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府办发〔2023〕29号 2023年12月1日
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阳新区管委会、明月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中心城区住房保障信用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保障家庭申请和使用保障房的行为,加强对保障家庭信用档案的记录和管理,引导保障家庭诚信申报、遵规守约,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江西省社会信用条例》和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民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的通知》(赣建保〔2021〕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申请、使用和退出保障性住房过程中的信用行为。
第三条 申请、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原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或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承租人(含共同承租人),相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中介服务机构(含网站)均为信用主体,接受当地住房保障信用行为管理部门对其信用行为管理。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家庭信用记录,统一纳入宜春市公租房信息管理系统。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中心城区住房保障信用行为管理部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街道办事处分别按职责负责住房保障申请过程中的信用行为采集,并将信用行为采集信息录入系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申请过程中信用行为的审核、确认。
袁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宜春经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明月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别负责所辖保障房的信用行为采集,并在确认后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保障性住房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保障房产权单位)作为产权单位,巡查发现问题应向有关部门报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保障家庭使用保障房过程中信用行为的审核、确认、公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中心城区公租房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维护、管理,以及对住房保障信用主体信用行为的激励、惩戒。
第二章 失信行为认定
第五条 各信用主体在保障性住房申请、使用和退出过程中存在《宜春市住房保障失信行为严重程度划分标准》(附件)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将被认定为住房保障失信行为。住房保障失信行为按主体分为住房保障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承租人(含共同承租人)失信行为,相关企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含网站)失信行为;按程度分为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第六条 住房保障信用行为管理部门在采集各信用主体失信行为信息时,要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做到采集及时、完整、真实无误,依法保护公民隐私和单位秘密。主要通过以下方式采集:
(一)信用主体自行申报、承诺;
(二)住房保障信用行为管理部门在管理过程中获取的材料;
(三)相关部门提供涉及信用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材料;
(四)经查证属实的社会公众投诉、来信来访、媒体报道涉及信用主体违法违规违约行为;
(五)其他涉及信用主体住房保障失信行为。
第七条 对一般失信行为,主要以告知、提示、教育、劝导的方式纠正其失信行为。
第八条 对较重失信行为,可采取警示、下达整改函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工作方式进行惩戒,并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重点关注对象在其失信行为纠正之前,再次发生较重失信行为的,实施联合惩戒。
第九条 对严重失信行为,应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实施联合惩戒。住房保障信用行为管理部门可根据法院判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等,认定失信联合惩治对象。由各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开展联合惩戒,联合惩戒措施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字〔2016〕101号)执行。
第十条 应及时将列入联合惩戒名单的信用主体失信行为信息通过门户网站、地方政府信用网站、“信用中国(江西)”网站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信用主体可以向住房保障信用行为管理部门申请查询其住房保障失信行为信息。信用主体认为其住房保障失信行为有误提出异议的,可向住房保障信用行为管理部门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住房保障信用行为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经核查信息有误的应及时更正或撤销,核实无误的继续执行。
第十二条 在信息核查期间暂不执行联合惩戒措施。因错误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导致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受损的,住房保障信用行为管理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三条 住房保障信用行为管理部门对失信信息应进行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公示。在失信信息公示期内,信用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运行管理单位或者作出失信行为认定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符合信用修复规定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运行管理单位或者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修复,并撤销失信信息的公示。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章 信用行为管理
第十四条 信用行为采集应由住房保障信用行为管理部门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采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住房保障信用行为管理部门进行申诉,记录部门接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答复受理情况。
第十五条 信用行为记录内容包括当事人姓名、内容、失信行为评级、记录时间、记录人、记录单位以及相关影像资料。
信用行为记录做出后,因记录有误需要撤销或变更的,由原采集部门提交证明资料报原审核部门予以撤销或更改。
第十六条 保障性住房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为1年。支持失信行为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向住房保障信用行为管理部门提出信用修复。信用修复后,住房保障信用行为管理部门应将修复说明予以公示,并将信用修复记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住房保障信用行为管理部门按照修复后的信用记录对其惩戒措施予以解除。
第十七条 信用行为记录以家庭为单位,不因申请人变更、家庭成员变化、保障方式变化、保障类型变化等情况而失效。
第十八条 住房保障家庭信用行为发生变化,信用行为达到激励或惩戒标准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好激励和惩戒执行工作。
第十九条 对信用良好的住房保障家庭,可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对信用良好家庭减少保障资格年审频次;
(二)对信用良好家庭,不再符合保障条件,需要退出保障房的,经申请,可给予2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房租按市场价收取。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县(市)的住房保障信用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宜春市住房保障失信行为严重程度划分标准
附件
宜春市住房保障失信行为严重程度划分标准
序号 |
失信行为 |
失信严重程度 |
信用 主体 |
||
一般 |
较重 |
严重 |
|||
1 |
以隐瞒、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获得住房保障(实物或货币)。 |
以隐瞒、提供虚假材料、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 |
以隐瞒、提供虚假材料、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住房保障(实物或货币)。 |
以隐瞒、提供虚假材料、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住房保障(实物或货币),拒不退出。 |
住房保障申请人 |
2 |
承租人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 |
承租人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 |
承租人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经劝导拒不改正。 |
承租人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
住房保障承租人和共同承租人 |
3 |
承租人改变所承租保障性住房用途。 |
承租人改变所承租保障性住房用途。 |
承租人改变所承租保障性住房用途,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经劝导拒不改正。 |
承租人改变所承租保障性住房用途,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
住房保障承租人和共同承租人 |
4 |
承租人破坏所承租保障性住房房屋结构或未经允许擅自破坏原有装修而自行装修。 |
承租人未经允许擅自破坏原有装修而自行装修。 |
承租人破坏所承租保障性住房房屋结构或未经允许擅自破坏原有装修而自行装修,拒不恢复原状。 |
承租人破坏所承租保障性住房房屋结构或未经允许擅自破坏原有装修而自行装修,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
住房保障承租人和共同承租人 |
5 |
承租人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 |
|
承租人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拒不改正。 |
承租人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
住房保障承租人和共同承租人 |
6 |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闲置保障性住房。 |
|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保障性住房,经劝导拒不改正。 |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保障性住房,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
住房保障承租人和共同承租人 |
7 |
承租人不配合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运营单位入户走访、检查排查和维修维护等工作。 |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运营单位入户走访、检查排查和维修维护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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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承租人和共同承租人 |
8 |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缴纳保障性住房租金、物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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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保障性住房租金、物业费,且没做说明和备案,经书面催缴多次仍拖欠不交。 |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保障性住房租金、物业费,且没做说明和备案,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
住房保障承租人和共同承租人 |
9 |
承租人住房和家庭经济状况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性住房保障条件,无正当理由拒绝腾退保障性住房或按规定缴纳市场租金。 |
|
承租人住房和家庭经济状况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性住房保障条件,无正当理由在搬迁期满拒绝腾退保障性住房或按规定缴纳市场租金。 |
承租人住房和家庭经济状况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性住房保障条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
住房保障承租人和共同承租人 |
10 |
承租人在租赁期满或年度审核时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员、住房、经济状况等情况变化。 |
承租人在租赁期满或年度审核时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员、住房、经济状况等情况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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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承租人和共同承租人 |
11 |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拒绝政府按照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原经济适用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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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拒绝政府按照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原经济适用住房。 |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
住房保障申请人 |
12 |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未取得完全产权或未满5年未经批准转售原购经济适用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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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未取得完全产权或未满5年未经批准转售原购经济适用住房。 |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未取得完全产权或未满5年,未经批准转售原购经济适用住房,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
住房保障申请人 |
13 |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保障性住房提供经纪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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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含网站)为保障性住房的出租、转租、出售等行为提供中介服务。 |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含网站)为保障性住房的出租、转租、出售等行为提供中介服务,拒不整改。 |
中介服务机构(含网站) |
14 |
为公租房申请家庭提供虚假证明。 |
为公租房申请家庭提供虚假证明。 |
为公租房申请家庭提供虚假证明,经批评教育后仍然出具收入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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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事业单位 |
15 |
为企事业单位集体配租公租房,单位不履行共同管理责任。 |
为企事业单位集体配租公租房,单位不履行共同管理责任。 |
为企事业单位集体配租公租房,单位不履行共同管理责任,经批评教育拒绝改正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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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事业单位 |
16 |
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性质、用途。 |
保障房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性质、用途。 |
保障房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性质、用途,拒不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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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事业单位 |
17 |
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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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房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 |
保障房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拒不改正。 |
相关企事业单位 |
18 |
未按相关规定或有关约定履行服务或管理责任。 |
保障房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未按相关规定或有关约定履行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 |
保障房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未按相关规定或有关约定履行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拒不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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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事业单位 |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