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审办经责通〔2024〕24号
关于开展靖安县人民法院院长刘鹏同志
经济责任审计的通知
刘鹏同志并靖安县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八条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经中共宜春市委审计委员会批准,中共宜春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宜春市审计局派出审计组,自2024年7月2日起,对刘鹏同志开展经济责任审计,重大事项将追溯到相关年度或延伸审计有关单位。请予以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包括电子数据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刘鹏同志及靖安县人民法院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审计组由宜春市审计局人员组成,审计组组长由皮俊担任,副组长由兰芳担任,成员包括梅笑寒(主审)、袁宇涵、辛科武、黄紫依、胡思玥。
附件:1.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
2.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
3.宜春市审计局文明审计要求
宜春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宜春市审计局
2024年6月26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