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单位、各市本级社会组织: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我局将开展市本级社会组织2023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请各市本级社会组织对照有关要求填报年检材料,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于2024年3月31日前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初审,5月31日前将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的年检纸质材料报送我局。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及时通知并指导、督促所主管的市本级社会组织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填报年检材料,对材料内容进行认真审查,于5月31日前及时作出初审结论。
为提高年检工作实效,我局将通过抽查审计、实地检查等方式,按一定比例对年检所涉事项进行抽查核实,并结合日常管理中发现问题的核查情况,综合研究确定年检结论。对虚假填报和未按期报送年检材料的,我局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一、年检对象
凡是2023年7月1日前依法登记的市本级社会团体、市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市本级基金会,均须参加年检。
二、年检时间和地点
1.时间:2024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
2.地点:宜春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宜阳大厦中座615室)。
3.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联系电话:0795-3198265。
三、年检方式
线上、线下年检同步进行。
四、年检需提交材料
1.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工作主管单位党组织初审并加盖公章的年检报告书一式三份;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应当提交党建工作主管单位党组织初审并加盖公章的年检报告书一式三份。
2.携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或《慈善组织登记证书》副本原件。
3.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慈善组织)以及2023年度总收入5万元以上或账户资金余额10万元以上的社会团体,应提交由会计事务所提供的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所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需真实、有效,我局将请第三方机构进行抽查,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情况,将严格按相关规定处理。
4.已经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需提交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
5.根据市委组织部《关于开展市管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宜组通〔2023〕32号文件,社会组织需提供社会组织任职人员汇总名单,需特别备注公职人员任职情况并加盖公章,以及组织部门关于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任职批复。
6.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五、年检程序
1.线下年检程序:登陆“宜春市民政局”网站(http://mz.yichun.gov.cn/),按社会组织类别下载“年检报告书”,认真、如实填写,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社会组织公章。并将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加盖公章的年检材料提交至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根据业务主管单位的初审意见办理年检手续。
2.线上年检程序:登录“江西省民政厅”(http://mzt.jiangxi.gov.cn/),在首页“网上办事大厅”栏目点击“江西社会组织”,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用户名为法人证书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原始密码yonyou@1988,登录进去后可修改密码),选择菜单栏中“年检年报“业务,在线填写2023年度工作报告书并打印,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社会组织公章;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和党建单位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盖章后将年度工作报告书及年检所需提交的材料扫描上传系统。6月1日起网上填报通道将关闭。
六、年检结论以及相关要求
市民政局对社会组织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抽查审计、实地检查和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综合研究确定社会组织2023年度检查结论。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社会组织年检结论公布后,如发现存在影响当年年检结论情形的,年检结论将予以重新确定。
(一)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和财务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三同步”有关要求的通知》(赣组字〔2021〕119号)加强党建工作,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行为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组织有相关情形的(详细见附件2、3、4),情节轻微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存在符合社会组织有关登记管理条例罚则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党建工作主管单位对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情况出具初审意见,重点检查的事项应包括:
1.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时,业务工作和党建工作是否同步谋划;
2.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重大事项决策,以及党组织班子成员与社会组织理事会(监事会)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等制度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3.社会组织和党组织是否共同搭建活动载体,教育党员群众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监督和保障社会组织依法从业、诚信从业,促进行业自律;
4.社会组织党组织“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民主评议党员等党内组织生活开展情况;
5.社会组织党组织工作经费是否保障和合理使用,活动场所管理使用是否规范,党务工作者是否按规定参加相关培训。
(四)社会组织年检(年报)涉及整改、改进事项的,应当提交整改报告。社会组织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符合《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依法依规将其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五)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评估等级4A以上且在有效期之内的社会组织仅需填写年度工作报告无需提交年度审计报告,年检结论直接定为“合格”。
七、其他事项
年检结束后,我局将在“宜春民政”网站上、“宜春市民政局”微信公众号上公布年检结果。
慈善组织还需自行将相关材料上传至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
宜春市民政局
2024年2月22日
来源: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
编辑:陈福明、易天薇
审核:袁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