。
(3)派遣消防救援、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矿山应急救护、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医疗卫生救援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派遣专业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搜救行动要不留死角,并持续7天以上。
(4)在保证交通畅通的前提下,统一采取物流模式配置救灾物资。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物资调度和物流供给,市县两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统筹人数和乡(镇、街道)需求统一派送,乡(镇、街道)提出需求并组织分配安置。
(5)组织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跨地区大范围转移救治伤员,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6)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讯、电力以及救灾人员、物资运输畅通。
(7)组织开展房屋、校舍等建(构)筑物安全性鉴定和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大中型水库、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8)请求省地震局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指导做好余震防范工作。
(9)协调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
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10)组织市直有关部门、非灾区县(市、区)政府和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对口支援,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救灾工作。
(11)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
(12)除与救灾有直接关系的领导同志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之外,其他同志均不以慰问、考察等名义赴灾区,避免占用抗震救灾交通资源和人力资源。
(13)执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抢险救援组。由宜春军分区、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武警宜春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卫健委等参加。
主要职责:
宜春军分区协调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并指挥民兵参加抗震救灾,清理灾区现场。
市应急管理局、武警宜春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卫健委迅速调配所属救援队伍和装备,救援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
(2)群众生活保障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教体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红十字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
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制订、实施受灾群众安置与救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迅速调配帐篷、衣被、食品等救灾物品,指导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妥善解决遇难人员善后事宜。指导应急避难场所的使用与管理;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和专业意见,引导群众安置和避险转移。
市教体局指导当地教育部门和学校立即组织转移和安置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适时组织学校复课或设立临时教室,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市财政局根据受灾群众生活保障需求统筹安排应急资金。
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农业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
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红十字会等部门紧急调配粮食、食品、饮用水等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稳定市场秩序。
市红十字会做好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
(3)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由市卫健委牵头,宜春军分区、武警宜春支队、市商务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监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
市卫健委迅速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卫生监督与心理援助等工作;协调市外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开展工作。
市卫健委、市市监局调集、运送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水源和食品,防范和控制传染病等疾病的爆发流行。
宜春军分区、武警宜春支队协调部队有关医院对伤病员进行救治和转移后送。
市农业农村局制定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会同市卫健委开展人畜共患病防控。
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由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管理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文广新旅局、市无线电管理局、宜春车务段、宜春银保监分局、国网宜春供电公司、宜春机场分公司、电信宜春分公司、移动宜春分公司、联通宜春分公司等参加。
主要职责:
电信宜春分公司、移动宜春分公司、联通宜春分公司,迅速修复被毁损的通信设施,启用应急通信系统,架设临时专用线路,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
市无线电管理局为灾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合法无线电频率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管理局、宜春车务段等迅速查明交通中断情况,组织修复被毁损的公路、铁路、桥梁、隧道、港口等设施,开辟救灾绿色通道;协调组织应急救援运力,确保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及时运达,保障灾民转移的运输需求。
宜春机场分公司保障机场的有序运转,有关空管部门依法实行必要的飞行管制和救援空中保障措施。
市发改委、国网宜春供电公司等迅速组织调集抢修队伍,修复被毁损的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优先抢修恢复城市供电;启用应急发电设备,保障应急救援用电需求。
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力量并指导当地人民政府对灾区城镇供排水、燃气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市文广新旅局组织修复广播、电视设施。
市应急管理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局、宜春银保监分局等按职责分工组织对受灾工矿商贸、水利和农业毁损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指导保险公司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
(5)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
市应急管理局配合省地震局加强震情监视,恢复地震监测设施,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及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密震情会商,及时提供震情趋势研判意见和强余震应对建议,指导次生灾害防范工作,监督矿山企业做好边坡塌陷、井下渗水、顶板冒落、冲击地压和尾矿库溃坝等地震次生灾害的监测与预防工作。指导、协调相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处置。
市气象局强化气象实时监测,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加强对次生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对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按地质灾害防治有关规定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协助当地人民政府采取污染防控措施。
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放射性物质、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有毒有害和放射性物质泄漏事件,及时扑灭火灾。
市水利局组织指导震区严密监视大坝堤防等水利工程工情,发现被毁损的堤坝,立即组织专家对抢险紧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6)交通和社会秩序保障组。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武警宜春支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
市公安局依法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保证交通资源有序高效利用;建立救灾企业和志愿者备案报告机制,按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求适度放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防范和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市交通运输局组织调配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
市公安局、武警宜春支队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
(7)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宜春银保监分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配合下,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情况、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
市应急管理局配合省地震局组织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及时发布成果信息。
宜春银保监分局指导保险公司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
(8)建(构)筑物安全鉴定组。由市住建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教体局、市水利局、市卫健委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力量对灾区民用房屋及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和震区重要水利工程进行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指导除险加固工作。
(9)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委网信办、市文广新旅局、电信宜春分公司、移动宜春分公司、联通宜春分公司等参加。
主要职责:
市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正确引导舆论。
市委网信办做好舆情监测收集分析与监测引导。
市应急管理局适时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组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市文广新旅局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开展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
6.2 一般地震灾害
震区所在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当地抗震救灾工作依法实施交通管制,组织消防救援等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灾民安置、通信保障、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或下一级抗震救灾指挥部请求,协调派遣专业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组织调运抗震救灾物资装备,指导抗震救灾各项工作。
根据灾区需求,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等部门协助震区所在县(市、区)政府做好交通秩序保障、地震监测和趋势判定、房屋安全性鉴定和灾害损失调查评估,以及物资调运、灾民安置和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必要时,派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和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紧急救援行动。
6.3 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7 恢复重建
7.1 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政府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省政府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县两级政府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研究提供地震灾区重建选址意见和灾区重建详细规划意见。
7.2 恢复重建实施
灾区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支持和指导。
8 保障措施
8.1 队伍保障
市直有关部门、驻宜部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陆地搜寻与救护、矿山应急救护、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产生活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地发挥共青团组织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各有关高校和研究机构加强地震监测、地震预测、地震区划、应急处置技术、搜索与营救、建筑物抗震技术等方面的研究,提供技术支撑。
8.2 指挥平台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构建地震应急现场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抗震救灾的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应急、通信管理等市直有关部门和震区所在县(市、区)政府负责提供相应的资源和信息支撑。
市、县两级政府负责组织本级地震应急指挥、灾情速报和烈度速报技术系统建设、运维与更新,健全部门和军地间的资源统筹、信息速报、数据共享和数据库协同更新机制,提升对地震现场应急指挥平台的支撑能力。
8.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市政府保障市级抗震救灾工作经费。市应急管理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监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保障地震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医疗器械和药品的生产供应。市、县两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做好装备器材、食品、燃料等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县级人民政府保障当地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市财政对达到市级地震应急响应、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较困难的县(市、区)地震应急工作给予适当支持。
8.4 避难场所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制定应急疏散方案,并组织疏散演练。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确保正常使用。
8.5 基础设施保障
市无线电管理局保障地震应急通信系统基础设施建设的合法无线电频率需求。
电信宜春分公司、移动宜春分公司、联通宜春分公司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毁损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有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市文广新旅局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应急广播体系与地震信息发布绿色通道机制,确保人民群众及时准确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市发改委、国网宜春供电公司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宜春车务段、宜春机场分公司等建立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依法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8.6 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级宣传、应急、教体、文化、广播电视等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学校将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应急、教体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基层组织等,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应急演练结束后,要对演练进行评估,撰写评估报告,分析演练过程中及预案中存在的问题,并对下次演练提出改进意见,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9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9.1 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县(市、区)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3.5级以下强有感地震事件的主体。
市内发生3.0级以上、3.5级以下强有感地震,或发生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地震事件时,市应急管理局迅速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震情,并加强同省地震局联系,与省地震局配合,加强震情趋势研判,提出意见报告市政府。
震区所在县(市、区)政府迅速获取地震影响和社会反映情况,报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新闻及信息发布与宣传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并将应急工作情况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地震应急现场工作队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必要时,请求省地震局派出地震应急现场工作队给予指导。
9.2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市内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有关县(市、区)政府及时报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政府,市政府及时报告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督导传言发生地人民政府做好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传言。市应急管理局、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根据情况派出专家分析传言起因,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工作。
9.3 应对市外强震波及
邻市发生地震影响我市,或国内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时,根据震情、灾情的危害与影响程度,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政府提出应急响应意见,市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或由市政府根据需求,直接启动应急响应,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10 附则
10.1 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或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地震应急结束后,根据地震灾害响应分级情况,由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对预案效能进行评估,对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总结。
县(市、区)政府制订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同级应急管理局备案。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当地县级应急管理局备案。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10.3 加强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地震应急准备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本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10.4 区域协调
对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地震灾害,相关行政区域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按预案规定组织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工作,跨区域事项由上一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协调。
10.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10.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市政府办公室2014年7月2日印发的《宜春市地震应急预案》(宜府办发﹝2014﹞18号)同时废止。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