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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足球网 关于进一步规范明确宜春市信访事项 复查复核委员会工作机制的通知

时间: 2019-09-28 11:57 来源: 市政府办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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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府办字201957号            201962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地方发展环境,提高政务服务效能,提升信访复查复核工作水平,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江西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工作机制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15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将我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工作机制规范明确如下:

 一、工作机构

  成立宜春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作为市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任主任,市政府秘书长,市委副秘书长、信访局局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司法局局长任副主任(具体名单见附件)。

  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信访局,由市信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信访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副主任。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和审核信访人请求市政府复查或复核下一级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书面申请。对依法应由市政府复查或复核的,提出工作建议,包括该信访事项的复查或复核工作小组的组成单位等,报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对依法不由市政府复查、复核的,书面答复信访人,并说明理由。

  按照“一事一办”的原则,视情设立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小组,由该信访事项归口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分管领导人任组长,市司法局、市委信访局等相关部门的分管领导及其工作人员参与。

二、申请条件

  信访人不服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对其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或复查意见,应在收到书面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市政府提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

  信访人向市政府申请复查,应提供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对该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意见(复印件);向市政府申请复核,应提供原办理单位对该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意见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对该信访事项作出的复查意见(复印件)。

三、受理方式

  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接待信访复查复核申请当事人,统一受理市政府复查复核事项。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自收到信访人的复查复核申请起1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口头或书面将决定及理由告知信访当事人。

  信访人原则上应本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查复核申请,可以通过邮寄,也可以直接递交到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对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也可口头申请,并提出原处理、复查结果复印件。口头申请的,由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信访复查复核请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并经信访人核对无误后签字。

四、程序要求

  1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自受理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之日起5日内,提出工作建议,包括该信访事项的复查或复核工作小组的组成单位等,报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审议。

  2报经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审议同意后,如该信访事项属于县(市、区)政府处理或复查的,由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小组代表市政府,对信访人申请事项进行复查或复核;如该信访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市复查复核委员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负责协调组织复查复核;对确需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召会研究的,由其办公室报请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主任决定召开复查复核工作会议。

  3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小组对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负责,经过调查,应在15日内依法提出该信访事项的复查或复核意见,并经工作小组组长签发,送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初审后,报该信访事项对口的市政府领导审定。

  4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小组作出的复查复核意见经逐级审定同意后,加盖“宜春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专用章”,由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或该信访事项对口的政府工作部门将复查复核意见告知信访人,并抄送该信访事项的复查单位和原处理单位。如复查复核意见属于召开复查复核工作会议研究作出的,则以市信访事项复复核委员会名义下文回复信访当事人,并抄送该信访事项的复查单位和原处理单位。

  5整个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工作应在收到复查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听证所需时间除外)完成,并由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督查督办。

  各县(市、区)政府及“三区”管委会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机制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主任:蔡清平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主任:李晓楚市政府秘书长

  熊志红市委副秘书长、信访局局长

  黄俊伟市政府副秘书长

  彭坤明市司法局局长

  成员:委员会成员由市政府各部门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担任,其他成员根据复查复核的具体信访事项确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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