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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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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市市监稽许撤公告〔2024〕3002号

宜春通和贸易有限公司:

你(单位)因违反市场主体登记行政管理法规,本机关作出行政许可撤销决定(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因受送达人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333办公室,

电话:0795-7010381。

  特此公告。

 

                                       2024年9月14日

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

宜市市监稽许撤〔2024〕3002号

宜春通和贸易有限公司:

本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举报,在审查中发现:你公司于 2019年4月11日取得市场主体登记许可,在办理此次市场主体设立登记时,采取欺骗手段,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办理了公司营业执照,将张福财登记为公司监事。

撤销许可的理由: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属冒用他人身份证明进行市场主体登记行为。                                        

决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同一登记包含多个登记事项,其中部分登记事项被认定为虚假,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不影响市场主体存续的,登记机关可以仅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的规定,本局决定:

撤销宜春通和贸易有限公司监事备案登记。                                

如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直接向上高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4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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