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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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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及意义
    近年来,全市社会救助体系日益健全,社会救助制度框架基本建立,临时救助以其“精准、便捷、灵活、高效”的特点补齐了社会救助制度最后短板。2020年,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明确提出健全急难社会救助制度,强化临时救助功能,通过取消户籍地限制、实施“小额先行救助”等措施,进一步凸显临时救助救急解难功能。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临时救助救急解难作用,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宜春市民政局、宜春市财政局联合出台了《宜春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宜民字〔2022〕37号)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明确了急难型、支出型和特别救助三种救助情形和救助时限,对急难型临时救助取消户籍地、居住地限制,推行小金额先行救助,建立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有效满足新时代困难群众多元化救助需求。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分7章三十六条,主要明确了市、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工作职责;规定了急难型临时救助、支出型临时救助和特别救助的救助情形、救助标准和救助程序;规定了资金筹集管理和发放程序;明确了监督管理相关内容和事项。
    三、特色亮点
    一是变更对象认定方式。将原有的按救助对象认定改为按救助情形认定,对象认定机制更加灵活,便于基层操作与理解。 
    二是压缩审核确认时限。对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的,可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公示、民主评议等,进一步简化审核确认流程。对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和特别救助的,明确各环节办结时限,部分环节可同步进行,有效提高救助效能。
    三是建立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急难型临时救助、支出型临时救助和特别救助救助标准不再固定具体金额,按照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倍数确定幅度,具体标准由当地根据救助情形、困难程度、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着力建立救助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城乡居民消费性支出相挂钩机制。
    四是建立分级审批制度。明确省、市、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工作职责,构建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的审核确认体系。统筹下放权限,所有救助类型均可到乡镇(街道)申请。
    五是优化救助方式。对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的,取消户籍地、居住地限制,可向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在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过程中,对遭遇突发重大公共事件,或者情况特别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严重后果的,可通过直接发放现金或实物方式,实施小额先行救助,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底线事件发生。根据救助对象家庭致困原因、自控能力等,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方式实施临时救助,提高救助可持续性。


原文链接:宜春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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