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截至2022年底,我市常住人口中有60岁及以上老年人95.23万,占比19.16%。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养老服务进入高质量发展、攻坚克难的新阶段,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等业态丰富发展,迫切需要加强综合监管,规范养老服务行为。2020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对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作出安排部署,要求“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决策部署,按照本意见提出的各项措施和要求,制定配套措施”。2023年7月,江西省民政厅等1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的实施意见》,明确了监管重点、责任和措施,要求“各地要加强统筹协调,形成监管合力,确保将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落到实处”。为推动养老服务监管从事前监管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印发了《关于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的若干措施》(宜民规字〔2024〕1号)。
二、起草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
2.《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的通知》(宜府发〔2022〕21号)
3.《省民政厅等16部门关于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的实施意见》(赣民规字〔2023〕6号)
三、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结合我市实际,从三方面提出14条监管措施。
(一)推进全要素监管方面。《若干措施》从加强登记备案监管、质量安全监管、从业人员监管、涉及资金监管、运营秩序监管、设施建设使用监管、应急处置应对等七方面,打破条块分割,实现对养老服务机构全流程、全链条、全方位监管,用制度管人、管事、管资金、管设施,牢牢守住质量和安全底线。
(二)推进多渠道监管方面。《若干措施》从加强部门协同配合、推行“互联网+监管”、加大信用监管力度、推进服务标准供给四方面,就建立健全行业监管、综合监管的协调配合机制提出了具体措施,推动政府部门加强监管,市场主体依法经营。
(三)推进高质量监管方面。《若干措施》从注重党建引领、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宣传引导三方面,着力构建政府主导、机构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大监管格局,明确各方职责任务,尤其是明确涉及的16个部门职责分工,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解读人:彭学渊 联系电话:0795-3273119
来源:赖奇伟
编辑:彭学渊
审核:袁建平附件: