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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足球网关于印发 2020年宜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

时间: 2020-10-30 09:22 来源: 市政府办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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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府办字202078号       2020年8月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20年宜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2020年底,国家、省考核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III类)比例均达到100%,断面水质保持相对稳定;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部达到或优于类;稳步推进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市本级中心城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100%;地下水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地下水质量极差点位比例不高于考核目标。

  (二)分区域目标

  全市65个断面地表水水质达标比例(工业园断面参考《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类)达到98.46%以上,其中,国考、省考断面水质优良比例100%。全市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部达到类及以上水平。2020年水环境质量分区域目标见附件。

 二、主要任务

  2020年,全市水污染防治主要工作为推进工业污染防治、城镇污染治理、农业农村污染防治、船舶港口污染控制、水资源节约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强化科技支撑、落实各方责任及公众参与等八个方面。各牵头单位要做好任务分解,建立工作档案和台账;其它2020年需要完成的工作及措施按照《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宜府发〔20164号)要求开展。重点工作任务如下:

  (一)工业污染防治

  1继续排查并及时取缔十小生产项目,防止已完成取缔的十小生产项目死灰复燃。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公安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继续加强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确保排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工业企业废水预处理达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稳定并达标排放。(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配合)

  3继续推进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十大重点行业专项治理及项目清单的落实,实施清洁化改造。进一步排查未完成清洁化改造的造纸、焦化、氮肥、印染、原料药制造、制革六大行业,对应纳入清洁化改造范围的坚决完成清洁化改造。加快推进有色金属、农副食品加工、农药、电镀等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工作。2020年底前,各县(市、区)完成有色金属、农副食品加工、农药、电镀行业专项治理方案总任务的100%(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

  (二)城镇污染治理

  4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进行改造,2020年年底前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5各地继续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2020年年底前,全市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左右,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85%左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6强化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改造及污泥处理处置。2020年年底,市本级城市污泥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污泥进入耕地,禁止新建投运设施不达标运行,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三)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7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加强畜禽养殖禁养区监管,防止已关闭或搬迁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复养。(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牵头)

  8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应根据污染防治和资源化利用的要求,配套建设粪污贮存处理利用设施设备,重点推广机械清粪、漏缝地板、节水装置等设施,到2020年底,畜禽规模养殖场废弃物处理利用设施配套率达到95%以上。大力推广高床生态养殖、生物发酵床、有机肥加工等工艺技术,坚持种养结合、农牧循环,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9建设一批重要农产品产区病虫害安全用药示范区,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水利局配合)

  10扩大测土配方施肥设施在农业及蔬菜、果树、茶叶等园艺作物上的应用,严格控制化学肥料总施用量。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2%(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配合)

  11推进农业绿色生态化建设,建立健全绿色有机农产品认证体系,大力发展绿色有机农产品,加强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和有机农产品基地创建,2020年完成200个绿色农产品任务数,较2019年新增认证绿色农产品50个以上,其中,袁州区30个(新增7个)、樟树57个(新增4个)、丰城8个(新增6个)、靖安5个(新增3个)、奉新12个(新增5个)、高安15个(新增6个)、上高33个(新增5个)、宜丰20个(新增6个)、铜鼓3个(新增3个)、万载17个(新增5个)。(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配合)

  12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2020年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不少于100个,其中袁州区10个,樟树市15个,丰城市25个,靖安县15个,高安市20个,铜鼓县15个。(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

  (四)船舶港口污染控制

  13积极治理船舶污染。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运输船舶。2020年,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继续组织实施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制度的运行,继续实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内河船舶执行新的标准;其他船舶于2020年年底前完成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配合)

  14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持续推进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所在区域污染防治(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油污水、生活污水等接收处置设施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实施。2020年年底前,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完成方案规定的本地区建设内容的100%,并通过日常督查、重点抽查、现场核查以及经核实的社会媒体报道、群众举报等方式对港口、码头、船舶修理厂未达到建设要求或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未良好运转的情况进行督查。(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配合)

  (五)水资源节约保护

  15推进重要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根据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实施方案或规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积极推动重要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实施方案或规划的实施并开展年度达标评估工作,2020年年底前,全市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年度达标评估分数不低于90,并按照要求时间报送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的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自评估报告。(市水利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16对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7建设节水型城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城市节水评价标准》开展城市节水工作。推广普及节水器具,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加强公共供水管网改造,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20年年底,全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市本级达到《城市节水评价标准》II级或以上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发展和改革委配合)

  18建立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明确县级行政区2020年用水效率控制目标,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实施年度监督检查,发布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并加强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取用水计量监控。到2020年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15年分别下降28%33%(市水利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配合)

  19推动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实施节水技术改造,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水利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20推进一批重点大、中型灌区工程、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实施。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1以上。(市水利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配合)

  (六)水生态环境保护

  21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完成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完成县级以下地表水(乡镇级,包括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规模1000吨以上)和地下水型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问题排查整治,确定地理边界,设置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宣传牌;提升供水工程水质检测设施装备水平和检测能力,加强水源及水厂水质监测和检测,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规模1000吨以上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每季度监测一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委配合)

  22推进市本级备用水源建设,加快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与应急能力建设,推进水质自动在线监测站建设。2020年,市本级应完成四方井水库备用水源建设,完善饮用水源地环境应急机制和能力;加快推进飞剑潭水库备用水源建设。(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四方井水利枢纽工程建设指挥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卫生健康委配合)

  23完成县级及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委配合)

  24建设全市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到2020年,组织完成市、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利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

  25稳步推进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各县(市、区)按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建城〔2015130号)的要求,加快推进黑臭水体整治、治理与修复工作。至2020年年底,中心城区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100%(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

  26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管理。根据《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落实水(环境)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建设和措施。完成全市水功能区确界立碑工作,结合社会经济形势发展,及时对水功能区划进行复核调整。到2020年,全市水功能区达标率达到91%(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利局配合)

  27河湖岸线开发和建设项目调查与整治,将拟布局的规划新增建设用地依法依规调出,保障自然岸线不减少。(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牵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配合)

  28防治地下水污染。开展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环境状况调查,完成2020年度调查工作,重点完成全市地下水双源清单调查。开展全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区划,指导各地加强地下水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推进我市地下水国家试点项目实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配合)

  (七)强化科技支撑

  29根据水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建立水污染防治先进适用技术指导目录和完善修订机制,及时更新并公布适宜本地区推广的水污染防治先进适用技术;或通过合适的评估,从上级有关部门发布的相关技术指导目录中,遴选出适宜本地区推广的水污染防治先进适用技术。各职能部门(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在审核水污染治理工程设计方案时,或推广应用技术(产品)时,应鼓励、引导项目单位使用指导目录中的相关技术,采用目录上的技术进行示范推广的水污染防治工程数量要占到本地区水污染防治总工程数量的70%以上。(市科技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配合)

  (八)各方责任及公众参与

  30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31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区要按照《关于强化水体达标方案编制实施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定期向社会公布实施进展情况。(市生态环境局)

  32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所有县级及以上城市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按季度向社会公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卫生健康委牵头)

  33市本级每半年向社会公布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情况。(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34在市本级人民政府网站及主要媒体,按季度发布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状况及各县(市、区)排名情况;按法律法规、相关规范要求,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网站公开重点排污单位排放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治污设施建设和运行等污染源环境信息;及时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市生态环境局)

  35落实地方管理机制。雷河、锦江、肖江、莲塘河、南潦河流域涉及的袁州区、宜春经开区、宜阳新区、万载县、上高县、第一足球网、高安市、樟树市、丰城市、奉新县要加快制定并实施流域整治项目清单,将流域突出环境问题以项目化、清单化、责任化的方式进行落地推进、加快整治、确保实效。(各有关县市区政府、宜春经开区、宜阳新区管委会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水污染防治工作,各县(市、区)按照《2020年宜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组织制定水污染防治工作年度计划,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于2020年915日前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备案;“三区”按照《2020年宜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执行落实。2020年其他需要完成的工作及措施按照《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宜府发〔2016〕4号要求开展。

  (二)加大监督检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三区”管委会要建立水污染防治工作协作机制,倒排工期,及时督查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市生态环境局将会同市直相关部门,定期开展水环境形势分析。对工作推进较慢的,及时下发预警函,组织开展专项督导;对工作推进滞后的,进行督办或约谈县级生态环境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对工作推进特别严重滞后的,按程序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对相关县(市、区)政府负责同志进行约谈或依法依规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督促相关地方限期整改。

  (三)保障资金投入各县(市、区)和“三区”要加大水污染防治政府资金投入,并积极引导企业和社会参与,建立多元化环保投入机制,为水污染防治项目顺利实施提供资金保障。

  (四)扩大公众参与。积极发挥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广泛参与的监督作用,通过多方位、多层次的监督,建立统一有力的监管体系。借助报纸、电视、网络等,定期公布水环境质量及工作情况,不断增强社会公众对水污染防治的责任意识、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

  附件:2020年水环境质量目标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2020年水环境质量目标

序号

行政

区划

考核对象

  

断面属性

2020年考核

目标

1

袁州区

袁州区

袁州区慈化镇柘塘村

市控

II

2

宜春西村

省控

III

3

袁州区、

明月山

沙背桥

市控

III

4

袁州区

宜春自来水厂(槟榔水业)

市级饮用水源地、水污染国家考核、省级考核

III

5

宜春下浦

省控

III

6

洋江

国控、省控、水污染国家考核、省级考核

III

7

宜春彬江

国控、省控、市界、县界

III

8

宜春经开区

袁州区、

宜春经开区、

宜阳新区

江丰社区小江组

(宜春工业园)

市控

9

明月山

明月山

温汤镇军背村

市控

III

 

10

万载县

袁州区

万载株潭镇枣木村

县界

III

11

万载县

万载县

万载县第二水厂取水口

县级饮用水源地、水污染省级考核

III

12

万载县工业园

市控

13

万载卢洲村

县界、长江跨界

III

14

万载均车村

省控、县界、水污染省级考核

III

15

上高县

上高县

上高徐家渡谭上村

县界

III

16

上高自来水厂

县级饮用水源地、水污染省级考核

III

17

上高县工业园

市控

18

上高良田村

国控、省控、县界、水污染国家考核、省级考核

III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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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丰石市镇钟家渡村(大广高速)

市控

III

20

宜丰自来水厂

县级饮用水源地、水污染省级考核

III

 

21

第一足球网北门水厂

县级饮用水源地、水污染省级考核

III

22

第一足球网良头水厂

县级饮用水源地、水污染省级考核

III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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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丰工业园

市控

24

宜丰石市镇凌江新桥

市控

III

25

宜丰袁谢村

县界、长江跨界

III

26

宜丰石市镇凌江村

(凌江大桥)

县界、水污染省级考核

III

27

高安县

高安市

高安市二水厂

县级饮用水源地、水污染省级考核

III

28

高安市一水厂(碧山水库)

县级饮用水源地、水污染省级考核

III

29

高安市沙湖水厂

县级饮用水源地、水污染省级考核

III

30

高安市工业园

市控

31

高安青州

国控、省控、县界、水污染国家考核、水污染省级考核

III

32

高安八景蜀潭

市控

III

33

高安八景牛李组

市控

III

34

樟树市

樟树市

樟树荷湖馆

省控

III

35

樟树市

樟树市

樟树自来水厂

县级饮用水源地、水污染省级考核

III

36

樟树工业园

市控

37

樟树龙潭村

县界

III

38

樟树张家山下土湖

市控

III

39

樟树四码头

省控

III

40

溪东

水功能区(省级考核)

III

41

樟树和溪村

县界

III

42

丰城市

樟树市、

高安市

丰城皮家组

县界

III

43

樟树市、

高安市、

丰城市

肖江江口

国控、省控、水污染国家考核、省级考核

III

 

44

樟树市

丰城谭家村

县界

III

45

丰城市

丰城市

丰城拖船埠

省控

III

46

丰城自来水厂

县级饮用水源地、水污染省级考核

III

 

47

丰城市

丰城市

丰城工业园

市控

48

丰城小港口

国控、省控、市界、县界、水污染国家考核、省级考核

III

49

丰城朱罗村

县界

III

50

丰城

水功能区(省级考核)

III

51

石上

水功能区(省级考核)

III

52

丰城后关村

县界

III

53

靖安县

靖安县

靖安自来水厂

县级饮用水源地、水污染省级考核

III

54

靖安石马水库

县级饮用水源地、水污染省级考核

III

55

靖安工业园

市控

56

安义打渔况家

县界、长江跨界

III

57

靖安香田

县界、水污染省级考核

III

 

58

奉新县

奉新县

奉新县自来水厂

县级饮用水源地、水污染省级考核

III

59

奉新县

奉新县

奉新县工业园

市控

60

奉新三洪村

国控、省控、县界、水污染国家考核、省级考核

III

61

安义张家村

县界

III

62

铜鼓县

铜鼓县

铜鼓县自来水厂(槽口小溪)

县级饮用水源地、水污染省级考核

III

63

铜鼓备用水源(葛藤坳水库)

县级饮用水源地、水污染省级考核

III

64

铜鼓大塅

市控

III

65

港口

国控、省控、县界、源头保护区、水污染国家考核、水污染省级考核

II

备注:

1.工业园断面参考《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类;

2.其他断面原则上参考《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类,其中饮用水水源地监测点位还应参考《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特定项目标准限值。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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