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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宜春市加快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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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加快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试行)》政策解读

近日,经市政府同意,市民政局等11部门印发了《宜春市加快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聚焦老年人就餐实际困难,积极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多元参与、共建共享的老年助餐服务网络。

一、起草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走进社区考察老年助餐服务工作,强调我国已经进入老龄社会,让老年人老有所养、生活幸福、健康长寿是我们的共同愿望,要把政策落实到位,惠及更多老年人。李强总理指出,要解决好老年人吃饭等需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银发经济增进老年人福祉的意见》(国办发〔20241号)强调扩大老年助餐服务。《民政部等11部门关于印发<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方案>的通知》(民发〔202358号),对老年助餐服务作出系统化制度性部署。省委、省政府将老年助餐服务列为今年10件民生实事之一,省民政厅等11部门印发《江西省加快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赣民发〔20244号),要求积极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多元参与、共建共享的老年助餐服务网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加快建立我市老年助餐服务体系,提升老年助餐服务质量和水平让广大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安享幸福晚年。

二、保障对象

面向全体老年人开展助餐服务,重点保障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和“五类”老人(60周岁以上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中的老年人、低保边缘家庭中的老年人、60周岁以上独生子女伤残和死亡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残疾等级一二级的老年人)的助餐服务需求。

三、目标任务

到2024年底,老年助餐服务进一步向城乡社区延伸,服务扩面增量实现新突破,对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助餐服务力度进一步加大,面向其他老年人的助餐服务广泛开展;到2025年底,老年助餐服务提质增效取得新进展,可持续运营机制进一步健全;到2026年,老年助餐服务网点有效覆盖率进一步提升,服务网络更加完善,多元供给格局基本形成,可持续发展能力得到巩固,老年人就餐便利度、满意度明显提升。

四、主要内容

(一)合理规划设施布局

综合考虑辖区内老年人口规模、就餐需求、服务半径等因素,在老年人集中、位置便利的地点布局。在城市,支持老年助餐服务设施与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便民商业服务设施、生活性服务业资源统筹利用、共建共享,可通过调剂、出租、转让等方式将机关和事业单位闲置房产用于开展老年助餐服务。在农村,依托已有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一老一小幸福院”提供助餐服务,原则上不新建,有需求的地方利用闲置的老村部、校舍以及民房等资源改建。

(二)发展多种助餐模式

1.建设中心食堂(厨房)。每个街道及县城镇至少建设1个具备膳食加工、集中用餐及配餐送餐等功能的中心食堂(厨房),对周边数个社区的老年人开展配送餐服务。

2.开办社区老年食堂。老年人口多、助餐服务需求大的社区可单独建设运营社区老年食堂,也可依托社会第三方力量共建,或委托社会组织承接、社会餐饮企业运营社区老年食堂。

3.依托社会餐饮企业配送餐。以街道为单位,就近选择诚信经营、管理规范的社会餐饮企业,设置“老年就餐区”“老年餐桌”等,开发“老年营养套餐”。

4.依托养老服务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配送餐。利用养老机构、社区嵌入式养老院、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为周边社区老年人提供长期稳定就餐、配送餐服务。

5.设置老年助餐点。依托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等,在社区、小区设置老年助餐点(不具备膳食加工能力,作为配送中转或集中用餐场所)。

6.建设农村助餐服务点。推进具备助餐功能的“党建+乐龄中心(幸福食堂)”恢复运营,尚未建设互助养老服务设施或“一老一小幸福院”的行政村,在留守老年人多、居住比较集中的中心自然村,利用农村闲置的老村部、校舍以及民房等资源布点。也可通过设立中心食堂(厨房),为周边若干个行政村提供配送餐服务。

7.发展邻里助餐点。地广人稀的农村地区,探索邻里互助、设立“中心户”多户搭伙、结对帮扶等模式发展老年助餐服务。

8.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配送餐。市中心城区及县城,可通过与送餐网、外卖送餐公司合作等形式,为政府补贴助餐服务对象提供送餐服务。难以利用现有服务资源和物流网络为老年人送餐的,发挥乡镇(街道)民政工作站、社区社会组织、社工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物业服务企业、低龄健康老年人、志愿者等作用,探索“服务积分”模式,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送餐上门服务。

9.与现有市场化餐饮店合作。通过对老年人进行打折销售的模式,政府对该餐饮店按每人每餐进行适当补助。

(三)规范助餐服务管理

以市中心城区和县(市)为单位全面落实统一标识、统一编号、统一备案“三统一”,食品经营许可证、员工健康证、收费价格及对老年人优惠、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承诺书、举报电话“六公示”要求,规范管理各类老年助餐站点,提高站点辨识度,提升规范化运营水平。

制定幸福食堂建设和服务标准,从面积规模、设施配置、功能分区、公开公示、食品安全和服务环境等6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明确了助餐站点规范提升的目标和标准。

(四)实施精准分类补助

1.建设补贴。对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2024年1月1日后新改扩建、且符合相应建设标准(附件3)的城乡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市级财政统筹相关资金,按照每个2万元标准予以一次性建设补贴,不足部分由县(市、区)给予适当补助。

2.就餐补贴。坚持有偿服务,在家庭尽责、个人负担的基础上,对在认定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用餐的老年人,分类给予差异化补贴,重点支持特殊困难老年人

对宜春市户籍年满70-79周岁的城乡老年人,给予每人每天2元就餐补贴;对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和“五类”老人(60周岁以上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中的老年人、低保边缘家庭中的老年人、60周岁以上独生子女伤残和死亡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残疾等级一二级的老年人)给予就餐补贴,农村老年人每人每天补贴4元、城市老年人每人每天3元就餐补贴。

就餐补贴根据自愿申请的原则,由本人或者委托人向村(社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县级民政部门核定。

就餐补贴不发放现金,不可叠加使用和转赠,仅用于就餐消费,由老年助餐服务机构直接给予价格扣除。

(五)加大运营扶持力度

有条件的地方要综合考虑助餐服务人次和质量、老年人满意度等情况,给予老年助餐服务机构一定的运营补助或综合性奖励补助。按规定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规定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

健全“个人出一点、企业让一点、政府补一点、集体添一点、社会捐一点”的多元筹资机制,支持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提供稳定可持续的服务。

(六)强化助餐技术支撑

依托省市县各类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开展老年助餐服务需求调研摸底和重点保障对象确认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在社保卡中开通老年助餐服务功能,实行区域内通用。不具备智能化信息就餐记录、结算的就填写《宜春市幸福食堂老年助餐服务记录表》(附件2)并留存相应佐证资料。

(七)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鼓励运营单位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鼓励购买综合责任险和食品安全责任险。民政、市场监管部门常态化开展联合检查,每半年向社会通报一次监督管理情况。

五、机构申报

符合条件的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可填写《宜春市老年助餐服务机构申报表》(附件1),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保障措施

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家庭尽责的老年助餐服务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大老年助餐服务相关政策解读和宣传,提升老年助餐服务的知晓度和参与度。力戒形式主义,避免资源浪费,防止“一哄而上”、“一刀切”。


解读人:孙袆玮     联系电话:0795-319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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