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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足球网关于转发市生态环境局 市发展改革委宜春市长江支流(赣江)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 2023-06-12 17:08 来源: 第一足球网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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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府办字〔202335  2023612

丰城市、樟树市、高安市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宜春市长江支流(赣江)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丰城市、樟树市、高安市和市直相关部门要对标对表整治工作目标要求,上下联动,密切配合,确保按时按质完成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任务。

2023年6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宜春市长江支流(赣江)入河排污口

分类整治实施方案

市生态环境局   市发展改革委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长江入河排污口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2〕7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生态环境部《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环办水体函〔2019〕211号)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长江江西段及赣江干流入河排污口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23〕27号)等文件要求,同时结合《第一足球网关于印发宜春市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字〔2023〕18号)要求,在已完成的赣江干流(宜春段)入河排污口(以下简称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赣江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为目标,高标准高质量抓好长江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逐步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排放达标”的排污口长效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为助力打造绿色生态强市提供优质水生态环境保障。

二、工作目标

在前期完成入河排污口监测、溯源工作的基础上,全面推进生态环境部交办宜春市的550个(其中丰城318个、樟树227个、高安5个)入河排污口整治。

2023年底前,完成70%左右的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任务,截污治污取得阶段性成效。

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任务,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切实解决污水违规溢流直排问题,形成长效监督管理机制,使我市入河排污状况全面改善。

三、工作原则

(一)属地负责、分工协作。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责任主体是地方人民政府。丰城市、樟树市、高安市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要层层压实责任,强化分工协作,做好整治工作。相关市直部门要切实落实职责范围内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并加强督促指导,及时协调解决整治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因地制宜、系统治理。入河排污口整治应立足实际,将入河排污口建档立册、树标志牌、监控能力建设和污染源治理等工作提前规划,有序推进。结合监测、溯源成果对排污口进行分类,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分步实施,整治到位。坚持立行立改和长期整治相结合,将入河排污口整治与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污水管网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能力提升等有机结合,与产业布局优化、工业结构调整、农业绿色发展等有机衔接,全面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根除污染痼疾。

(三)严格标准、依法监管。入河排污口整治应严把整治质量关和考核验收关。工业企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港口码头、规模化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应符合相应的排放标准(标准更新后应执行新标准),城镇雨洪排口、无灌溉功能的闸坝、泵站和沟渠、河港(涌)、排干等排口由各地根据水功能区要求因地制宜开展整治工作;其他类排污口排放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标准(如果其他排口是用于农田灌溉,需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对能够立即整治的问题,抓紧整改到位,对偷排偷放等违法排污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四、工作内容

(一)制定整治方案。丰城市、樟树市、高安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并印发实施。方案应细化明确每个入河排污口及排污问题的整治目标、整治要求、具体措施、责任分工、进度安排及完成时限。

(二)坚持溯源、监测常态化。各地政府应持续加强排污口巡查,进一步对混流、超标等排污口开展技术溯源、人工排查等方式,查清源头,明确排污责任主体,优化完善整治内容,实行“一口一策”动态更新,建立长效管理体系。制定入河排污口监测计划,按照“有水必测,应测尽测”的原则,提高入河排污口采样监测比例,并对监测数据分析研判,及时填报和上传监测数据。对长期无水排放等原因确实无法采样监测的入河排污口,应认真核实,做好日常巡查图片记录,整理留存制成工作台账。

(三)进一步完善树标立牌。2023年底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要求,完成入河排污口树标志牌工作,原则上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大中型灌区退水口以及其他排口中的港口码头排污口须树标志牌,雨洪排口以及沟渠、河港(涌)、排干等排口根据实际需要制作设置标志牌,做到应树尽树。上述以外的入河排污口,排水水质不满足标准要求、对生态环境敏感区可能造成影响的,也应树标志牌。

(四)推进分类整治。坚持立行立改和长期整治相结合。对可以立即采取拆除、封堵等“拆除关闭类”措施的入河排污口立行立改;对需要通过截污、纳管、疏浚或污染源达标治理等工程治理措施进行清理合并或整改规范的入河排污口,以及难以立行立改的“拆除关闭类”入河排污口,制定整治方案,逐步推进。

(五)组织验收销号。丰城市、樟树市、高安市人民政府负责问题排污口整治的验收。相关市直牵头部门负责排污口整治的销号,销号情况报市环委办和市河长办备案。丰城市、樟树市、高安市人民政府组织整治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现场核查与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各相关市直部门收到销号申请后,应及时组织人员对相应的排污口进行现场核查确认。

(六)加快截污治污。不断推进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补齐截污治污短板,实施城镇污水管网改造更新,基本解决市政污水管网错接混接问题,基本消除生活污水直排。加快建设城中村、老旧城区、建制镇、城乡结合部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填补污水收集管网空白区。开展汛期排污通道及周边环境整治,控制雨水冲刷造成入河污染。加强农业面源和农村生活污染综合治理,实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产养殖环境治理,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加强工业污水治理,禁止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

(七)创建示范样板。各地要加大投入、强化举措开展样板创建工作。鼓励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基础好、成效巩固的市县积极探索、深化整治,及时总结、宣传和推广本地区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经验、做法,努力在全省、全国作示范、勇争先,创造更多示范案例。

五、责任分工

实行“政府牵头、部门协同、属地落实”的工作机制。各地政府要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坚决扛起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的主体责任,强化组织领导,做好人、财、物保障,确保按期高标准完成整治任务。各相关市直部门要督促各地政府推进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加强业务指导与跟踪调度,严把整治质量关,保障工作有序开展。

(一)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为我市长江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牵头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全市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对整治工作实施统一安排部署,明确排污口整治目标、整治要求、具体措施、责任分工、进度安排及完成时限,协调调度、督导检查各地政府按期完成分类整治任务,组织销号。

(二)丰城市、樟树市、高安市人民政府是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验收等工作。制定分类整治实施方案,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落实整治资金,深入开展入河排污口标牌树立、水质监测、整治验收、申请销号等各项工作,加强入河排污口日常管理。

(三)市生态环境局统筹工业排口(含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厂区雨水排口)和其他类排污口的溯源、整治、验收、销号;指导本行业制定实施方案,督促整治进度,会同地方政府开展整治销号。

(四)市住建局统筹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内存在的各类生活污水散排口的溯源、整治、验收、销号,市住建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职责统筹城镇生活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存在的各类生活污水散排口的溯源、整治、验收、销号;指导本行业制定实施方案,督促整治进度,会同地方政府开展整治销号。

(五)市交通运输局统筹港口、码头排污口的溯源、整治、验收、销号;指导本行业制定实施方案,督促整治进度,会同地方政府开展整治销号。

(六)市水利局统筹沟渠、河港(涌)排干、市属水利设施、水利排涝口、大中型灌区排口的溯源、整治、验收、销号;指导本行业制定实施方案,督促整治进度,会同地方政府开展整治销号。

(七)市农业农村局统筹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水产养殖排污口、种植业排口(农业退水口)等农业农村排污口的溯源、整治、验收、销号;指导本行业制定实施方案,督促整治进度,会同地方政府开展整治销号。

(八)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统筹建成区(含县市区)范围内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城镇雨洪排口、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排污口的溯源、整治、验收、销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住建局依职责统筹城镇生活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存在的各类生活污水散排口的溯源、整治、验收、销号;指导本行业制定实施方案,督促整治进度,会同地方政府开展整治销号。

(九)市发改委负责将入河排污口整治纳入相关规划,将其列入重点支持项目进行专项规划、综合协调、统一布局。

(十)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全市长江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所需市级经费,指导相关县(区)财政部门强化资金保障。

六、整治要求

将入河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农业农村排污口、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港口码头排污口、城镇雨洪排口,沟渠、河港(涌)、排干,其他排口等七大类,采取依法取缔、清理合并和规范整治三种类型推进整治。具体整治要求如下:

(一)工业排污口

1. 依法取缔类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工业排污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拆除。

(2)企事业单位逃避监管私自设置的入河排污口,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拆除,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2. 清理合并类

(1)工业企业排污口数量超过其责任主体排污许可证或者排污登记表要求数量的,由生态环境部门督促进行整改,清理合并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的,应告知生态环境部门。

(2)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工业企业排污口,尽可能全部接入污水管网,实现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排放。不宜纳管的,纳入规范整治类。

3. 规范整治类

(1)未经批准或备案的工业企业排污口,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责令按规范化要求进行整改,完善排污许可、排污口设置等手续,经验收合格后纳入日常管理。无法完善手续的,纳入依法取缔类。

(2)工业排污口存在超标排放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责令整改,限期达标。不能达标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3)工业排污口应按照排污口准予设置批复、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和排污许可证等要求,科学合理设置。多个排污单位确需共用一个排污口的,应分清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涉及排放第一类污染物的,须在车间处理设施单独设置排放口。

(4)工业企业未实现雨污分流或雨污分流不彻底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按规范要求责令限期整改。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后,可采取自处理中水回用、清运至污水处理单位、排入工业园污水管网等方式进行处置。重点排污企业在完善雨污分流的同时,应安装自动(手动)切换装置,确保收集处置到位。

(5)所有工业排污口都应做到“一牌一码”,按照国家要求设置载有排污口信息二维码的标志牌;企业生产废水排污口、生活污水排污口、涉及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雨水排口,应根据排污许可要求安装自动监测和视频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二)农业农村排污口

1. 依法取缔类

(1)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畜禽养殖排污口、水产养殖排污口和种植业排口、农村生活污水排污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二级保护区内畜禽养殖排污口和农村生活污水排污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2)禁养区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2. 清理合并类

(1)农业农村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存在的各类生活污水散排口,由属地政府牵头,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住建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整治措施,清理合并排污口,做好户用污水收集系统和公共污水收集系统的配套衔接,确保农村生活污水有效收集。

(2)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数量超过其责任主体排污许可证或者排污登记表要求数量的,由生态环境部门督促进行整改,清理合并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的,应告知生态环境部门。

(3)鼓励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进行清理合并,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入河排污口。

3. 规范整治类

(1)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排放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等相关排放要求,畜禽粪便、污水未经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向水体排放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责令整改,并督促整改到位。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密集区,由所在乡镇、行政村引导养殖场户建设粪污贮存设施,实行粪污就近就地还田利用,农业农村部门予以指导,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存在超标排放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采取整治措施,并督促整改到位。有条件的地方,应将规模以下畜禽养殖粪污统筹纳入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厕所管网集中处理体系,一并处理。

(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应符合江西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6/1102—2019)限值要求,存在超标排放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整改,并督促整改到位。农村生活污水直排口,由属地政府牵头,住建部门会同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密切配合,因地制宜进行整治,不断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覆盖率。

(3)水产养殖排污口排放应符合《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1—2007)中的相关排放要求,存在超标排放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采取整治措施,并督促指导整改到位;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规范工厂化水产养殖企业排污口设置,农业农村部门因地制宜指导推进标准化生态化水产养殖,指导养殖主体合理控制养殖规模和密度,推广应用生态健康养殖和尾水处理技术,实现养殖尾水达标排放或资源化利用。

(4)种植业排口由属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整治措施,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明确化肥农药的控减目标和措施,指导农业生产主体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减少农田灌溉退水对周边水体水质的影响。

(5)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大中型灌区退水口应做到“一牌一码”,设置标志牌,制作能识别排污口信息的二维码,按照国家和省要求设置载有排污口信息二维码的标志牌,根据实际情况和监测需求安装自动监测设施和视频监控系统。其他类型排口应根据其排水状况及对环境的影响等实际情况,各地自行确定是否设置标志牌。

(三)城镇生活污水排口

1. 依法取缔类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的生活污水排污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2. 清理合并类

城镇生活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存在的各类生活污水散排口,由住建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职督促进行整改,属地政府清理合并排污口。各类经济开发区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存在的各类生活污水散排口,由相关部门依职负责整改,清理合并排污口。    

3. 规范整治类

(1)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存在超标排放的,应查找超标原因,立即整改,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

(2)因管网建设滞后或因不具备接管条件导致收集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无法进入管网的,属地政府应编制就近接入市政管网或者新增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实施计划,明确建设主体、完成时限。

(3)排水管道存在破损、错接、混接、漏接、错位、溢漏、淤堵等情况的,应按照设施权属和运行维护职责分工,组织力量有计划地开展改造和修复,确保管道正常运行。

(4)未经批准或备案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责令按规范要求进行整改,完善排污许可、排污口设置等手续,经验收合格后,纳入日常管理。无法完善手续的,纳入依法取缔类。

(5)所有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均应做到“一牌一码”,按照国家和省要求设置载有排污口信息二维码的标志牌;根据实际情况和监测需求安装自动监测设施和视频监控系统,并与行业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四)港口码头排污口

主要采取依法取缔和规范整治两种类型进行整治。

1. 依法取缔类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港口码头排污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2. 规范整治类

(1)港口码头产生的废水不能直排赣江,必须经处理后回用或者满足环评批复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船舶产生的生活污水和油污水应由管道输送至陆地进行处理后达标排放,或由有相关资质的公司、接收站转运处置。

(2)所有港口码头水污染防治设施以及船舶污染防治设施由交通运输部门指导规范,确保达标排放。

(3)所有港口码头生产废水排污口应做到“一牌一码”,按照国家和省要求设置载有排污口信息二维码的标志牌;其他类型排口应根据其排水状况及对环境的影响等实际情况,各地自行确定是否设置标志牌。港口配备船舶油水污染物接收设施,确保正常运行。

(五)城镇雨洪排口

主要采取清理合并和规范整治类进行整治。

1. 清理合并类。

对不合理设置或长期无水、已实际丧失排水功能的雨洪排口,有关行业部门应督促指导进行清理归并。

2. 规范整治类。

(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混合排放的雨洪径流排口,由属地进行规范整治,保证在非降雨季节保持干燥清洁;在降雨时,确保排水水质符合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护要求。如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纳入依法取缔类。

(2)非降雨期间有污水流出的分流制城市雨水排口,在保证防洪排涝需要、保障城市安全的前提下,属地政府和产权单位应开展溯源调查并整改混接错接管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向雨水管网倾倒污染物的行为。雨污管网错混接点已规范整改并有相关单位盖章确认的竣工验收文件、且非降雨期间无污水流出的,方可纳入日常管理。

(3)降雨期间存在雨水径流被污染的分流制城市雨水排口,应采取建设初期雨水调节池、定期巡查雨水管网、清掏管道沉积物等维护措施,控制雨水径流污染。

(4)存在溢流污染的截流式合流制城市雨洪排口,应制定城市雨水溢流污染控制方案。有条件的地区实施雨污分流改造;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在保证防洪排涝需要、保障城市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源头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截流井改造、增加截流干管截流倍数、扩大污水处理厂规模、建设调蓄设施等措施,控制溢流污染。

(5)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作和设置雨洪排口标志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产权单位应制定雨洪径流排口日常监测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监测,开展数据综合分析,确保受纳水体水质改善。

(六)沟渠、河港(涌)、排干

主要采取规范整治类进行整治。

(1)直接汇入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沟渠、河港(涌)、排干等,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应溯源分析原因,制定整治方案,明确责任主体,限期整治到位。

(2)达不到相应水环境功能的沟渠、河港(涌)、排干等,属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整治计划,持续加强河道整治,生态环境部门、住建(城管)、农业农村、水利部门依据职责,协同推进整改,确保水质达到相应标准。

(3)不涉及水环境功能区,但现有水质已经属于劣V类的沟渠、河港(涌)、排干等,属地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整治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和整治期限,确保水质可达到V类水体要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整改的督促指导。

(4)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作设置沟渠、河港(涌)、排干等排口标志牌,并根据实际情况安装水质自动监测站和视频监控系统。

(七)其他排口

其他排口由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现场溯源情况和排污口用途,会同有关行业部门督促指导相关单位或企业开展整改,确保入河排污口排放达标,规范管理。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市里将调整长江支流(赣江)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生态环境、发改、财政、交通、水利、住建、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分类整治行动的安排部署、调度协调和督导检查等工作。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市河长制办公室要发挥统筹协调、督促落实作用,推动排污口整治工作。

丰城市、樟树市、高安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履行整治工作主体责任,成立相应的长江支流(赣江)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领导小组,制定分类整治实施方案并于2023年7月10日印发实施。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亲自部署,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协调解决重点和难点问题,将入河排污口整治纳入相关规划或年度计划,加大投入力度,保障措施列入重点支持项目,相关经费纳入本级预算统筹安排。

(二)加强监管执法。各级生态环境、住建、综合行政执法、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建立联动执法机制,开展专项涉水执法检查,加强对排水管网错接混接、雨污混排,污水乱排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入河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管借道排污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对工业企业私设暗管、污水直排、借雨水管道排污、污水处理厂违规溢流、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等特殊保护区域内非法排污以及利用沟渠、河港、排干等“零存整取”排放污水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三)建立考核机制。建立月调度、季考核、年总结的考核调度机制。各地政府要结合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问题整改台账,建立销号制度,实施挂账销号。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月调度,对整治工作进行季考核,对全年工作情况进行年总结,推动工作落实,对工作进展缓慢、工作不力的,报经市政府同意后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推进整改。

(四)强化信息公开。各地政府要依法建立入河排污口整治信息公开制度,在主要媒体和政府网站开设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专栏,公开本行政区域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进展及成效,做好政策解读,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鼓励群众积极参与监督,为加快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持续打好赣江干流(宜春段)保护修复攻坚战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宜春市长江支流(赣江)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目标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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